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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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向全体职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____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____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____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____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____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____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____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____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____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____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处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____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违者报矿研究处理。
11、生产部门及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____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____元。
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针对公司的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的领导,在公司安全管理中承担重要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时将被追究责任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被追究安全责任:
1. 未能履行安全领导职责: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包括制定安全方针、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安全培
训和宣传,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等。
如果他们未能履行这些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严重后果,就可能被追究安全责任。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副总以上公司领导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果他们违反或故意忽视安全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严重后果,就可能被追究安全责任。
3. 未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出正确决策。
如果他们未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延误了救援时间或导致事故扩大,就可能被追究安全责任。
4. 搞虚假隐瞒: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安全事故情况,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如果他们故意隐瞒、掩盖真相,误导上级决策或扰乱安全事故处理,就可能被追究安全责任。
根据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的追究可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甚至解职等处理措施,以便形成对安全管理人员的约束和警示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安全进行,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副总以上公司领导。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在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安全管理,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第四条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是有权必有责,有责必追究。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当确保公司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安全策略和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七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当保证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环境,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第八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当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当积极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当承担相应的追责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其他应负责任的情况。
第十三条安全责任追究分为主动追究和被动追究。
第十四条主动追究是指副总以上公司领导自觉承担责任,积极协助调查安全事故原因,并积极参与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被动追究是指副总以上公司领导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后,由公司进行相应的追责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被动追究的追责处理程序:
(一)成立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开展详细调查,查明事故责任人;
(二)按照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追责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并通知相关职工、社会和媒体。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八条安全责任追究程序如下:
(一)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安全调查程序;
(二)确定调查组成员,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安全调查;
(三)调查组按照相关调查程序,查明安全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四)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追责处理;
(五)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高层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追责处理的程序如下:
(一)事故责任人向调查组作出书面答辩;
(二)调查组按照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追责处理建议;
(三)追责处理建议上报给公司高层领导审批;
(四)公司高层领导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法规审核相关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追责处理的方式
第二十条对于安全责任追究的结果,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追责处理方式: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取消奖励;
(四)责令辞职;
(五)降级处理;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岗位;
(八)开除处分;
(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追责处理方式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程度、责任人的职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和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需修改,应经公司高层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负责。
总结:
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能够明确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在公司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并为应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相应的追责处理程序。
本制度强调了有权必有责,有责必追究的原则,将有助于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安全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副总以上公司领导。
第三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司对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采取追究制度,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安全责任不落实等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职责,确保其参与并推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公司将对副总以上公司领导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公司将定期对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进行考核,评价其安全管理的效果。
第八条公司对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将根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大小,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负有重要职责。
第十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并确保其落实。
第十一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定期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公司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及时通报和上报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制定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和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的情况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应定期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公司高层的安全生产评估和指导。
第三章: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于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进行追究。
第二十条对于轻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公司将给予停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公司将对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进行考核,在考核结果中将安全生产的成绩与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相结合,确定其绩效和奖惩。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下属部门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如有违反,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等职务。
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5)根据副总及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以下是一般的规定:
1.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范围:副总及以上公司领导,包括公司的副总裁、执行副总裁、总监、高级经理等高级管理职位。
2. 安全责任:副总及以上公司领导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执行安全政策与指导方针、确保安全目标的达成、领导和监督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等。
3.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若发生安全事故,副总及以上公司领导应对其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负有责任。
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和责任追究结果,可能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降低评级或辞职等。
4. 漠视安全问题的处罚:如果副总及以上公司领导对于已知的安全问题视而不见、不采取行动或逃避责任,他们将被视为对安全问题的漠视,可能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停职、降职或开除等。
5. 安全培训和宣教:副总及以上公司领导应参加并组织安全培训和宣教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以上是一般的副总及以上公司领导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规定,具体细节和实施细则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