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的企业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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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的企业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摘要】企业收到的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对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是投资补助还是属于专项经费补助应结合政府拨款文件进行判断,政府对企业对特定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863”和“973”项目经费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关键词】财政资金,企业会计处理
Abstract: Companies received government investment subsidy funds shall be credited to capital reserve funds of enterprises received financial investment subsidies or belong to a special form of subsidies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government funding documents to judge, government business loans for specific construction projectsthe discount is a g overnment grant related to assets, “863” and “973” project funds form part of fixed assets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capital reserve.
Keywords: financial capital, corporate accounting treatment
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地方政府也有名目繁多的各类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

企业对收到的财政资金如何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值得探讨。

一、关于财政资金财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

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应用指南的规定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相关问题探讨
(一)投资补助的会计处理
许多非国有企业企业在收到政府投资补助时,往往认为政府不是企业所有者,因此将其收到的政府补助作为收益处理。

但是,按照上述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投资补助应当计入企业资本公积。

对此问题,财政部企业司《企业财务通则》解读有如下说明:
“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

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

因此,《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这一解释说明了为什么政府不是以所有者身份投入的资金也可能计入资本公积的原因。

(二)投资补助与专项经费补助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资金中,通常难以区分的主要是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第2类投资补助和第3类中的专项经费补助。

企业财务通则解读对这两类资金区别有如说明:
投资补助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

专项经费补助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

但上述说明比较抽象,专项经费补助资金往往是按照宏观经济政策和调控目标安排的,同时,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补助也不一定就属于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的投资补助。

如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中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属于专项经费补助,但财企[2008]179号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六条就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规定为“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

又如财文资[2012]4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其支持方向有“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
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的说明,这项资金既涉及对成本费用也涉及对落实宏观经济政策项目的补助。

因此,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对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究竟属于投资补助还是属于专项经费补助,必须结合政府拨款的相关文件才能准确判别。

对于中央财政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资金,都有财政部或财政部会同其他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地方政府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企业财务通则解读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完善现行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每一项财政资金的政策意图及财务处理方式”,即地方财政部门对拨付企业的财政资金也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所以,在实务中应按如下原则处理:对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中明确规定了的财政资金项目,按通则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财政拨款文件结合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判断处理。

(三)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
在一些地方财政拨款文件中,要求企业将收到的对特定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这一要求属于对企业财务通则中“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的不完整理解。

因为企业财务通则中所指的收益包括当期收益和递延收益。

企业财务通则解读的说明如下:
“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

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对企业对特定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也是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所以,对企业收到的对特定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既不符合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应当执行,应当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的折旧年限内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863”和“973”项目经费问题
“863”和“973”项目内容是高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其财政资金不属于对投资项目的补助,而属于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按在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应当属于专项经费补助。

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

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但是,两个项目的文件均规定,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

因此,对经费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不应当作为企业收益,而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在其对应的固定资产被国家调走或报废前作为国家享有的资本公积,如果被国家调走,该项资本公积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转作企业股东享有的资本公积,如果报废,该项资本公积全额转作企业股东享有的资本公积。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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