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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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2.13
•【字号】南府办发〔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机场军用、民用
航空器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充高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高坪机场公司和驻场空军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视责任主体单位。

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影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止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并消除障碍物及设施设备。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
(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协助开展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信号监测、干扰排查、查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二)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空中体育运动项目按军民航要求进行;督促信鸽、航模等协会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施放或放飞管理办法,向会员公布;不得发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养鸽户为新会员,并监督执行。

(三)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定禁止在保护区内施放无人机、孔明
灯、风筝、烟花爆竹、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等监管办法并检查落实,同时向社会公布。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助高坪机场公司和驻场空军制定航空障碍灯管理办法;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相关物业公司签订并履行《航空障碍灯日常管理协议》;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航空障碍灯设置、红旗安装情况的督促检查。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协助和配合经信等部门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广告牌的审批、监管工作;制止和查处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和在政府储备土地上发生乱倒、乱挖、乱搭、乱建的行为;对拒不停工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强制法》进行行政强制,其他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参与查处。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编制相关规划,确定相应地块的建筑限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将限高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占地等行为。

(八)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九)气象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与高坪机场公司和驻场空军联合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普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置举报电话,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奖励举报行为。

第四条建立净空保护定期协调机制,每年视情况组织召开净空联席会议(不少于1次),成员单位包括高坪机场公司、驻场空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区
第五条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军民航相关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其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下简称“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

第六条机场净空保护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高坪机场公司和驻场空军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机场总平面规划图,分别按各自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机场净空保护区发生变更时,由高坪机场公司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对相应地块控制指标进行调整。

第三章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性规定
第八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机组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禽;
(七)放飞孔明灯、风筝;
(八)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燃放烟花、焰火,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进行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二)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四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
第九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

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中线及其两侧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
的区域。

第十条电磁环境保护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高坪机场公司将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共同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影响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地点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高坪机场公司和驻场空军共同商定。

第五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禁止性规定
第十三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妨碍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

禁止在机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千瓦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机场批准,不得使用机场无线电频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台(站)和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扩)建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及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限制面以内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在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前,应就地块建筑限高征求意见。

限制面以外、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在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前,应就地块建筑限高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由对应的审批部门以正式文件向高坪机场公司和驻场空军书面征求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修建的电气化铁路、二级以上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设备、无线电台和频率使用可能影响军民航通信安全的,应当书面函询高坪机场公司和驻场空军意见,由双方各自向上级部门申报,以上级部门最终审核为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高坪机场公司与驻场空军联合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章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立即组织测量,并做好以下工作:(一)立即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未能当场制止并拆降的,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的性质、位置和高度等相关资料;
(二)立即通报空管部门提醒机组注意,组织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立即报告军民航各自上级部门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四)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当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上报军民航各自上级部门;
(五)积极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六)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等情况,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上报军民航各自上级部门;
(七)拆降工作完成后应当组织复测,复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及时撤销航行通告。

涉及限制运行的,申请撤销运行限制。

第十九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因擅自新增超高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

第八章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第二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高坪机场公司和驻场空军做好无人机防控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区域,在区域边界、路口等醒目位置设立禁飞标识牌,注明净空保护有关规定。

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区域的巡防巡控,建立机场、公安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监管全过程要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实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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