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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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28
•【字号】桓政办发〔2016〕91号
•【施行日期】2016.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政
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6〕9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快捷,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预决算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批准的项目预算资金额度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经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将资金从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按进度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资金,应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
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落实的,项目单位要向政府报告,提出配套资金解决方案。
财政部门在政府批准配套资金解决方案之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比例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条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单位在办理资金拨付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经政府审批的使用项目资金申请;
(二)项目单位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监理公司名称、合同等文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资金计划批复等文件;
(四)项目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
(五)监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报告;
(六)财政局基本建设投资审核中心结算审核意见书。
使用融资资金的工程项目,如果融资资金不能归口财政管理的,项目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向融资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融资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支付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以便统一核算。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留15%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批复后再拨10%,其余5%转做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经项目单位申请,主管部门确认,财政部门再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财政部门对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拒绝受理、审核资金拨付手续:
(一)无政府批复文件的;
(二)超预算计划申请使用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四)工程建设和费用支出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编报工作。
项目单位应先组织初验,然后由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批准部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人员和验收单位应对验收质量和结论负责。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或达标,整改资金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按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不予验收,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复。
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在3个月之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结算资料。
财政评审
机构(或中介机构)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工程决算审定后1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经政府采购程序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3个月内批复。
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报审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工程尾款,所需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项目单位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投入运营,其运行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列支。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后及时将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基本建设专账,单独核算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保证项目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要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及时进行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算、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