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开展拆除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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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开展拆除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7.29
•【字号】津政办发[2002]50号
•【施行日期】2002.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开展拆除
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50号)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城市环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力度,消除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带来的各类安全隐患,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环境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市中心城区集中力量开展大规模的拆除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的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调查摸底工作
从现在起至8月20日,由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市容、公安、规划、房管、工商、市政等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所有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进行全面调查、确认,并登记造册。
由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治办)负责检查,并做好备案工作。
对于城郊结合部地区的工作责任区域划分,按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治理城郊结合部地区环境秩序的通知》(津政发[2001]64号)执行。
二、集中力量,切实抓好全市拆违的组织实施工作
从8月20日至9月20日,由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利用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进行出租的,依法予以取缔;对利用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责令其限期停止居住和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动员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强行拆除。
市综治办要做好协调工作,随时帮助相关区协调解决拆违工作中的问题。
从9月20日至9月30日,由市综治办牵头,组织市市容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拆违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三、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确保全市拆违任务的完成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相关区和有关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拆违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拆违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要把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及街道、乡镇和村委会,对于工作推诿、互相扯皮、回避矛盾、弄虚作假的,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市综治办要集中力量做好这次拆违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总结工作。
(二)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和审批制度。
在拆违工作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查找管理中的漏洞。
规划、建设和房屋管理部门都要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和审批制度。
今后对于街道、乡镇和村委会越权审批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绝不姑息迁就。
(三)切实做好司法保障工作。
这次拆除违章建筑和违法建设工作,涉及面广、
任务重、难度大,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
对于干扰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公务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
(四)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相关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
要通过耐心细致的群众思想工作,主动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广大群众自觉服从全市的大局,共同为建设美好家园做出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