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经典案例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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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传统机械按键设计?
传统的机械按键设计是需要手动按压按键触动PCBA上的开关按键来实现功 能的一种设计方式。
传统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按键结构层图:
按键
PCBA
开关键
传统机械按键设计要点:
1.合理的选择按键的类型,尽量选择 平头类的按键,以防按键下陷。
2.开关按键和塑胶按键设计间隙建议 留0.05~0.1mm,以防按键死键。 3.要考虑成型工艺,合理计算累积公 差,以防按键手感不良。
分析案情
❖ 金星船务在其代理人深圳外代签发了金星船务作为 承运人的提单后,就与作为托运人的深圳轻工之间 成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深圳 轻工虽然不是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但因其仍持有本 案的全套正本提单,其作为托运人仍可依据提单向 金星船务主张提单项下的权利。金星船务认为深圳 轻工不具有诉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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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轻工对被告金 星船务、被告深圳外代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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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情
针对金星船务提供的境外书证,我们认为, 香港居民李国贤并非贝宁共和国当地的公证 人或者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对金星船务 提供的据称在贝宁共和国取得的上述证据的 真实性所作出的声明的性质是证人证言,但 金星船务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国贤与本案 有关或了解本案的情况,因此李国贤不符合 证人的条件,其对上述证据所作的声明不具 有证据的效力,不予采纳。由于金星船务提 供的上述证据是复制件,无法与原件核对, 又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且深圳轻工又不 确认,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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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金星船务已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因无人提货,海关已申请 法院将货物拍卖,金星船务已经履行了承运人的义务。被告 深圳外代辩称:深圳外代作为金星船务的代理人向深圳轻工 签发了本案提单,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请求驳回深圳轻 工的诉讼请求。金星船务为证明本案货物已经由目的港海关 申请法院拍卖,提供了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大西洋地区处处 长于2001年3月27日向科托努一审法院提出的申请、法院于3 月29日作出的裁定书和海关仓库转运报告的复印件。贝宁共 和国名誉领事香港居民李国贤在上述书证上签字声明:复印 件内容属实。中国委托公证人廖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汉武 证明了李国贤的上述身份并证明李国贤在上述书证上所作的 声明书文件为原本文件之正本。深圳轻工确认货已到达目的 港,但从未去过也未委托他人去过目的港提货。
❖ 金星船务提出的证明货物已经被贝宁海关申请 法院拍卖的证据不符合法定的要求,不具有证据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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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情
❖ 深圳轻工从未去过也未委托他人去卸货港提货,也 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货物已经灭失,其推定货物已 灭失的前提不成立,因此深圳轻工要求金星船务承 担货物灭失的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 深圳外代作为代理人向深圳轻工签发提单,是 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 律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深圳轻工要求深圳外 代赔偿提单项下货物损失的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 持。
第三个案情
内容:2000年7月6日,深圳轻工与境外买方JUBACO(W.A)LTD签订了
《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货价为56,290美元,货物由深圳运往贝宁 共和国的科托努。9月19日,深圳轻工出具了该批货物的发票,发票上 记载的货价为56,490美元。《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该批货物 的货价为46,872美元。深圳轻工委托金星船务承运该批货物。9月28日, 深圳外代作为金星船务的代理人向深圳轻工签发了编号为 GOSUSKU811577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深圳轻工, 收货人是OLIPGILI NIGLTD.,由蛇口至科托努。深圳轻工至今仍持有全 套正本提单。2001年10月,深圳轻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深 圳轻工仍未能在约定的卸货港收到货物,根据《海商法》第五十条的规 定,交由金星船务承运的货物已经灭失,灭失的原因在于两被告,请 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56,290美元。金星船务辩称:1、 深圳轻工并非本案提单的收货人,其无权主张没有提到货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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