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公布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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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公布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4.12
•【字号】葫政发〔2019〕7号
•【施行日期】2019.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公布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
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葫政发〔2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持城镇基准地价现势性,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价格动态监测体系,按照《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178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17〕6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补充制定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并予以公布。

附件:
1.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
2.关于土地容积率修正说明
3.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4.各类用地土地级别范围说明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附件1
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表
附件2
关于土地容积率修正说明
表1: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表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附件3
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适用于葫芦岛市建成区及规划建设发展用地。

该基准地价是政府宏观调控本地区地价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又作为政府土地收益金的依据。

二、关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内涵及设定条件。

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是在现行基准地价评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公共管理与服务项目(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用地进行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本次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依据二级类土地的差异,分为三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类别二)。

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包含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包含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三、基准地价内涵如下。

1.基准地价的基准日为2018年1月1日。

2.基准地价的使用年期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7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和类别二)为50年。

3.根据葫芦岛市实际土地利用状况和城市规划对各类用地要求及不同的土地开发状况,设定土地开发程度标准为: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设定为“七通一平”(宗地外通供水、通排水、通供电、通讯、通路、通供暖、通供气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设定为“六通一平”(宗地外通供水、通排水、通供电、通讯、通路、通供暖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设定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供水、通排水、通供电、通讯、通路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4.宗地内部土地开发状况为已在使用的开发完好的熟地状态。

5.容积率设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容积率为1.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容积率为1.0。

6.土地还原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为7.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一)为7.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二)为7%。

7.各类用地的地价影响因素均为一般状态。

四、各类土地级别图及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由市自然资源局存档,不得随意变动。

五、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内涵等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4
各类用地土地级别范围说明
一、葫芦岛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类别一)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土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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