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4日 国税发[200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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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消费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消费税问题解答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

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盘点

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盘点

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盘点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一、计税工资调整到1600元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二、新办企业认定有新规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7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固定资产可按工作量法进行税务处理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出现重大变化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11月又颁布《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表的修订,不仅规范了纳税申报表的格式,而且解决了一些税收申报方面的计算口径问题。

五、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提高扣除比例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六、严格规范汇总纳税企业范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对可申请汇总纳税的企业做出严格限定,规定“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时明确了5类可申请汇总纳税的企业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20•【文号】财税[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内容(2008-04-29 15:17:41)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其中,重点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新增税目:成品油: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具体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木制一次性筷子: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税率为5%实木地板: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游艇:引导高档消费,调节收入分配。

具体税率: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

具体税率: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档手表: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

具体税率:按照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 取消税目: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 调整税目:1、小汽车;2、摩托车;3、汽车轮胎;4、白酒关于小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引起强大的反应,调整后的消费税率是:排量税率(税额)小于1.5升(含) 3%1.5升以上至2.0升(含) 5%2.0升以上至2.5升(含) 9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3.0升以上至4.0升(含) 15%4.0升以上20%中轻型商用客车 5%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592 发布时间:2008-10-25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下发,对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23年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

2023年税务系统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通用题型)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提醒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全程服务2.为解决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存在的服务内容不一致、服务流程不统一、文明服务要求不规范等服务发展不平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1日在全国推行()。

A.全国税收征管规范B.全国纳税服务规范C.全国出口退税规范D.全国国地税合作规范3.12366热线接收到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应直接转交( )处理。

A.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纳服部门B.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C.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D.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4. ()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5.纳税服务的宗旨是()。

A.聚财为国,严格执法B.严格执法,以人为本C.聚财为国,以人为本D.聚财为国,执法为民6.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万元(含)以上的新建、购建、改扩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应作为基建项目管理。

()A.10B.50C.100D.60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定期限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C.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D.税务分局8.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9.开展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的复查或抽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进行公告的是()A.县税务机关B.市税务机关C.省税务机关D.财政部门10.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后,发现备案信息错误,在金三系统( ) 菜单下修改。

财税实务:葡萄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财税实务:葡萄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葡萄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小葡萄,大产业。

随着葡萄产业逐步做大,纳税成为农民和企业日益关注的焦点。

本文逐个税种解读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把握政策要点。

 增值税
 税收文件: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政策要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则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初级
农业产品也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要点解析:
 ●农业产品的范围
 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农业产品,是否适用13%的税率,依据是《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

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包装,只要是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
装并经排气密封,即视为罐头产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比如葡萄干,本是农业产品,适用税率13%;但若真空包装后,就不再是初级农产品,适用税率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1日 国税发[200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1日 国税发[2006]49号)
况。 二 、 于 纳 税 申 报 关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生 产 、 托 加 工 、 口属 于 通 知 第 一 条 、 四 条征 税 范 围 的 应 税 消 一 在 委 进 第 费 品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按 规 定 到 主管 税 务机 关办 理 消 费 税 纳 税 申报 。 均 ( ) 二 生产 石 脑 油 、 剂 油 、 空 煤 油 、 滑 油 、 料 油 的纳 税 人 在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时 还 应 提 供 《 溶 航 润 燃 生 产 企 业 生 产经 营 情 况 表》 见 附 件 2 和 《 ( ) 生产 企 业 产 品销 售 明细 表 ( 品 )( 附 件 3 。 油 》见 ) ( ) 税 人 在 办 理 纳 税 申报 时 , 需办 理 消 费 税 税 款 抵 扣 手 续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纳 税 申 三 纳 如 除 报 所 需 资 料 外 . 应 当提 供 以下 资 料 : 还 1. 外购 应 税 消 费 品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供 外 购 应税 消 费 品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扣 联 ) 提 抵 原 件和复印件。
营业。 一语 是 对 英语 b s e s 词 的 翻 译 , 际 含 义 不仅 仅 包括 生 产经 营 活 动 . 包 u 1 s 一 n 实 还
括 非 赢 利 机 构 从 事 的 一 般 业 务 活 动 。 此 , 收 协 定 缔 约 对 方 的 非 赢 利 机 构 。 过在 我 国设 立 的 固 因 税 通 定 基 地 或 场所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 为 该 机 构 进 行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活 动 外 。 认 为在 我 国 构 成 常 设 机 除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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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失效或废止文件 国税发〔2009〕45号

失效或废止文件 国税发〔200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发布的有关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6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3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03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793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1134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694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5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2〕747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佐料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7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天然气分离的混合轻烃为原料加工溶剂油暂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78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8.26•【文号】国税发[2002]109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自2021年7月9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2002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基层税务机关在白酒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处理尺度难以掌握的业务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和其他酒为吨。

六、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二)啤酒、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三)其他酒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八、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

其准予抵减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九、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十、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

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7•【文号】国税发[1993]153号•【施行日期】199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1月5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1993年12月27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认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2.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华【期刊名称】《化工技术经济》【年(卷),期】2005(23)10【摘要】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根本转变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为此,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

意见共分七大部分: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三、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四、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五、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六、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七、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计23条,并规定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l元。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做出规定。

【总页数】4页(P43-46)【关键词】集中管理;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作者】朝华【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主持人【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G271【相关文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4日国税发[2006]66号) [J],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4.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202108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20210801

附件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一、增值税部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3、附件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1、附件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4至附件9二、消费税部分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2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五条及附件3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及附件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32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5号)第二条及附件2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二条及附件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4号)第二条及附件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0三、附加税费部分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四、其他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1。

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1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在纳税人有免税收入申报后次月内的实地核实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规定》(青国税发〔2011〕135号)
22
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与调整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及集贸市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7号)
5
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6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7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11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12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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萄 原 酒和 成 品 酒 ( 含 以葡 萄 为 原 料 的 蒸 馏 酒 ) 不 。
第四条 境 内从事葡 萄酒 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 间销售葡萄 酒 , 之 实行《 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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萄 酒 购货 证 明 单》 以下 简 称 证 明 单 , 附 件 1 管 理 。证 明 单 由购 货 方 在 购 货 前 向 其 主 管 税务 机 关 ( 见 )
税务 机关核销 证明 单领取记 录; 第四联为备查联 , 作为销货方会计核 算资料 。 第六 条 第七条 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 见附件 2 。主管 ) 购货方携证 明单购货 , 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 。证 明单中填写的 品种 、 数量 、 单价 、 金 税务机关应对书 面申请进行 审核 , 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账。 额、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应与销货 方开具 的销售发票( 增值税 专用发 票或普通发票) 的相 关 内容一致 。 销货 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 后 , 留存 证明单备查联 , 将证明 单回执联 、 退税联 、 核销联
为葡 萄 酒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 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额 ) 表》 酒及酒精 ’ 税目下设的 其他酒 子目。
第三条 葡 萄 酒 是 指 以葡 萄 为原 料 , 破 碎 ( 榨 )发 酵而 成 的 酒 精 度 在 1度 ( ) 上 的 葡 经 压 、 含 以
申请领用 , 销货 方凭证 明单的退税联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
生 产 企 业 将 自产 或外 购 葡 萄 酒 直 接 销 售 给 生 产 企 业 以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不 实 行 证 明 单 管
理.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 缴纳消费税 。
第 五条 证 明 单 一 式 四 联 , 限 于 生产 企 业 购货 时领 用 。 一 联 为 回 执 联 , 仅 第 由销 货 方 主管 税 务 机 关 留 存 ; 二 联 为 退 税 联 , 为销 货 方 申请 退 税 的 报 送 资 料 ; 三 联 为 核 销 联 , 于 购 货 方 主 管 第 作 第 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发《 葡萄 酒消 费税 管理 办法 ( 行 ) 的通知 试 》
( 0 6年 5月 1 20 4日 国税发 [0 6 6 2 0 ] 6号 )
为了加强葡萄酒消费税 管理 , 总局制定 了《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 试行 ) , 印发给 你们 , 》现 请 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 到的情况和问题 , 请及时报告总局。
退 还 购货 方 。
第八条
购货 方在 3 O日内将 证明单回执联、 退税 联、 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 的资格 。 六、 请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 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认 真做好有 关工 计 作 ,将下 列材料 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于 2 0 0 6年 6月 1 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 业司和 国
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 ) 四 批 中小 企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营 业 税 减 免 工 作 的 成 效 、 在 问题 及 建议 。 一 前 存 ( ) 合 免税 条 件的 中J、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名 单 ( 名 单应 经 过公 示 ) 二 符 J企 此 。 ( )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中 J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登 记 表 ( 附 表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 司 章 程 复 印 三 符 J \ 见 、 件。 ( ) 审 查 前 四 批 不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中小 企 业信 用 担保 机 构 取 消 名 单 及 理 由 。 四 经 附 件 :略 ) (
葡萄 酒消 费税 管理 办法 ( ) 试行
第一条 根 据 《 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其 实 施 细 则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消 费 税 暂 中 及 《
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境 内( 以下 简 称 境 内 ) 产 、 托 加 工 、 口 葡 萄 酒 的 单位 和 个 人 。 生 委 进
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 下发 的名单审核批准 各
并 办 理 免 税 手 续 后 , 保 机构 可 以 享 受营 业 税 免 税 政 策 。 担 三 、 税 期 限 免
营业税免税期 限为三年 , 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手续之 日起计算 。 四、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 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 门、 地方税务局要根据 本通知要求 , 按
照 公 开 、 正 原 则 。 真做 好 本 地 区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审 核 推 荐 工 作 。 公 认
五、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 部门、 地方税务局 要根 据实际 情况 , 对前
期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营 业 税 减 免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及 实施 效 果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享 受 营 业 税 减 免 政 策 的 中 对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于 违 反 规 定 , 符 合 减 免 条 件 的 担 保 机构 , 经 发 现 要如 实 对 不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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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税 程 序 免
由担保机构 自愿申请 , 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 税务部门审核 、 推荐后 , 由国家发
展 改 革 委和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审 核 批 准 并 下 发 免 税 名 单 , 单 内 的 担 保 机 构 应 持 有 关 文 件 到 主 管 税 务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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