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头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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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 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五条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由牌头镇教育办公室划分确定。凡招收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入学,必须先到教 办教导处办理借读手续后,借读学校方可接受其入学。对借读生,同样建立正式的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 地学区或学校出具已入学(借读)证明。
牌头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试行)
浙江省发布的文件
01 总则
03 转学证书
目录
02 附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 》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 档案。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 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始在本镇试行。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1、学校招生区域 2、转学单 3、转学证书 牌头镇教育办公室 2006年 7月 1日
转学证书
编号:学年号 学生,性别,年龄岁,系省县(市)村人。现本校年级学习,因要求转到学校读年级。 牌头镇 (学校) 年月日 ●诸暨市牌头镇教育办公室转学证书 编号:学年号 学生,性别,年龄岁,系省县(市)村人。现本校年级学习,因要求转到学校读年级。 牌头镇 (学校) 年月日 教育办公室意见(章): 年月日
总则
0 1
入学
0 2
请假
0 3
转学
0 4
休学
0 5
复学
0 6
退学
评价 升级
跳级 留级
毕业
奖励 其他信息
第三条我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招收年满 6周岁(以每年的 8月 31日为界)的儿童免试入学, 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招收不适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必须凭《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残疾 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并适当放宽入学年限。学校不得拒绝在本 学区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应当接受在学区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学校实行秋季招生。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第三十条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 助他们改正错误。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应通过心理咨询,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诊断,及时加以调整或治疗。
第三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将学生的不良行为记录入档。 第三十二条 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十二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告知教办,由教办就近安排学生。转学 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诸暨市学生休学、复学审批表》,经学校查证属实,所在学校教导主任签字同意后,交教办教导主任审核同意 后,报县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初中毕业班的学生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 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 可以缓考。
第二十三条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 (注明 “旷考 ”或 “作弊 ”字样 ),并根据其情节和对 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初中、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但不得转学。
第十五条休学期满后,休学生必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向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 同意后,方可编入适当班级就读。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六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 由学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督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第二十七条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由学校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之规定,直接送入相 应的初中入学同时转出义务教育登记卡等。对修完初中规定课程的学生发给由省教厅统一式样、印制的毕业证书。 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下一学段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 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建立新生花名册,进入电子学籍统一管理,并上报镇教办备案。学生变动情况应 于开学后半个月内由学校汇总报镇教育办公室。
第七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每个学生建立 《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义务教育登记卡不得出现生、籍 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新生的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登记卡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户口簿上的一 致,做到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转学程序:( 1 )、镇内转学:由家长转入和转出学校,双方校长在转学单上签字同意后,由 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书,随带户口簿(户籍证明)到教办教导处办理手续,转学证书由转入学校保管,回执由转 出学校存档;( 2 )、镇外转入:由家长转入学校,在征得校长签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转学 证明,并随带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该生的学籍档案(义教卡、健康卡、学生评价手册)到教办教导处办理插班 手续,转学证书由教办教导处收下保管,转学证书回执由家长送(寄)回转出学校,无正常手续的学生学校一般 不予接收;( 3 )、镇内转出:由家长就读学校,就读学校出具转学单并签具意见后,由家长持转学单、转学 证书到教办办理转出手续,家长到转入学校办妥手续后,回执由教办回收,家长凭转学单到原就读学校领取相应 的学籍档案。
谢谢观看
第九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 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报校教导处审批。
第十条学生因家长调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 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转学由教办教导处负责审核,并按指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小学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二十五条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 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教办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 人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牌头镇中小学留级申请表》,经学校、教办批准,予以留级。教办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应控制在 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 留级。
第五条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由牌头镇教育办公室划分确定。凡招收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入学,必须先到教 办教导处办理借读手续后,借读学校方可接受其入学。对借读生,同样建立正式的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 地学区或学校出具已入学(借读)证明。
牌头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试行)
浙江省发布的文件
01 总则
03 转学证书
目录
02 附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 》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 档案。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 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的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始在本镇试行。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1、学校招生区域 2、转学单 3、转学证书 牌头镇教育办公室 2006年 7月 1日
转学证书
编号:学年号 学生,性别,年龄岁,系省县(市)村人。现本校年级学习,因要求转到学校读年级。 牌头镇 (学校) 年月日 ●诸暨市牌头镇教育办公室转学证书 编号:学年号 学生,性别,年龄岁,系省县(市)村人。现本校年级学习,因要求转到学校读年级。 牌头镇 (学校) 年月日 教育办公室意见(章): 年月日
总则
0 1
入学
0 2
请假
0 3
转学
0 4
休学
0 5
复学
0 6
退学
评价 升级
跳级 留级
毕业
奖励 其他信息
第三条我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招收年满 6周岁(以每年的 8月 31日为界)的儿童免试入学, 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招收不适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必须凭《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残疾 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并适当放宽入学年限。学校不得拒绝在本 学区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应当接受在学区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学校实行秋季招生。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第三十条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 助他们改正错误。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应通过心理咨询,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诊断,及时加以调整或治疗。
第三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将学生的不良行为记录入档。 第三十二条 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十二条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告知教办,由教办就近安排学生。转学 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十五天内办理。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诸暨市学生休学、复学审批表》,经学校查证属实,所在学校教导主任签字同意后,交教办教导主任审核同意 后,报县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初中毕业班的学生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 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 可以缓考。
第二十三条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 (注明 “旷考 ”或 “作弊 ”字样 ),并根据其情节和对 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初中、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但不得转学。
第十五条休学期满后,休学生必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向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 同意后,方可编入适当班级就读。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六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 由学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督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第二十七条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由学校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之规定,直接送入相 应的初中入学同时转出义务教育登记卡等。对修完初中规定课程的学生发给由省教厅统一式样、印制的毕业证书。 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下一学段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 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建立新生花名册,进入电子学籍统一管理,并上报镇教办备案。学生变动情况应 于开学后半个月内由学校汇总报镇教育办公室。
第七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每个学生建立 《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义务教育登记卡不得出现生、籍 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新生的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登记卡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户口簿上的一 致,做到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转学程序:( 1 )、镇内转学:由家长转入和转出学校,双方校长在转学单上签字同意后,由 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书,随带户口簿(户籍证明)到教办教导处办理手续,转学证书由转入学校保管,回执由转 出学校存档;( 2 )、镇外转入:由家长转入学校,在征得校长签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转学 证明,并随带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该生的学籍档案(义教卡、健康卡、学生评价手册)到教办教导处办理插班 手续,转学证书由教办教导处收下保管,转学证书回执由家长送(寄)回转出学校,无正常手续的学生学校一般 不予接收;( 3 )、镇内转出:由家长就读学校,就读学校出具转学单并签具意见后,由家长持转学单、转学 证书到教办办理转出手续,家长到转入学校办妥手续后,回执由教办回收,家长凭转学单到原就读学校领取相应 的学籍档案。
谢谢观看
第九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 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报校教导处审批。
第十条学生因家长调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 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转学由教办教导处负责审核,并按指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小学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二十五条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 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教办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 人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牌头镇中小学留级申请表》,经学校、教办批准,予以留级。教办将留级生情况报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留级率应控制在 0.5%以内,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 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