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勒索法律案例(3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篇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男,30岁,某市人。
2019年6月,张某某因欠债急需用钱,便产
生了敲诈勒索他人的念头。
经事先踩点,张某某选择了一名富有的单身女性李某某作为敲诈对象。
以下是详细案情:
1. 事前踩点:张某某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潜入李某某的住宅,窃取了李某某
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
同时,他还拍摄了李某某的私密照片,作为敲诈的筹码。
2. 邮寄勒索信:张某某利用李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向其银行账户内转入了1000元,作为测试。
随后,他向李某某的住宅邮寄了一封勒索信,要求李某某支
付5万元“封口费”,否则将公布其私密照片。
3. 诱骗见面:在收到勒索信后,李某某慌乱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展开侦查,很快锁定了嫌疑人张某某。
在警方的威慑下,张某某主动投案,并表示愿意退还非法所得。
二、案件分析
1. 犯罪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李某某的隐私照片,对其进行威胁,要求支付“封口费”,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形态
本案中,张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后,尚未取得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犯罪情节
本案中,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他采取了邮寄勒索信的方式,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其次,他利用了被害人的隐私照片进行敲诈,性质恶劣;最后,他在犯罪过程中,还存在窃取他人证件等违法行为。
三、判决结果
1. 事实认定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量刑分析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1)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某因欠债急需用钱,其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2)犯罪情节: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包括利用他人隐私照片进行敲诈、邮寄勒索信等。
(3)犯罪后果:虽然张某某尚未取得财物,但其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4)悔罪表现:张某某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退还非法所得。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但鉴于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四、案例启示
1. 提高法律意识:本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切勿触犯法律。
2. 保护个人隐私:本案中,李某某的隐私照片被张某某窃取,给其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因此,我们要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避免遭受不法侵害。
3. 遇事冷静:在遇到类似敲诈勒索的情况时,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寻求法律帮助。
4. 加强法治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本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防范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第2篇
一、案件背景
2018年3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典型的恐吓勒索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采用恐吓手段,向被害人王某勒索人民币10万元。
王某在遭受恐吓后,
被迫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
随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
依法将李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
2017年11月,李某通过微信与王某结识。
在一段时间交往过程中,李某得知王某
在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掌握公司财务信息。
李某心生贪念,遂产生了通过恐吓勒索王某获取钱财的念头。
2018年3月,李某以王某泄露公司财务信息为由,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恐吓信息,称如不支付10万元人民币,将向王某所在公司泄露其财务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
王某在收到恐吓信息后,因害怕公司利益受损,被迫向李某转账10万元。
李某收到转账后,并未停止勒索。
他继续以同样的手段向王某索要钱财,并威胁王某不得报警。
王某在遭受连续恐吓后,身心俱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恐吓信息,要求王某支付10万元人民币。
王某在遭受恐吓后,被迫向李某转账。
李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
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恐吓勒索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 案件性质恶劣。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案发手段多样。
李某利用微信这一社交平台,向被害人发送恐吓信息,实施犯
罪行为。
这种作案手段隐蔽性强,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3. 案件影响恶劣。
本案的受害人为公司财务主管,李某的勒索行为可能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4. 案件具有典型性。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代表性,反映出当前社会中存在的
一部分违法犯罪现象。
六、法律启示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
1. 提高法律意识。
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犯罪
活动。
2. 加强网络安全。
网络社交平台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交流方式,但同时也存在安
全隐患。
公民在使用网络时,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 依法维权。
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4. 加强法治教育。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本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3篇
一、案件背景
某市居民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邪念,意图通过恐吓勒索他人来获取钱财。
2019年4月,李某得知某公司总经理张某出差在外,家中无人,便萌生了对其实
施恐吓勒索的念头。
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张某的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了跟踪、监视。
2019年5月,李某趁机闯入张某家中,并以张某的家人安全为威胁,索要
人民币10万元。
张某因担心家人安全,无奈之下只得答应李某的要求,将钱款转
账给其指定的账户。
事后,张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李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张某及其家人使用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三、法律分析
1. 恐吓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李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刑法保护的公私财
物所有权。
(3)犯罪客观方面: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张某及其家人使用恐吓、威胁等
手段,强行索要人民币10万元。
(4)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
2. 恐吓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犯罪手段不同:恐吓勒索罪通常以言语、信件等方式进行,而抢劫罪则是以
暴力、胁迫等手段直接侵害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犯罪目的不同:恐吓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抢劫罪则不仅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还可能包括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3)犯罪对象不同:恐吓勒索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而抢劫
罪的犯罪对象则不特定。
四、案件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主动退赔了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件启示
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公民法律意
识淡薄,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关爱,关注弱势群体。
家庭、学校和社会要
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总之,本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