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作为“共同标准”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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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作为“共同标准”的法律思考
摘要: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学界的代表性观点之一是“母子关系论”,笔者受到母子关系的论的启发,认为“正当程序”在中国有必要而且应当成为一种共同标准,本文简单分析了正当程序作为共同标准的内涵、原因及意义。
关键词:正当程序共同标准价值意识法治
一、正当程序作为共同标准的内涵
正当程序是美国一项著名的法律制度,对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都有深刻影响。
笔者认为程序不仅应该有其自己的独立价值而且认同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中的“母子关系论”,认为正当程序可以作为一种共同标准,并且是法治社会中的首要标准。
所谓共同标准,首先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即正当程序及正当程序所体现的程序正义的价值可以作为普遍意义上认为的工具性程序法及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共同标准。
因为法律程序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独立价值,程序制度相对于实体制度而言,更能确保一种公平的方式。
程序本身有其价值目标,程序正义可能不能直接达到实体的正义,但是它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这种实体的正义。
在实体正义价值产生冲突或者需要平衡的时候,正当程序可以以共同标准的身份来评价其正义性;其次,共同标准是指通向法治的标准,即正当法律程序是法治原则中的核心成分,也是法治的核心标准;最后,共同标准也表明一种达成共识的期望,即法律人和普通百姓在同一个法律问题上在最大程度上达成共识,从而形成最为普遍的共同价值的期望。
笔者认为正当程序可以成为上述三种意义上的共同标准的原因首先在于其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有坚实的基础。
二、正当程序可以作为共同标准的原因
第一,在理论上,正当程序有其独立的价值,并且其独立价值最晦涩的实质意义的正当程序部分是可以使正当程序成为一种共同标准的理论基础。
仅仅从程序工具主义的角度来看待正当法律程序,而不是从制度化的角度来看待这一制度,相对狭隘的视野导致正当法律程序的实质意义价值的被忽略。
从程序意义而言,正当法律程序的所体现的价值是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应当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的;在实体意义方面,正当法律程序则起着一种母法的作用(实质的正当法律程序)。
它的价值已经远远要高于实体法,其制约着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等国家权力,决定着法律的价值,并且又是一部法律的适用规则。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正当合理的共同标准,不仅有助于司法的进行,同时有助于形成共同的价值判断,从而使司法在行为、后果、理由和可接受性中形成良性循环。
实体法中的实质正义本身具有有限性,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达到真正的实体真实和实体正义,而且实体正义的标准也难以确定,它的确定必须考虑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不断变化的相对地位,这也是多数棘手案件在价值判断和证明上产生分歧,而导致判决可接受性不稳定的重要原因。
而显然,在当今越来越复
杂而陌生且商品化的社会,价值或价值命题其实应该有一种判断方式、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连接点就在于其都需要一种共同标准,而正当程序正好可以脱离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纷争,而超然的成为其共同的标准。
实体正义作为一种目标,它的实现所带给人们的满足也必然是有限的和暂时的,随着实现过程的结束而被扬弃,但程序则不同,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方法或过程,它并不随某种实体正义的实现而失去意义,而是被保存下来,反复地、一次又一次地实现着人们的实体正义,因而在程序中也就保存着人们“无限的实体正义”。
因此,如果将“正当程序”这种“手段”作为本应是体现目的价值的共同标准,不仅可以解决实体法中价值判断现今并没有非常完善的判定方式的问题,而且使当今社会缺乏一种共同价值和标准的问题得以解决。
三、正当程序可以作为共同标准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首先,正当程序作为“共同标准,即可以使实体价值应有的自由和主观性得到发挥,同时又可以解决普遍价值及普遍价值具体化中遇到的分歧和变化而缺乏共同价值判断和标准的问题,便于疑难案件的解决与接受。
在司法案件中,如果实体正义的多种价值存在冲突,而无法用普通证明的方法取舍任何一种价值,正当程序则可以作为一种共同标准,一方面作为行为的指引,另一方面作为判断结果的理由,这样可以使得各种实体价值评论者一方面继续坚持某种实体的正义观念(毕竟这种实体真实没法统一),另一方面非常诚恳地接受正当程序这个共同标准下选择的实体价值的结果。
美国司法史上的世纪审判——辛普森就是在本已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借助程序正义的法律保护“逃脱”了制裁。
而大部分本土美国人,甚至包括亲自参与案件控诉的原告一方,都对辛普森无罪这一在公正程序下得出的实体结论表示信服,对美国司法的惩治犯罪能力也充满信心。
因为辛普森案中体现出的程序正义,也正是大多数美国人所依赖的,在现今宪政体系下,法制建设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一个自由、民主、正义的秩序和体系,其核心是保护公民权利,防止权利失控,防止苛政凶猛如虎。
在强横的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面前,无论是谁都会是卑微弱势的小民。
而具有公信力的程序性法律规则的制定完善,是实现这一愿望最有效的手段。
相比较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几起因缺乏正当程序而错办的案件(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正当程序作为共同标准,就能避免此类冤假错案,同时也可以满足普通公民对判决结果“公正”的要求,使判决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
其次,正当程序成为“共同标准”可以搭建法律人的思维和普通百姓的思维桥梁,有效地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应当包括“程序法治意识”。
程序法治意识是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宏观上(以国家活动领域为主)交融整合的特殊社会意识。
从广义的意识内容分析,对程序法治意识可以这样表述:人们关于程序法治及其现象的认知、理想、心理、评价、观念、学说的总称,它体现着人们对民主政治的追求,体现着人们对程序法权威的承认与尊崇,体现着人们对程序法制的价值、地位与作用及发展规律探索与实践的科学态度及科学成果,其最完善的状态是公民把正当程序作为一种信仰和追求,就如果把法治作为信仰和追求一样。
如果能使正当程序作为共同标准的程序法治意识普及到公民中,就可以解决法律人思维和普通百姓思维在某些棘手法律问题中落差太大的问题,也可以解决
公民在理解正义等自然法原则和精神与理性和现代法治的冲突,甚至可以令人期待地缓解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的矛盾与冲突。
再次,正当程序成为“共同标准”,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普及、一种正当合理的共同标准的普及,并且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普法不仅是实体法内容的普及或者实体法加程序法内容的普及,更应当是一种观念、价值和普遍标准的普及。
一种正当合理的共同标准的普及要胜过千万条法律知识的传授。
作为非专业法律人的普通公民,并不能也没有必要掌握法律文本的所有内容,但是法律判断的普遍价值和标准应该是公民所了解的,并且,这种普遍价值应当是相对稳定和客观的。
正当程序完全满足以上条件,它作为共同标准,可以让普通公民真正接受法律的价值判断和选择。
同时也是提供给普通公民对司法、执法监督的一种最简单的方式。
正当程序作为共同标准的普及不仅约束了法律的适用者,同时也使这种看得见的公正成为提高法律权威、司法权威良性循环的有效机制。
最后,正当程序成为“共同标准”使“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得以充实,真正走上法治之路。
当正当程序成为一种共同标准,无论是司法者还是守法者都可以通过正当程序之一共同标准来衡量法治社会中的价值。
实体法和程序法、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以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着一种共同标准即正当程序,法治意识的提高,法律权威的升华,都是法治建设前进的最好体现。
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实质上具有母法的地位。
美国之外的很多国家都不能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正当法律程序,当我们论及西方国家法治大厦的支柱,当前的学者们主要认为是司法审查制度和法治原则,但通常都会忽略正当法律程序在整个法治体系中的地位。
笔者希望,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正当程序能够起到其应有的“共同标准”的作用,使中国的法治建设能够健康、良性、自然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
[2]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J].中国法学,2000(3).
[3]田平安,杜睿哲. 程序正义初论[J].现代法学,1998(2):3-4.
[4]杨炳超1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J]1法学论坛, 2006,(4)1
[5]吴小英重塑程序意识_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J]现代法学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