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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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守则样本
为促进和规范义务工作,倡导“志愿、无偿”,“我心有你、助人悦己”的义工精神,弘扬“不仅崇尚成功事业,更要追求有价值人生”的道德风尚,保障义务工作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大连市义务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守则。

1、义务工作
义务工作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精力和技能,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与稳定和谐而提供的服务。

2、义务工作者
任何人士,不分年龄,性别,学历,职业,种族,宗教及政治背景,地域和国籍,只要志愿利用自己的时间,不为名誉和酬劳而去承担国家、社会、他人的责任,并勇于面对挫折和困难,为改进社会而服务,均可成为义务工作者。

3、义工的权利
有对所参加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的权利
有了解参与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有获得工作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有提供服务时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
有选择与个人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有就义务工作对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组织的权力。

4、义务工作的目标
有效地运用义务工作者这一宝贵的社会人力资源,协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帮助弱势群体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通过义工培训和参与社会活动提高义工个人素质;
通过参与义工组织和服务社会的经验,促进义工的个人成长。

5义务工作的范畴
义务工作的服务范畴十分广泛,并不局限于安老、扶幼、助残、济困、帮助不幸个人和困难群体等社会救助服务,其他如医疗、卫生、教育、环境等任何一项有助于改善社会生活的公益活动,都可以有义工参与。

6义务工作的纪律
坚守工作岗位及守则,不能随意滥用服务机构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行为;
严守保密原则,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随意泄漏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
未经服务机构同意,不可随意提供任何有关医疗方法/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及意见;
未经机构允许,义工不可私自向服务对象作宗教传道的工作;未经服务机构同意,义工不可携伴(非义工身份)进行服务;未经服务对象同意及服务机构批准,义工不得替服务对象拍照或签署任何文件;
义工需小心留意服务对象使用利器的意图,一切可能会用作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物件,不可带给服务对象;如有怀疑,应告知负责人员处理;
严禁义工与服务对象或家属做金钱或物质的交易,并须经服务机构同意,方可接受礼物上的馈赠。

未经义工组织同意,不得以义工或者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为维护义工组织的声誉和严肃性,对有违反上述纪律的义工,义工组织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清除出义工组织。

7义务工作的程序
义工须完成所需申请、面谈、挑选及签订服务承诺等程序;
义工须遵守承诺,按规定时间,准时工作,不得无故缺席及迟到或早退;
义工须出席并积极参与所安排的训练活动、培训活动、工作会议、义工活动等
义工须遵照有关工作程序及规定工作,如签到、佩戴工作证、探访/工作前的准备、填写记录等;
义工须遵照所做项目要求准时完成及递交所需工作报告,并通过有效渠道做出工作汇报;
义工若要求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须于最少一个月前通知负责人员;
8、义工的嘉奖
为推动大连市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弘扬义务工作者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大连市慈善总会决定依据义工服务时间的长短和服务社会的业绩,分别授予五个星级义工称号及义工杰出贡献银质奖章、义工终身成就金质奖章。

大连市义工的“星级”评定和奖项授予工作由各义工队组织评定,由义工分会审核,由大连市慈善总会批准。

大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为注册义工逐一建立义务工作终身档案,义工从注册、工作到评估、晋星、嘉许全部载入档案并实行终身不撤档。

当社会部门和义工需要时,义工服务中心将为其提供情况证明。

当义工年暮或患病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务服务。

大连市慈善总会定于每年三月和十二月,举行义工总结及晋星、
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义工分会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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