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收购股份或债务证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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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权力和决策权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权力和决策权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权力和决策权一、引言本文旨在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权力和决策权。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在公司运营中的权力和决策权对于股权转让交易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二、股东权力1.表决权: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力之一,表决权赋予股东以参与公司事务决策的权力。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东的表决权会被明确规定,涉及到协议的修改、合并重组等重要事项时,股东的表决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知情权:作为股东,享有知情权是其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权力之一。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决策的信息,保障其对公司事务有全面而准确的了解。

3.分红权:作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的权益,即分红权。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分红权的安排和约定是决定股东收益的重要因素。

4.监督权: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

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机构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保护股东权益。

三、股东决策权1.董事会权力:股东的决策权主要通过董事会行使。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董事会的组成及权力范围会进行明确的规定,以确保股东在决策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2.决策程序:股东决策的程序和流程也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重要部分。

包括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决议的通过方式等规定,旨在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关键事项决策: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一些关键事项的决策权往往会进行特别规定。

例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股东的决策权往往需要达到特定比例才能生效。

四、补充协议当股权转让涉及到股东权力和决策权的变动时,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细化和约定。

补充协议可以明确股东权力的行使方式、限制特定决策权的转让等事项,以达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

五、结论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权力和决策权对于股权交易的顺利和合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享有的权力和决策权必须在协议中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以维护股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证券法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度(2)

证券法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度(2)

证券法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购制度(2)第二节一般收购制度一、一般收购的特点已持有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票的投资者,继续购买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行为,属于一般收购。

根据《证券法》第79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据此,一般收购具有以下特点:1.收购方是持有或潜在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5%以上股份的投资者,无论所持有或潜在持有的股份是否为流通股,均构成收购方,应遵守一般收购规则的约束。

2.一般收购无须发出收购要约。

一般收购可依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一般交易规则实施和完成。

就委托买卖来说,投资者可以作出股票委托买卖指令,证券经纪公司接受委托并执行该指令后,即可按照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等交易规则办理收购事宜。

就自营买卖来说,证券公司可以凭借自己的股票账户与资金账户直接下单,完成一般收购。

其间,无须采取“收购要约”方式。

这是一般收购与继续收购间的重大不同。

3.一般收购以收购上市股票的5—30%为界限。

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股票5%以上的投资者,才受一般收购规则的约束。

若投资者持有股票数量低于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者,则视为一般投资行为,不受收购规则的直接约束。

如果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公司30%股票后,继续购买股票的,则属于继续收购,应遵守关于继续收购的特殊规则。

4.一般收购在本质上是受特别规则约束的股票交易行为。

按照“收购”的固有含义解释,仅包括向其他投资者购买股票的含义,而不包括向其他投资者出售所持股票的内容。

但按照《证券法》一般收购的规定,大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达到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5%时,均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即减持股份也属于一般收购规则所规范的行为,故一般收购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情况。

我们认为,减持股份明显不符合公司收购的固有含义,不应置于公司收购制度中,而属于信息披露制度范畴。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答汇编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答汇编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答汇编法盛金融投资fashenglawfirm法盛金融投资,一个融合金融、投资、法律干货的专业公众号,超万篇干货文章供检索,且可免费查询法律、案例、商标、企业信用。

编者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适用中,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主要规定外,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与解答也起到了更加具体的指导作用。

2015年9月18日,证监会就截至该日有效的问答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该汇编公布后,证监会又陆续公布了一些问答(最新问答截至2017年11月17日),小编将该等问答全部整理汇编,方便朋友收藏使用。

目录一、关于强化财务顾问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签字责任的问题与解答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三、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四、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五、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七、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八、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九、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十一、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十二、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十三、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十四、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一、关于强化财务顾问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签字责任的问题与解答2017-11-17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1.《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参考答案:《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的可再生能源,即《再生能源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再生能源法》,在空间范围上,《再生能源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参考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通常说有九大权利,具体为:(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损害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参考答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出现之前,仅依据民法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原因有二:一是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没有诉讼上的理由;二是民法的侵权务求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其就不会承担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国开(电大)法学商法形考任务一---四答案

国开(电大)法学商法形考任务一---四答案

商法形考一答案1. 下列关于商事关系特点的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因此优先适用民法规范2.商法原则是指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本质属性,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营业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守法经营原则3.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法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都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但同时存在重要差异,下列选项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法律地位的差异4. 下列属于合伙企业特征的是()正确答案是:合伙企业成立须依据合伙协议5. 下列关于商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存在形式6.下列选项不属于商行为的是()正确答案是:大华书店捐助建立希望小学7. 依照商行为的内容,商行为可以分为()正确答案是: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8.以下关于商事账簿的选项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9. 除编制商事账簿外,商主体还应当依法编制()正确答案是: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10.下列关于商事登记的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涉及交易安全,是社会公众信赖的行政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商事登记出现的问题全权负责11. 下列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正确答案是:投资者的无限责任12.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是()正确答案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13.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特点不包括()正确答案是:公司法是国内法,不具有国际性14. 下列选项不属于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是()正确答案是:公司设立中止15.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和缴纳担保责任正确答案是:法定资本制17. 为了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妥善履行职责,《公司法》规定了他们正确答案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8. 《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权19. 下列关于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方式的叙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样享有表决权20.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证券法高分必读重点法条之五

证券法高分必读重点法条之五

证券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之五重点法条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九十条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九十三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九十四条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详解」1上述条文是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问题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位置,且有一定的程序性,必须对上述每一个条文予以全面掌握和理解。

2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两种方式: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

3要约收购是证券法规范的重点,掌握要约收购的几个阶段:(1)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具有以下情况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公告(第86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锁定期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以每年的12月31日的持股数为基数×25%)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3、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自愿锁定承诺。

短线交易1、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2、释义:《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个月内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

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2)、警惕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3)、认购公开增发股份、认购定向增发股份;(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5)、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A股和B股再进行相关买卖活动;(6)、股票转为ETF份额再赎;(7)、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发生的交易行为应整体看待,其中任一行为人的买卖行为均影响其余一致行动人的买卖权益;(8)、设置委托投票权。

4、不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3)、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4)、董监高的配偶操作董监高配偶的账户交易董监高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5)、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在6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

国开电大国开电大商法第二次形考参考答案非答案

国开电大国开电大商法第二次形考参考答案非答案

拿答案VX: daixiezuoye1题目1.下列关于证券概念的表述错误的是() A. “证券”构成证券法理论体系、法律制度的概念基础B.证券法上的证券范围,往往随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实践需求、不同的立法理念等,表现出极大的差异C.证券能够代表特定民事权利,可以脱离民事权利而独立存在D.证券是记载并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答案】:证券能够代表特定民事权利,可以脱离民事权利而独立存在题目 2.证券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一对主体是() A.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 B.证券公司与证券发行人 C.证券公司与投资者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投资者【答案】: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题目3.证券发行人的类型主要包括() A.政府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 B.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其他企业 C.金融机构、公司、其他企业 D.在我国只有政府可以发行证券【答案】: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其他企业题目4.信息披露的种类主要包括() A.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B.常规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C.自愿信息披露和法定信息披露 D.单方信息披露和多方信息披露【答案】:题目5.证券发行是创设证券权利的复杂行为,包括着劝导投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分配证券、接受资金和交付证券在内的各项行为。

证券发行一般包括证券的() A.募集、制作、接受和交付 B.劝导、分配、接受和交付 C.募集、制作与交付 D.劝导、认购与分配【答案】:题目6.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上市三个术语和概念在实践中常被混用,严格地说,证券发行、证券上市和证券上市有着密切联系,但却是含义不同的法律术语。

以下关于三者的描述错误的是()A.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独立中间环节B.证券上市意味着证券可以借助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的资格,反映了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交易则指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实际过程,反映着证券投资者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C.证券发行旨在保证发行人实现募集资金目的,证券上市则旨在增强发行人证券的流通性D.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前提,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后果【答案】:题目7.在证券交易中禁止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包括() A.操纵市场 B.内幕交易 C.虚假陈述 D.自我交易【答案】:题目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不同,上市公司收购一般可分为() A.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收购方式 B.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 C.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 D.善意收购与恶意收购【答案】:题目9.证券法律责任最基本、最主要的一种分类,即为依据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及违法程度的不同进行区分,下列不属于该分类方式的类型是() A.证券刑事责任 B.证券欺诈责任 C.证券行政责任 D.证券民事责任【答案】:题目10.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实行() A.准则制 B.核准制 C.特许制 D.自由制【答案】:题目11.破产能力,即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而得宣告破产的资格,是法院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并宣告其破产的必要条件。

2024年股权融资操作指南——投资权益细则

2024年股权融资操作指南——投资权益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权融资操作指南——投资权益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融资概述1.1 融资主体1.2 融资对象1.3 融资额度1.4 融资用途2. 投资权益分配2.1 投资金额2.2 股权比例2.3 收益分配2.4 股份回购3. 投资协议条款3.1 投资方义务3.2 投资方权利3.3 融资方义务3.4 融资方权利4. 股权转让4.1 股权转让条件4.2 股权转让价格4.3 股权转让程序4.4 股权转让的限制5. 估值方法与定价5.1 企业估值5.2 定价原则5.3 估值调整5.4 定价调整6. 投资限制与稀释6.1 投资限制6.2 股权稀释6.3 反稀释保护6.4 投资退出7.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7.1 董事会席位7.2 股东大会权利7.3 决策程序7.4 信息披露8. 竞业禁止与保密8.1 竞业禁止条款8.2 保密义务8.3 保密期限8.4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机构9.3 适用法律9.4 诉讼管辖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10.4 合同解除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情形11.2 违约责任承担11.3 违约赔偿11.4 违约解决12. 税收条款12.1 税收责任12.2 税收抵免12.3 税务申报12.4 税务审计13. 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修订13.4 合同的签署地点和日期14. 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主体14.2 签署程序14.3 签署形式14.4 签署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融资概述1.1 融资主体甲方为【公司全称】,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

1.2 融资对象乙方为【投资者全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投资能力并愿意对甲方进行股权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之对抗力研究--以《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视角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之对抗力研究--以《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视角

论文编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之对抗力研究——以《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视角罗锦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二○一八年五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之对抗力研究——以《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视角摘要《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被认为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商事登记的对抗力,然而在实践适用过程中,裁判者对于“谁”、基于“何种外观事实”、得以对抗“谁”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需要深入挖掘股东商事登记对抗力之构成原理,以及实证考察我国股东登记制度之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纷争的各类“第三人”范围,方能准确适用该条款。

本文正文有五章组成。

第一章是商事登记之对抗力概述,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商事登记之对抗力,股东登记系商事登记的一种,因此应探究商事登记对抗力构成的一般原理;第二部分旨在辨析商事登记对抗力与公信力,二者具有重合部分,厘清关系有利于下文之论述;第三部分提出关于登记、公示与对抗力的关系的理论体系。

第二章是我国股东商事登记规定之规范分析,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基本规定,明确我国股东商事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依据及其所欲设的适用情形;第二部分为我国股东登记之公示,旨在揭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展示的登记所缺失的股权相关信息,并不具有对抗力;第三部分是关于股东商事登记所依据的外观事实之探索,主要讨论备案章程关于股权相关信息之记载是否应当具有对抗力;第四部分则是解释登记主体错位的修正,虽然股东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公司,但是股东享有请求公司登记之权利,其承担怠于变更登记之不利后果具有正当性;第五部分通过法条解释,认为“第三人”应仅限于善意第三人。

第三章讨论股权处分相对人是否为“第三人”,此章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一股再处分”中的第三人,本文基于股权转让意思主义的理论前提,认为股东转让全部股权、股权内部转让、章程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下存在对抗力适用之可能;第二部分讨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中的“第三人”,本文在区分登记对抗与隐名出资的前提下,认为在不完全隐名之情形下有对抗力适用之可能;第三部分分析第三人善意的认定,认为第三人之善意应当以股权处分时第三人查询工商档案为判断标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制度

【案例2】甲公司,已经持有乙上市公司7%有表决权股份:(1)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再增持乙上市公司5%的有表决权股份:应当先购进3%,在持股10%时依法完成权益变动披露,然后再增持另外2%。

(2)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乙上市公司5%的有表决权股份:直接受让该5%股份后,在持股12%时完成完成权益变动披露。

考点39:要约收购(★★★)(P281)1.什么是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之外,直接向股东发出要购买其手中持有股票的一种收购方式。

【提示1】要约收购仍然属于“场内交易”(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但并不通过集中竞价系统进行。

【提示2】要约收购可以分为部分要约和全面要约:(1)部分要约是收购人只愿收购被收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全面要约是收购人愿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2)不论部分要约还是全面要约,均是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的。

【提示3】收购人可以自愿发出要约收购,但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时,应当发出收购要约,除非获得豁免。

2.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1)提示性公告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提示】要约收购的发出,无须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事前核准,也不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公告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3)预受要约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018年案例分析题)(4)股份的购买①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拟收购的数量/预受股份的数量)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企业并购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企业并购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企业并购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一、企业并购的基本概念企业并购指的是以一家企业并购另一家企业的形式,实现企业业务扩张、优化效率、拓宽市场等目的的过程。

并购一般包括资产(Asset)收购、股份(Share)收购和合并(Merger)等形式。

二、企业并购对股东权益的影响1. 收购价格对股东的影响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收购价格是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对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来说,收购价格直接决定了他们的财富水平和股东权益的大小。

一般情况下,高于市值的收购价格会提升被收购企业股东的权益价值;低于市值的收购价格则会降低股东的权益价值。

2. 股权转让对股东的影响在股权收购中,需要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对股东权益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般来说,被收购企业的核心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现金或权益,会对股东权益产生积极影响。

但对于普通股东来说,股权转让可能会使他们持股比例相对减小,获得的收益也会相应减少。

3. 合并后权益分配对股东的影响企业合并后,新企业权益的分配方式可能会对原来的股东产生影响。

一般情况下,权益分配会按照新企业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本来持有较高股权比例的股东来说,可以获得更多权益分配。

但对于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来说,权益分配则相应减少。

三、如何保护股东权益1. 做好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真实情况。

被收购方需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收入损益表等财务指标。

同时,也要了解被收购方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瑕疵。

只有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失。

2. 制定合理的协议制定一份公正、合理的合同协议也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关键。

在协议中应明确收购价格、股东权益分配、股权转让等问题。

同时也要合理规定到期赎回权、股东协议转让、出售股权价格等条款。

3. 学会监管股东权益企业并购完成后,股东权益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行为。

要保证新企业的财务披露合规、公开公正。

同时,还应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一系列有效的治理机制,确保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香港公司合并与收购守则

香港公司合并与收购守则

香港公司合并与收购守则香港合并与收购守则发文单位:香港立法局发布日期:1986-6-1执行日期:1986-6-1定义1.取得投票权:取得投票权包括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但就单一次股东大会而言,在没有支付代价的情况下,透过取得可撤回投票委托书而对投票权行使控制权或指示的则例外。

2.一致行动:一致行动的人包括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定义如下)的人。

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下列每一类别的人均将推定为与其他同一类别的人一致行动——(1)一间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同集团附属公司、前述4类之中任何一类公司的联属公司,以及前述4类公司是其联属公司的公司:(2)一间公司与其任何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任何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3)一间公司及其任何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股份计划;(4)一名基金经理与其投资事务是由该基金经理以全权代理方式处理有关投资户口的任何投资公司、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其他人:(5)一名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与其客户(就该顾问的持股量而言),以及控制该顾问、受该顾问控制或所受控制与该顾问一样的人;(6)一间公司的董事(连同他们的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该等董事、其近亲及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而该公司已正受到要约或凡该公司的董事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可能即将收到一项真正的要约;(7)合伙人;及(8)任何个人与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其本人、其近亲或有关系信托控制的公司。

“一致行动”一词定义的注释:(1)第(1)及8类如果某人拥有或控制属于第(1)类的公司20%或以上的投票权,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人及一个或以上属于第(8)类的其他人,将推定为与第(1)类中一个或以上的人采取一致行动。

(2)须披露全部资料如果正在调查当事人是否一致行动,所有当事人必须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包括他们就目标公司股份进行的交易。

俄罗斯的公司法、公司类型及其特征

俄罗斯的公司法、公司类型及其特征

俄罗斯的公司法、公司类型及其特征俄罗斯是奉行欧洲大陆法系的国家,根据俄国家杜马1994年10月21日通过的俄联邦《民法典》的规定,俄罗斯的公司类型划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附加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五种形式。

公司的基本特征是:(1)公司是法人,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都不能称为公司;(3)公司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民事主体。

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以协议方式所组成、全体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股份公司的一种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没有数量规定,并由股东自行筹集出资。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不以其出资额为限。

当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每个股东对债权人都负全部给付的责任。

当公司财产不足低偿其债务时,公司股东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清偿。

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债务仅以公司财产作抵偿,不能及于出资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股份公司。

两合公司兼有无限责任公司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和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资本为基础的双重性质,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股东不能管理公司业务,也不能对外代表公司。

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管理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以其认定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俄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不能超过50个,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应该不低于公司注册之日联邦法定最低劳动报酬的100倍(目前俄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为450卢布,2003年10月1日起,将改为600卢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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