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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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除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拆除工程。

第三条房屋拆除工程必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
拆除工程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拆除工程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拆除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
核批准后,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拆除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了解拆除房屋的结构、构造、用途、历史等情况,为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提供依据。

第七条拆除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
保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拆除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检查拆除工程现场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
施齐全、有效。

第三章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拆除工程应严格按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严禁擅自改变拆除顺序和施工方法。

第十条拆除工程应采取分段、分层、分块的方式进行,确保拆除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拆除工程应设置警戒区域,并配备安全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施
工现场。

第十二条拆除工程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带、防护栏杆等,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拆除工程应设置消防设施,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扑救。

第十四条拆除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拆除工程应做好施工记录,包括拆除工程进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四章拆除后的善后处理
第十六条拆除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清理施工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拆除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拆除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总结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拆除房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未按照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拆除工程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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