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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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第一部份案列分析
一、杨松云诉修建灵塔办公室高作权纠纷案
1,《研制班禅大师头像合同》
书证、直接证据、原始凭证
2,灵塔提供的班禅大师各类照片
视听资料、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3,参加修改班禅大师头像人员的证词
证人证言、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4,两边当事人陈述实录
当事人陈述、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二、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本案是围绕是不是应发给原告在、业证,学位证而进行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中对于两边举证责任的分派和行政行为应具有的程序性要求可知,被告无法证明其已履行过告知程序。

被告对于原告所作出的处分决定和学籍变更事宜所依据的文件效劳太低,和被告在诉讼期间任在搜集相关证据。

以上情形定以使被告败诉。

但本案原告对于经济损失3000元缺乏足够的证据,自本案并非名誉权纠纷。

故法院应支持原告知讼请求中的第一、二、五项,。

对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三、吴联大合同诈骗案
一、本案所涉及的事实
(1)吴联大为温州市锐力健身运动用品公司的法律顾问
(2)长城公司通过副总领导王亚群与吴联大联系,力求达到合作事宜
(3)樱花公司聘请吴尚忠为该公司温州地域的商务领导,吴联大为副领导
(4)樱花公司与吴尚忠、吴联大就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约,吴尚忠吴联大与长城公司签约和有关费用和提成事宜达到协议。

(5)吴联大拟订技术合作协议,并以长城公司,西门子公司为甲、乙方。

(6)长城公司董事长叶祥茂和知悉陈健鸿是西门子分公司的业务代理。

(7)叶祥尧代表甲方,吴尚忠吴联大代表乙方签定了开关柜技术合作协议
(8)联大收到长城公司80万人民币的汇票并向对方送达修正函。

(9)联大提取80万保证金并在樱花公司、吴伤思之间分派。

(10)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公司于1999年1月27号签约。

(11)西门子公司向樱花公司移交技术资料。

(12)长城公司拒收吴联大公司移交的图纸。

(13)长城公司为使合同顺利旅行,吸收樱花公司为长城集团成员企业。

(14)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签约
(15)吴联大对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的协议作了修改,未送长城公司回执。

(16)长城公司要求吴联大退还保证金,为吴联大所拒绝。

(17)长城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定了协议
(18)吴尚忠将33万人民币退还长城公司
二、本案所涉及的法律
(1)《刑法》第224条
(2)《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3、原裁决中正确的地方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4、原裁决中错误的地方
起过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1个半月)
四、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与武汉兴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上诉案
本案两边所争议的对象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一的兴松公司所作的行政动身是不是合法,应否补偿,和若是要补偿,应补偿多少的问题。

而争议的核心在于两边对《招租合同》性质的观点,即在本案中究竟适不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两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彼此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进程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和制裁权。

在本案中,上诉方所作出的行政动身,是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正是由于兴松公司的过错,才致使拆迁遇阻。

社会不稳固,兴松公司固然应该为此过错承担责任,上诉方通过行政惩罚的方式解除,合理合法,应取得支持。

至于被上诉人华峰公司,其与兴松公司是机缘普通的民事合同而形成的民事发露关系,虽然在对兴松公司的行政惩罚中其利益蒙受了损失,但其并非是行政惩罚的直接相对人,由于上诉人行为正确,华峰公司只能功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兴松公司求偿。

二审裁决应撤销一审裁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且上诉费应由一审原告承担。

五、自己搜集一个有关不妥得利或悬赏广告方面的案例并进行分析。

(独立完成)
第二部份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一
附带民事起状
原告:甲,男,26岁,汉族,住..........,为……..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24岁,汉族,住………,为……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
诉讼请求
一、裁决被告补偿经济损失3000元
二、裁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均在×市××农贸市场从事水果生意。

2005年8月6日下午,被告因为感觉原告在经营中抢走自己一单生意,与原告发生争执,在此进程中,被告用刀将原告刺伤。

后送往××中心医院医治。

经鉴定原告为轻伤。

由于住院,原告的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臭,损失3000余元。

原告以为,由于被告的行为,使得自己无法进行经营活动,致使损失的产生,被告对
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照《中华民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和134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补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和证人名单
一、证人丙,证明被告刺伤原告的事实
二、证人丁,证明被告刺伤原告的事实
3、原告在××中心医院医治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清单
4、原告为轻伤的鉴定结论
五、原告购进该批水果的单据
六、该批水果腐臭的照片
此致
××市××区中心医院
起诉人:甲
×年×月×日本起诉状副本1份
法律文书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
浙高刑终字(200*)**字
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抗诉人:吴联大(男,**年*月*日生,汉族,家住……,职业,于**年*月*日被批捕,先被拘押于…..)
辩护人:***,*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抗诉人因射线合同诈骗罪于1999年12也15日被批捕。

2000年7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法院以同一罪名向浙江省温州纸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吴联大是受樱花公司的聘请,作为该公司在温州的商务代理,与长城公司洽谈有关8BK80技术转让协议的。

长城公司派员赶上海考察后,与吴联大等人签署了有关协议。

事后,吴联大又发函修正,明确告知协议上的乙方为西门子公司系笔误,自己的身份系樱花公司的商务代理,长城公司没有异议,亦没有当即要求退回保证金,该协议签定后,樱花公司便与西门子公司签定了该技术的有关协议。

樱花公司还将低压成套项目亦转让给长城公司直接与西门子分公司洽谈,最终该两项技术合作项目均达到协议。

同时,吴联大收取80万元人民币后,已将其中的22万支付樱花公司,将33万交吴尚忠保管,这说明吴联大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80万保证金的故意,其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长城公司生产开关柜后按协议支付其个人的技术利用费。

在客观上,吴联大没有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的名义或虚构、伪造8BK80技术及转让的事实。

在收取保证金后,并无将其浪费或携款逃匿。

反之,在得知8BK80开关柜只限在上海生产后,吴联大还踊跃建议采取变遍的方式让长城公司达到生产该产品的目的,具有踊跃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

据此,一审法院于2001年1月16日作出裁决,宣告被告吴联大无罪。

一审宣判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其以为,被告人吴联大和长城公司签定内容不真实,没有履约的可能性。

吴联大冒用西门子分公司名义与长城公司签约,发修正函修改协议主体,变造协议规定内容,拒绝退还剩余的25万元保证金。

说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25万元保证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冒用西门子分公司骗取长城公司财物的行为。

已经组成了合同诈骗罪。

其以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妥,要求按合同诈骗最对吴联大定罪惩罚。

吴联大的辩护人同意原判审裁决,要求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院于**年*月*日依法组成和议庭,并于*年*月*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联大是受樱花公司的聘请,作为该公司在温州地域的商务代理,与长城公司洽谈有关西门子公司8BK80技术转让项目。

吴联大至签约时,并非明白该技术的转让有地域性限制,会影响与长城公司协议的履行。

长城公司是在与樱花公司直接按洽,了解了各方关系及8BK80技术转让的具体情形后,与吴联大等人签约并支付保证金的,以后未对协议提出异议。

吴联大一直尽力谋求长城公司能够受让8BK80技术项目,在受让出现障碍后仍踊跃促成樱花公司成为长城公司的成员企业。

使长城公司得以变通取得西门子公司的技术项目。

另外,在长城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进行低压项目技术合作的整个进程中,樱花公司一直都认可吴联大分得中介费用,以上事实,均有各方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院以为,原审裁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利用正确,程序合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项规定,裁决驳回抗诉机关的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本件与原件查对无异
第三部份法律论坛
法律论坛一
行政合法性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通行使必需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主体必需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之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任极为运用都必需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在本案例中,对于交通违章事务的管理,是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有关的证据搜集,也应当是该行政管理门部门职责。

但该市的作法,专门是对于某些举报行为的奖励,实质上是用国家的财政补助举报者,使他们做好本该由该市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的工作,如此的做法,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因此是不合法的。

行政管理性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用意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

正以为如此,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且行政行为应成立在合法考虑的基础上。

而本案例中,该
规定执行后所产生的一系列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形,已有力地说明了该举措所存在的不合理性,有悖于制定该举措的初衷。

法律论坛二
本案例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于是不是定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寻一事有不同的观点。

我以为这涉及到了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本案中,由于是消费者甲提出了起诉,似乎应该有甲来承担举证责任。

但众所周知,任何人在甲那时的情形下,都很难组织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

在那时的情形下,很明显,消费者肯定是弱势一方,不然商场也就不可能将消费者留(或扣)在商场内。

一审法官着呢故事考虑到争议本身就是因商场违法对消费者采取人身限制而引发,而消费者在这种条件下连自身自由都被限制,更谈不上还能去搜集形成证据,故将举证责任分派给商场。

由于处于强势地位的少年宫厂去证明自己没有为相应行为。

我以为,一审法官这种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它交好地平衡了商场和消费者之间的失衡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更好地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处于有利地位的厂商的一个有效制约。

故此看来,二审法官在对于此问题的观点上有失公平,值得商议。

咱们明白,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

针对各异的具体案情,给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是超级必要的。

通过这一权利的行使,能实现个案的公平,保护社会的公正。

同时,针对必然数量的相似强矿,也有必要在随后的立法活动中予以明晰。

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瑞染重要,但其行驶的后果之一就是可能造成“同案异果”的情形,而这一情形的出现显然是无益于实现“法制统一性”的,所以,我的意见是,一方面要给予法官必然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个案的公正,同时,还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的方式,减少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机缘,以实现全社会法制的统一。

这位仁兄不用如此浪费悬赏分吧,直接在网上查就是了,下面是我查到的一篇范文,仅供参考:
某市为了增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趋混乱的交通秩序,向市民发出了通告:凡是摄录下车辆违章行驶等情形的照片、录像资料并在本地电视台播出的,一概奖励人民币200至300元。

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好的,而且在短时刻内也取得了明显效果,可是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却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1)从宪法的角度看,宪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行政工作。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职能是国家根本大法给予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

某市为了达到改善交通秩序的目的,将执法职能下放给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对自己执法职能的一种不负责态度。

试想,若是警察将追捕犯人的权利全数交给群众,人民法官将审判权也交给群众,如此等等,那么咱们的社会会不会乱套,咱们的国家设置交通执法部门的目的安在,设置众多国家机构的目的又安在呢?
(2)从行政法的角度看,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能够委托相关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限,但受委托的组织必需具有三个条件:第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第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某市将道路交通管理的职权交给全市人民,这是不合法的。

广大人民群众并非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也不必然具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大体不可能在社会事务中完全正确行使某政府给予的职责。

就算其中有部份群众属于具有管理事务的事业组织的成员,那么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现在咱们已不能把他(她)看成是一个单纯的群众,而应该是行政行为的具体执法者了。

(3)从民法的角度看,正是由于某市的委托行为,直接致使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侵犯。

公民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一个人都可拥有自己的隐私。

若是公民的隐私被他人侵犯,他完全能够通过法律手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领例中,搭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犯,把电视台、交通部门告上法庭,就是一种典型的因隐私权、名誉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从民法角度看,举报人、电视台、交通部门的确是侵犯了被举报人的隐私权。

如此一来,两边争执不休,被举报人向法院起诉,以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但举报的群众却又以为自己是履行政府给予的权利,是为了保护社会的稳固,而且大量的此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4)从社会分工和社会影响的角度看,某政府的这种行为也是不合理的。

整个社会是由大量分工不同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一路构建的,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职责。

分工不同的人们各自完成自己的义务,一路推动了社会的进展。

可是,某政府发出悬赏令,让大家都参与到交通执法活动中来,无形中也打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试想,在利益驱动下,广大的人民群众都将过量的精力放到这项工作中,他们自己的工作如何正常进行,整个社会又如何协调进展。

另外,由于被报导而引发违章者的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而向交通部门索赔;乃至利用偷拍相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等行为,均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这恐怕都是某市良好初衷所始料不及的吧。

综上所述,我以为,某市想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的初衷是好的。

可是,这种做法虽然情真、意切,但却是法不合,理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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