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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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3.16•【文号】国办发[1997]9号•【施行日期】1997.03.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六日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下简称纠风)工作引向深入并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以实际行动迎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现对1997年纠风工作提出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和要求1997年,纠风工作要继续坚持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工作格局,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把纠风与树立行业新风进一步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重点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减轻企业负担三项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严禁出台农民合理负担之外的各种集资、收费项目,狠刹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切实把农民负担控制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严防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6ec41d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25.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冀政办[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7〕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2号)要求,现提出我省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2007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紧紧围绕实现更好更快发展、构建和谐河北两大要务,把纠风工作寓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服从服务于河北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紧紧抓住“纠正、建设、评议、改革”四个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务求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新成效,民主评议工作再上新台阶,源头治理工作迈出新步伐,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任务(一)深化民主评议工作,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1.在全省60个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公益经营单位和有关单位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今年新增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扶贫办、体育局、考试院、农村信用联社、供销社等7个系统为参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c8d6a514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99.png)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31•【文号】中办发[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特别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使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是,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使各级干部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报告》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对15起案(事)件予以通报,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责任,切实把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向农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
做好这项工作,是衡量农村干部是否真正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重要标准。
目前,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力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然存在,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仍然艰巨。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坚决防止对减负工作出现松劲情绪、对农民负担反弹警惕不够的倾向,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民负担减下去、不反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bce25e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9b.png)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15•【文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报刊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规模实力明显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在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伴随着报刊业的快速发展,结构不合理、忽视质量等散滥现象日益凸现。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摊派发行、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有的利用职权强行推销、滥拉广告,有的变换手法隐形摊派,有的赠钱赠物提成回扣等等。
这种状况不仅扰乱报刊发行秩序,妨碍报刊业健康发展,挤压重要党报党刊市场空间,更为严重的是助长不正之风,影响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对此,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意见很大。
为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宣传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重要性、紧迫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c04c66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0113255.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黔府办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5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4年5月25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集中力量治理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2003年,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主要表现在:乱设开发区,违法违规圈占耕地,克扣、拖欠、截留、挪用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侵害居民利益;在企业重组改制中,不认真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政策,拖欠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安置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政府部门“搭车”收费,加重学生家长负担,导致一些家境困难的孩子因交不起学费失学、辍学;医药购销中价格虚高、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有些企业随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有些地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2003年纠风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2003年纠风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a1150451eb91a37f1115c79.png)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2003年纠风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克政办发[2003]8号【发布部门】克拉玛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3.20【实施日期】2003.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2003年纠风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克政办发[2003]8号)市纠风办《2003年纠风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3年3月20日2003年纠风工作安排意见2003年,我市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四次全会和市局纪委第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继续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综合管理,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一、2003年纠风工作任务(一)以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为重点,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根据自治区关于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对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地州市组织集中招标采购的规定,把市局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均列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实行全市联合招标采购。
卫生、纠风、药监、工商、物价、经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克拉玛依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和实施监督。
严格规范招标行为,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加大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招标采购中的假招标、规避招标、违规操作、未经批准擅自招标、中标后不履行合同和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风办2003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风办2003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https://img.taocdn.com/s3/m/bdf8b52c90c69ec3d5bb756b.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风办2003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3]3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5.27【实施日期】2003.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风办2003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3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拟定的《2003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为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和省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暨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03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努力开创纠风工作新局面,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证。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专项治理工作。
1.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1)严格中小学收费标准,除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严肃查处巧立名目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等违规违纪行为。
(2)在28个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全面落实“一费制”收费办法,除省里确定的收费标准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统一编印、征订、发行教学辅导材料,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书管理减轻学生负担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14号)规定,一律不得面向学生统一征订、发行各类报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408023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8a.png)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17•【文号】国办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4.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2003年的纠风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重点,着重解决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努力取得纠风工作的新成效。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一律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同时,抓紧研究提出在其他地区农村小学和初中推行“一费制”的具体办法,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
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实行“三限”政策(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的招生比例、最高收费标准和最低录取分数线。
加强对择校生收费的审计工作。
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收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禁止以民办二级学院、网络学院、软件学院等名义超成本高收费;禁止以调专业为名乱收费。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ecd082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e4.png)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6•【字号】苏政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29号2003年4月1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意见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
2002年11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又专门召开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对治理和整顿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
为贯彻落实好《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我省治理整顿工作顺利推进并按时全面完成,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道路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动脉。
保障道路的畅通和安全,充分发挥道路应有的作用,关系到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省委、省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点工作,从1993年以来采取措施治理公路河道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全省路通河畅的良好秩序,我省2001年被国家评为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份之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福建省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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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福建省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3•【字号】闽政办[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福建省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3]39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三日关于福建省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对2003年纠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2003年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为重点,不断深化纠风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服务保证。
(一)全面治理教育乱收费。
教育乱收费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今年要继续深入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同时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要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一费制”,首先在农村实行,并逐步在全省推行。
严格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或变相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跨学期预收杂费。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准实行由学生自费的统一着装。
城市中小学统一着装,要严格按照省、市、县(区)分级管理和学生家长自愿、学校自主原则,认真做好着装管理和审批工作。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关于玉林市2003年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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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关于玉林市2003年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7•【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关于玉林市2003年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纠风办、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市纠风办《关于玉林市2003年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玉林市2003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九月十七日关于玉林市2003年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纠风办及自治区纪委对今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今年我市的行风评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来开展。
通过评议,进一步促进部门行业作风转变,推进纠风工作深入开展,为优化环境、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评议的重点及范围今年的行风评议仍以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公用事业单位)为重点。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市行风评议的对象为:市旅游局、交通局两个系统(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参加面对面评议阶段和整改阶段)。
同时今年的行风评议继续向基层组织延伸,凡去年没有评议完的乡镇站(所)今年继续进行,已评议过的要注意抓巩固工作。
各县(市)区要集中精力,组织指导乡镇搞好评议工作。
二、评议内容今年的行风评议内容要紧密围绕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群众关注的焦点以及行业作风建设的重点来开展。
(一)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解决、纠正不正之风问题。
各级领导班子是否将行风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行政业务工作和改革措施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行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情况;是否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明确主管领导;是否把纠风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实行目标管理,真正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和省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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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和省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苏政办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和省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2006年全省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2006年全省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监察厅、省纠风办、2006年4月)为贯彻落实省纪委八次全会和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2006年的纠风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紧紧围绕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纠建并举,注重预防,力求在重点工作上有新成效、在解决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江苏、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提供重要保障。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1.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
认真落实从今年秋季入学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继续做好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
坚决查处农村学校乱收费行为,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继续完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
2.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
对已经改制的学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符合“四独立”(独立办学、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或校舍、独立财务核算)要求的要加强收费监管,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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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苏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制定的《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和省纪委二次全会、省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以民主评议为抓手,以专项治理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进一步加大纠风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深化政风行风建设,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保证。
一、深入推行政风行风热线“四位一体”模式组织省政风热线走进市、县(市、区)开展户外直播活动,逐步推行市长、县(市、区)长上线制度,探索建立对市、县(市、区)政风行风热线“四位一体”工作考核机制,着力推动县(市、区)全面建立“四位一体”新模式,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
健全群众咨询投诉制度,依托“中国江苏网”打造省、市、县互联互通的咨询投诉平台。
制定出台媒体选题、播报、跟踪督办联动办法,探索实行政风行风热线与“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联合督查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组织2011年重点评议部门和行业认真开展“回头看”,督促整改问题,巩固评议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风办山西省2010年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风办山西省2010年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5ded4b151e79b89680226d5.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风办山西省2010年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纪检【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0]3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8【实施日期】2010.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风办山西省2010年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纠风办提出的《山西省2010年纠风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山西省2010年纠风工作要点(山西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精神和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省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0年纠风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逐步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权益机制,为落实中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推进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
重点是确保强农惠农资金的落实。
一是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清理和检查,摸清各专项资金底数,查明各专项资金流向,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套取及滞发、抵扣、贪污等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还利于民;二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和征用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措施,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三是要继续对“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四是要继续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五是要加强涉农收费监管,严肃查处各种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六是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度江苏政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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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度江苏政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1•【字号】苏政办发[2002]98号•【施行日期】200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度江苏政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政报》是由省人民政府主办,以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为办刊宗旨,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政务性期刊。
国家颁布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省政府也发文强调《江苏政报》行使公报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了政报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更好地传达政令,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政报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2003年度政报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政报的宣传工作。
《江苏政报》是政府规范性文件重要载体,具有政策性、权威性、指导性等特点,起着联系各级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是各级政府确保政令畅通、科学决策、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行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政报的作用,扩大政报的影响。
二、改进政报发行工作。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省政府决定对《江苏政报》出版发行工作进行改革。
一是调整政报发行体制。
对全省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由有偿征订为免费赠送;二是改革省政府现行文件印发办法。
今后无密级的普发性文件要减少印发数量,只供各地、各部门存档,改由《江苏政报》承担相应功能;三是为了提高政报的时效性、扩大信息容量。
从2003年起《江苏政报》由月刊改为半月刊,由正度标准16开版改为国际标准A4版,同时根据需要,临时加发增刊。
三、进一步拓宽政报覆盖面,更好地发挥政报的职能作用。
《江苏政报》作为省政府公报,必须要有一定的覆盖面,由于政报免费赠送的数量和范围有限,还不能充分满足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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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4.03.31
•【文号】法发[2004]12号
•【施行日期】2004.03.31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3月31日法发[200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的要求,就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着装整顿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全面落实整顿《实施意见》的部署。
二、根据《实施意见》要求,2004年4月20日前,将整顿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技术装备处。
三、自觉服从当地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的领导,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四、根据文件要求,我局将于9月前对有关省市的整顿情况进行抽查。
五、注意掌握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04年9月中旬完成本次整顿的总结报告,连同“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于9月底上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技术装备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13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13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93ab4a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b9.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13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苏政办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13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13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8日2013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13年,全省纠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27号),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依托政风行风热线平台,以民主评议活动为载体,以专项治理任务为重点,以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为手段,深入推进部门和行业政风行风建设,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努力为建设美好江苏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一、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统一部署,对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农业、商务、文化等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进行重点评议。
实施“四位一体”评议政风行风创新行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政风行风热线平台上作公开承诺,通过声、屏、网、报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现场公开评议,邀请专家即时点评,安排政风行风监督员、热线媒体深入基层明查暗访,组织公共服务行业认真开展“回头看”,促进问题整改,推动部门和行业作风转变。
继续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示范点活动。
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601fa2a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aa.png)
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03()7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2 0 0 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47-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2号 2003年4月17日: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J],
2.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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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纠风办2003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纠风办2003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dbc86c8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24.png)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纠风办2003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6.27•【字号】•【施行日期】200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纠风办2003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省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发〔2003〕41号文印发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为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任务,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纠风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责任制。
今年,全省纠风工作明确提出抓好五件事,市教育局、卫生局、药监局、市委农工办、交通局、公安局和市纠风办等部门要分别对牵头负责的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公路“三乱”和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整顿道路交通站(点)及组织行风评议等工作负起责任,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协办单位也要主动配合,结合行业特点,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其他各部门各行业都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二、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纠风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抢抓新机遇,推进新跨越”主题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行风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坚持从严刹风整纪,切实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要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和各种办事公开制度,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大力推进行业作风建设,努力开创纠风工作新局面,更好地为我市“三个文明”建设,为实现我市“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服务。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实现行业风气的根本好转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纠风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强化政府领导主抓,部门各负其责、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55高等学校乱收费处理、处罚依据
![55高等学校乱收费处理、处罚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6ef83b0b0c22590103029dc4.png)
55、高等学校乱收费●常见表现形式1.擅自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2.向学生强行收取“捐款”;3.对毕业生进行“明码标价”,实笔有偿分配。
●定性依据1、1998年7月20日国家计委、教育部下发的计价费[1998]1349号《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
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取其他费用。
三、高校不得以毕业生就业为由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
严禁对毕业生进行“明码标价”,有偿分配。
2、2001年2月12日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1]45号)第一条第二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
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等乱收费行为。
严禁向学生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对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3、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下发的国纠办发(2001)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15、不准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教育收费规定,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16、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1年高等教育收费要稳定在去年的水平上,不得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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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纪检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3]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20
【实施日期】2003.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关于
2003年纠风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41号2003年5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纠风办《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意见
(省纠风办二00三年五月)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
要求,先后组织开展了工程建设专项治理、治理公路河道“三乱”、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土地批租专项治理、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企业负担、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以及民主评议行风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称赞和拥护。
但当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仍然存在,一些已经治理的不正之风又出现了反弹现象,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和继续深入开展纠风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了进一步搞好全省的纠风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中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纠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03年,全省纠风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注重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注意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提出的要求和采取的措施行得通、做得到,以改革的精神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克服不正之风的有效办法,力求达到纠风工作力度、深度和效果的统一,以纠风工作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纠风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以民主评议行风为手段,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注重舆论监督,努力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觉抓好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二、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3年,继续以解决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五件事,努力取得纠风工作新成效。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力争用三年时间使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行为规范化、制度化。
今年的工作重点是:
1.严格规范学校的教育收费行为。
坚决禁止和纠正中小学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
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
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和降低最低录取分数线。
在全省中小学全面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
研究制定中小学义务教育“一费制”具体办法。
2.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