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为出国旅游、探亲和留学者办理保证回国后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公证证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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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为出国旅游、探亲和留学者办理保证回国后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公证证明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89.08.15
•【文号】[89]司公字第81号
•【施行日期】1989.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为出国旅游、探亲和留学者
办理保证回国后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公证证明的函
(1989年8月15日[89]司公字第81号)
广西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南宁市公证处七月七日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函及送认证的(89)桂南证字第1848号公证书已由该司转我司。

关于我国公民出国旅游、探亲和留学回国后是否仍在原单位工作,是有关单位的内部问题,我公证处不予办理公证证明,为此,我司已照会奥地利驻华使馆。

随函附去上述公证书,请该公证处修改后重新送认证。

另外,公证处为上述人员办理公证时,应依照我司(89)司公字第12号《关于为赴阿根廷旅游、探亲者出具公证书事的复函》精神办理。

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出国,在出国期间保留其住房和不开除的证明,均不办理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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