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判无罪收回工作后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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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判无罪收回工作后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2013]23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判无罪收回工作后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意见
(渝人社〔2013〕231号)
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判无罪收回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处理的请示》(綦江人社文〔2013〕10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2012年8月30日及以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判无罪、开除处分被撤销收回事业单位工作后,从处分执行之日至收回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按《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57号)关于“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处分,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应予以补发,处分期内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被开除(公职)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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