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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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机构
•【公布日期】2018.09.19
•【字号】烟防办字〔2018〕74号
•【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防交通
正文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
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防办字〔2018〕74号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办法》(鲁防发〔2013〕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及不良行为的认定和惩戒,适用主体包括:在本市从业的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活动的单位,须于每年度3月底前持相关资料到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进行资质资格核验,主动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管理。
上半年新取得资质或在省人防办登记的单位,统一安排在下半年7月份核验。
逾期未进行核验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申请资质资格核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接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业务,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
(二)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登记要求。
第五条资质资格核验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
(二)资质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省外单位同时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在烟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单位授权在烟台开展业务所使用印鉴(简称“授权印鉴”)的样本原件,包括企业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名)、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注册地在烟台市外的监理单位还应提供烟台分支机构的公章及负责人印章(签名);
(六)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省外单位提供常驻人员的相应证件复印件;
(七)外省设计单位提供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证明材料;
(八)非烟审图、监理单位,外省设计单位提供在烟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非烟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人员劳动合同和在烟社保证明。
(九)上一年度在烟人防工程业绩表,其中设计单位应附设计合同及人防工程设计总说明图纸的复印件(包含图签)。
上述材料各一份并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第六条市人防办自受理资质资格核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验。
经核验合格的,在市人防办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市人防办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核验:
(一)经查实有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在申报核验期间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的;
(三)被认定有严重质量事故责任的;
(四)连续两年无业绩的。
第八条申请核验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信息变更后30日内到市人防办办理信息变更。
第九条通过核验的单位从事人防工程建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人防办对通过核验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条市人防办组织不定期人防工程设计图纸质量检查,对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进行专家会审,评审结果作为设计、审图单位从业行为评价的重要依据,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审查的设计项目违反强条情况进行汇总,按季报市人防办,市人防办年底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管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工程施工项目现场成立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1万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不少于3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1人、土建和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1万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不少于5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1人,土建和安装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
监理人员调整变动要及时到市人防办和人防质监站报备。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相关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及上岗证。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应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应取得人防监理上岗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或监理工程师)。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3个(含)以上主体工程施工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且不得同时在跨市(设区)项目上任职。
人防工程土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2个(含)主体工程施工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分部、主体、竣工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防护、防化设备的使用和安装,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签认,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主动配合省、市、区(市)人防办组织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人防专用设备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文件要求进行设备生产、安装及维护,确保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人防专用设备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承揽业务,应按规定向市人防办报备《烟台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含购物清单)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销售安装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条市人防办建立竣工项目抽查制度,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专用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不定期抽测,抽查、抽测结果作为相关单位从业行为评价的依据并上报省人防办。
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的,费用由市人防办承担;检测不合格的,费用由被检测单位承担。
第三章从业行为评价标准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人防办依据国家、省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要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人防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其从业不良行为视情节和影响程度,
分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三类(标准见附件1-附件3)。
第二十二条对轻微不良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督促其立即停止不良行为并在10日内整改完毕;
(二)轻微不良行为一年内每累计达到三次,计一般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三条对一般不良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督对象,提高日常检查频次;
(二)约谈单位负责人,责令20日内整改完毕,未按要求整改达到两次的,作为严重不良行为处理;
(三)一般不良行为一年内每累计达到三次,计严重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不良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
(二)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三)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暂停其在烟台市场开展业务半年并责令整改完毕;
(四)严重不良行为累计达到两次,取消其在烟台从业资格,并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建议取消或降低其相关资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检查发现有不良从业行为的单位,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即进行整改。
市人防办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追加原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整改期内,暂停该单位的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市人防办建立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质量至上、诚信为本、公平竞争。
从业单位记严重不良行为一次或一般不良行为两次、轻微不良行为三次的,加入企业失信黑名单,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在烟台从业资格,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或降低其相关资质。
第二十七条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检查结果进行累计汇总并在市人防办网站上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上报省人防办并建议对相关单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市人防办将相关单位从业行为信息在市人防办网站
(/)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公示,引导市场选优弃劣。
相关单位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防办书面提出异议,市人防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人防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年度从业行为认定依据如下: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人防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通报、整改通知书及其他文件资料;
(四)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及根据举报、投诉经核实的材料;
(五)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查、评估、鉴定报告等材料;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附件1
人防工程设计、审图单位从业行为评价标准
一、设计、审图单位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设计单位将承揽的工程、工程设计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审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审查;
(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审图业务;
(四)因设计、审图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无工程设计、审图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设计、审图业务;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七)使用与资质核验时单位授权印鉴样本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在市人防办变更印鉴样本;
(八)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九)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
(十)因设计、审图原因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十一)审图单位未发现设计违反强条;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计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图纸政策性审查
1、未按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要求设计;
2、未按规定申报政策性图审;
3、未按规定履行图纸变更程序;
4、虚报、错报人防工程面积;
5、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以及其轮廓范围进行标识、标注、内容有误;
6、未按规定及时到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资质核验;
7、对省、市人防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会议、通知等,未按要求履行。
(二)图纸技术性审查
1、图纸二审未能通过;
2、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2项(次);
3、设计违反强制性标准2项(次);
4、设计存在明显缺陷1项(次);
5、违反相关政策法规。
以上问题审图单位未审出或错审的,参照设计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三)被省、市人防部门检查通报;
(四)整改或暂停开展业务期间继续从事业务。
三、在施工图质量检查中发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记轻微不良记录一次:
(一)工程布局不合理,结构安全不可靠,平战功能不完善;
(二)出入口位置不合适,专用设备选型不正确,防护措施安全不可靠;
(三)内部设备系统不合理,平面布置不适当,设备选型不可靠;
(四)平战转换不方便,转换工作量大;
(五)设计深度总体不符合要求,差错漏洞多,图纸表达不规范;
(六)对施工图未进行图纸会审或会审无记录。
以上问题审图单位未审出或错审的,参照设计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附件2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从业行为评价标准
一、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超出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二)以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扰乱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
(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损失;
(六)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七)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
(九)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情节严重;
(十)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十一)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
(十二)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上岗资格;
(十三)总监及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
(十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二、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按规定选派相应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二)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三)未按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和监理委托合同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四)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理人员未发现或发现后
未向人防部门书面报告;
(六)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变动,未到人防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人防工程未办理人防质监手续即进行工程施工,未书面报告人防部门;
(八)同一问题经人防质监人员指出后,在项目后续施工中仍然出现且未书面制止;
(九)对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未进行检查、验收出现安装遗漏;
(十)对人防部门提出的书面整改通知,不落实,无书面回复;
(十一)被省、市人防部门检查通报;
(十二)整改或暂停开展业务期间继续从事业务;
(十三)其他影响监理质量的违规行为。
三、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者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轻微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月报;
(二)未进行人防工程监理交底或交底无会签记录;
(三)监理人员不在现场或现场人员配备不足;
(四)总监或监理人员兼任工程监理超过规定数量;
(五)未按规定程序变更图纸,导致工程验收时需整改,未发现、未制止;
(六)对《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及监督方案》中涉及的质量控制点,未提前通知人防质监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对人防工程隐蔽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监理企业验收合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核查仍存在较多问题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地基与基础(单建工程)、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验收,直接进入竣工验收环节;
(九)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前,资料未按照《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申报、检查
及竣工验收资料汇总表》进行检查核对签字,即上报人防质监部门。
附件3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从业行为评价标准
一、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资质;
(二)以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扰乱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市场秩序;
(三)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
(四)无正规图集或私改图纸进行生产;
(五)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
(六)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
(七)有严重质量问题;
(八)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安装;
(九)生产安装设备不达标;
(十)诚信评估不达标;
(十一)提供虚假合同;
(十二)产品一年内两次(或两种型号产品)抽检不合格;
(十三)异地设加工点;
(十四)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
(十五)其他严重行为。
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到市人防办进行资质资格核验即承接业务;
(二)不按照国家人防办颁布的图纸进行生产;
(三)当年产品出厂验收、工程现场检验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低于90%;
(四)销售合同签订后未按要求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安装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伪造记录;
(六)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安装现场管理混乱,在安装期间被责令停工整改;
(七)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安装图纸安装,安装质量缺陷较多;
(八)不配合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
(九)被省、市人防部门检查通报;
(十)整改或暂停开展业务期间继续从事业务。
三、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记轻微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无正当理由,现场安装不服从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二)未按照相关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记录和报验;
(三)对省、市人防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会议、通知等,未按要求履行;
(四)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不按合同要求提供保修服务;
(五)市场负责人变动未及时到市人防办更新报备;
(六)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填写合格的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七)不及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