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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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广告权及其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川交函[2005]279号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广告权及其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川交函[2005]279号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广告权及其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正文:----------------------------------------------------------------------------------------------------------------------------------------------------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广告权及其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川交函〔2005〕279号)南充市交通局:你局《南充市交通局关于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广告权及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市交[2005]40号)收悉。

经厅研究,现就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广告权及收费管理问题答复如下:一、依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因此,我厅认为,,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者拥有所经营收费公路的广告经营权和收益权。

二、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主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根据”及《公路法》第八条、第五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

因此,我厅认为,,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经营性收费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或其他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依法报请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广告或其他非交通标志标牌。

三、公路路产占用费是基于路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取的费用,对经营性收费公路而言,路产的经营权和受益权归经营者所有。

,因此,我厅认为,对经营性收费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路政管理机构只按规定审批,但不得收取占用费,广告的收益由为归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者收取所有。

附件:《南充市交通局关于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广告权及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市交[2005]40号)(略)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结束——。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什么是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是指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牌和LED屏等广告设施的区域。

广告的设置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由经营者承包合同,承包商在授权区域内经营广告,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的范围及审批流程控制区范围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将高速公路分为三个区域,分别是安全带区、边坡带区和中央隔离带区。

在这些区域内设置广告牌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程序审核,才能获得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的许可。

审批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广告位置及设计方案。

2.受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审。

3.审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许可证。

4.缴纳费用:广告牌的设置需要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的标准根据不同高速公路的等级、授权区域的大小、广告类型和设置位置等因素来确定。

5.安装:拿到许可证后,承包商需要进行广告牌的设计和制作,安装完毕后,需要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举行验收。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的管理及维护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的管理及维护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主管,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当地的情况来制定,通常是采用委托管理,由企业进行广告牌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商在广告牌使用期间需要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保证广告牌的正常运行。

同时,在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和顺畅的前提下,需要遵循相关的广告规定,保持广告牌的清洁和整洁。

建议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和顺畅,广告牌的设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

承包商需要加强自身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广告牌的正常使用,同时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广告牌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正常行驶。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浅探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浅探
源 占 用 费 达 2 0 万 元 ; 另 外 , 随 意 设 置 的 广 告 牌 设 0多 施简陋粗糙 ,额外增加 了高速 公路 的安全 隐患,加大
速 公路及 高速公路用地 范围的广告 ,由于相 关的政策 法 规明确 ,因此这一部 分广告管理权责 分明 ,广告物 的设 置 、 安 装 和 管 理 都 比较 规 范 ;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的广
了高管部 门广告管理上的难度 。 此外 ,还有河南 、海 南等 ,许 多省 市的高速 公路 广告市场在管理 上都存在这样那样 的不足 ,无 论是屡 禁难止 、沿路林 立的野广告 ,还 是不 同管理部 门的管 理 纠纷 深入分析 问题入手。
可 以 分 为 高 速 公 路 及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范 围 内的 广 告 、建 筑 控 制 区 内的 广 告 、 建筑 控 制 区 外 的广 告 三 大 类 。 高
11 : ,这些 非法广 告导致 陕西 高速 集 团公司 每年资源 占用 费收入损失 多达 几百万元 ,严重地 扰乱 了高速 公 路广 告管理和经营正 常秩 序 。非法广告 随意压低广 告 发 布 价 格 , 形 成 广 告 市场 恶 意 竞 争 ,使 合 法 经 营 的 广 告公 司的权 益得不到有 效保证 ,造成 了高速 公路广告 管理和经 营秩序 的混 乱;非法广告还加 大 了资源 占用 费 的收取 的难度 ,仅2 0 年底社会广 告公司就拖欠资 07
然而 ,对 于高速公路广 告经营权属 问题 ,也是造成众 多纠 纷的重要原 因之 一,因此很有必 要从这一角度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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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索与争 鸣 ・
新 闻知识 (0 8 0 ) 2 0 .8
第一 ,政 策法律上 的不完善 。2 0 年 河南高速公 05 路 l年广告经营权益2 7 1 0 18 万元的总价成交 ,充分显示 了高速 公路广告经营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 益。但是,我国 目前关于此类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却很 不完善 。 《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批准 ,不得在 公 路用 地 范 围 内设 置 公路 标 志 以外 的其 他 标志 。 《 费 收 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 ,包括 收费权 、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 转让收费公 路 权 益 的 ,应 当依法 保 护 投 资者 的 合法 利 益 。那 么 , 收 费公路的广告经营权 在什么范 围内能够 实现到什么程 度 ?如果出现权属交叉该如何协调?如何将广告经营纳 入市场化、科学化、现代化 的管理轨道、避免各类权属 纠 纷 ?这些 问题 在法 律 条文 中都 找不 到 答案 。例 如 ,虽 然各 地都有关于高速 公路控制区 内广 告的范围 ,但是 控制区外广告收益的条件依然是在利用高速公路这个主 体 ,但是这些广告经营者并不承担相应的高速公路维护 成本,这种经营模式下的利益分配必然引起高速公路投

2024年高速公路路侧广告媒体代理经营合同

2024年高速公路路侧广告媒体代理经营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高速公路路侧广告媒体代理经营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与定义1.1 合同双方1.2 高速公路路侧广告媒体1.3 代理经营第二条合同期限2.1 开始日期2.2 结束日期第三条广告媒体代理权3.1 代理范围3.2 代理数量3.3 代理权使用第四条广告内容与发布4.1 广告内容要求4.2 广告发布程序4.3 广告发布期限第五条代理费用与支付5.1 代理费用金额5.2 支付方式5.3 支付时间第六条广告收益分配6.1 分配比例6.2 分配时间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维护7.1 合同履行7.2 合同维护第八条合同变更8.1 变更条件8.2 变更程序第九条合同解除9.1 解除条件9.2 解除程序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责任承担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二条法律适用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通知程序14.3 合同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与定义1.1 合同双方1.2 高速公路路侧广告媒体本合同所指的高速公路路侧广告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高柱广告、悬挂广告、隧道广告等。

1.3 代理经营乙方作为甲方的高速公路路侧广告媒体代理,负责甲方广告媒体的销售、运营和管理。

第二条合同期限2.1 开始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2 结束日期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开始日期起计算。

第三条广告媒体代理权3.1 代理范围乙方代理的广告媒体范围包括甲方所有的高速公路路侧广告媒体。

3.2 代理数量乙方代理的广告媒体数量为____块。

3.3 代理权使用乙方应充分利用代理权,积极销售广告媒体,提高广告媒体的出租率和收入。

第四条广告内容与发布4.1 广告内容要求乙方应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不得发布违法、违规的广告内容。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新设置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新设置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新设置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在我国的交通运输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而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则是高速公路收费站及管制区域对广告经营权的控制区域,也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方与高速公路管理方之间的重要联系点。

为解决现有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的管理与监管难题,提高高速公路宣传广告效益,最近我国开始实施控制区新设置措施。

二、控制区新设置1. 控制区划分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新设置,将原来地理分区的控制区划分,调整为功能分区,划分如下:•常规广告区域•大型广告区域•科技广告区域每个区域的广告展示形式以及收费标准均有所区别。

2. 政策鼓励为促进广告行业良性发展,控制区新设置在政策上充分鼓励技术含量高的广告形式和广告产品,比如VR、AR等高科技产品推出并投放在科技广告区域。

同时也鼓励控制区内的企业创新,加强与高速公路管理方沟通交流,从而实现双方的共赢。

3. 管理与监管控制区新设置后,高速公路管理方将在控制区内严格管理广告内容,规范广告形式。

宣传组织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广告宣传工作,增强广告宣传合法性、规范性。

同时,政府部门将加强对控制区内广告展示规模和时间的监督检查,确保广告宣传规范健康。

三、控制区新设置的意义1. 利于投资者新设置后,控制区划分更加合理、科学,根据不同区域的展示形式,以及展示面积和收费标准,给投资者更多选择和更合理的收益预期。

2. 利于广告营销新设置后,广告宣传的规范化监管有助于减少垃圾广告的混杂,提高广告宣传的规范性和健康性。

同时,政府部门对控制区内广告展示规模和时间的监督检查,可确保广告宣传规范健康。

3. 利于高速公路管理新设置后,高速公路管理方可以根据控制区设置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进行有效的资源调配,提高高速公路宣传广告效益,同时也赚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四、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新设置,是我国政府希望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促进广告行业良性发展的积极措施,期望政府、高速公路管理方和广告投资者等各方,都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动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新设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你需要懂一点:高速公路广告牌法律知识

你需要懂一点:高速公路广告牌法律知识

你需要懂一点:高速公路广告牌法律知识一:如何理解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2010年5月,某广告公司拟在湖北省某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4个大型广告牌,向行使该路段路政管理职责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经审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拟同意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的申请,作出同意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该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某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提出异议,以该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属于政府特许给该公司的广告经营权,是依附于该高速公路的无形资产,路政机构的许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是收费高速公路的一种权益。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高速公路的权益包括高速公路收费权、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这三大类。

当前,很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包括采取BOT方式取得广告经营权的经营管理者和通过收费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取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经营管理者)认为,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是依附于高速公路的无形资产,高速公路两侧能设置广告带来广告发布收益的区域,都是因高速公路存在而产生,因此都是其取得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范围,从而对其他广告发布者进行排斥,达到对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经营权的独占,实现经营利益的最大化。

笔者认为,这类观点是错误的。

理由是: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是一种基于高速公路构筑物自身及高速公路用地这一“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应当仅限于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的经营,对于高速公路用地以外的区域(含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不属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根据物权法的理论,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人无权对他人合法行使物权进行干预。

因此,高速公路用地以外的区域,特别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属于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范围。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广告牌进行许可时,若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人以侵害了其广告经营权为由提出异议,应建议其以侵权为由对申请人提其民事诉讼,或者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违法审批为由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探析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探析
关 键 词 : 高速 公 路 广告 ;经营 权 ; 用益物 权 ;公路 行 政 ;公 路 法 治 中图分 类 号 :F 0 5 文 献标 识码 :A
The Hit ia m p r tv t dy o g sorc lCo a a i e S u n Hi hwa y Adv r ie e tM a g m e tRi ht e ts m n na e n g
i e e s r o ma itrc lc mp r tv td n te o e s i fhih y a v rie ntt u a e he iv sos s n c s a yt ke a h so a o a aie su y o h wn r hp o g wa d e sme o g a nte t n e tr i t r
公路促进经济发展 的步伐 ,一些商家也将高速公路视 为宣传商品的优质载体 。高速公路两侧 的一定空 间,
正在 成 为 广告 主 和经 营者 巨大经 济 利益 和 社会 利 益 的
民共和 国广告法》 ( 以下 简称 《 广告法》 的规定 , )
广 告 ,是 指商 品 经 营者 或者 服 务提 供 者 承担 费 用 ,通 过 一定 媒介 和形式 直 接 或者 间 接地 介 绍 自己所 推销 的 商 品或 者 所提 供 的服 务 的商 业 广告 。高速 公 路 广告 不 同于普 通 广告 。 高 速 公路 广 告 ,从 广 义上 理解 ,应该 包 括 所 有形
( 安 大学 人 文学 院 , 陕 西 西安 长 7 06 ) 104
摘 要 :作 为 高速 公路 的衍 生资 源 ,高 速公 路 广 告 权 属 的 问题 引起 了争 议 。 如何 保 障投 资 人 的 合 法利 益 , 实现 “ 谁投 资 、谁 受 益” 的公 平 原 则 ,有 必要 对 高速公 路 广 告 经营权 进 行 历 史比较 研 究 。其 目的 在 于构 建和 谐 法治 的公 路 广告 行政 关 系,探 讨 法 治思路 ,寻找 法 治途 径 ,构 建 法治 秩序 。

经济与法学视域下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探析

经济与法学视域下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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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研 究
Y N IT N U A J A S O研 究探 索 U
没 隙。 不 少广告 设 置 者将 广 告 设置 在 建筑 控 制 区外 , 是 因 为 告 的 出现 是 以高速 公 路 的投 资 建设 与 运 营 的结果 。 有高 速 这 二 因此 , 速 高 高速 公路对 其控 制 区外 的广告 经 营具 有 非常 明显 的外 部 正效 公 路 就没 有 高速 公 路 广告 , 者有 着 直接 的联 系 。 它就 应 应 。外 部正 效应 是 指 个人 或 企 业 的行 为 为他 人 带来 利 益 , 而 公 路 广告 由于 利用 高 速 公路 自身 的价 值获 得 了收益 , 否 他人却不为此支付费用。 正是由于高速公路对广告经营的外 该 承 担相 应 的义务 , 则就 损 害 了高 速 公路 投 资者 的利益 。 一些 广告 投 资 者在 利 益 的驱 动 下 , 打起 了所 谓的 “ 擦 部效应 的存在 , 使得高速公路的广告价格 发生了严重扭 曲, 控 近 年 来 , 边 球” 即在 建筑 控 制 区 以外 很小 的范 围 内修 建或 者发 布高 速 , 制 区外 广告 位 的取 得者 没 有 付 出成 本 , 因而其 出租 广告 位 的 从 价格 十 分低 廉 。而 控 制 区 内的广 告 位 , 由于投 资者 付 出 了高 公 路 广告 , 而达 到 规避 义务 的 目的。 而按 照现 在 的广 告 制
变化 必然 会 影 响到 驾驶 员 的注 意 力和 反 应 时 间 , 而对 安 全 物质 空 间和 社会 空 间 , 以应该 为使 用公 路 的行 为 承担 相应 进 所 行 驶 造成 一定 的影 响 。 合理 的高 速 公路 广 告设 置 能 对 驾驶 员 的责 任和 义 务。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历史比较研究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历史比较研究

文章编号:0451-0712(2008)10-0134-03 中图分类号:U412.14 文献标识码:B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历史比较研究贺宏斌1,苑芳强2(1.长安大学公路交通产业法学研究所 西安市 710064; 2.长安大学人文学院 西安市 710054)摘 要:作为高速公路的衍生资源,高速公路广告引起了争议。

如何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实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有必要对高速公路广告的经营权做历史比较研究。

比较目的在于构建和谐法治的公路广告行政关系,探讨法治思路,寻找法治途径,构建法治秩序。

关键词: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用益物权;公路行政;公路法治 随着我国公路等基础设施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高速公路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高速公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一些商家宣传商品的有利载体,为广告主和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

同时,高速公路广告的经营主体是谁、收益权归谁所有,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本文中,笔者从界定高速公路广告的内涵与外延出发,通过对高速公路投资及产权的历史发展来分析广告经营主体的变化,进而探讨高速公路广告的收益权归属,并试图以用益物权来解释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的合理性,做一个理论上的假设。

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有关专家的关注,对高速公路广告这一新兴资源的健康发展做一些有意义的探讨。

1 高速公路广告的内涵界定对于广告的定义,在学理上存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所谓广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主,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所进行的有关商品、劳务和观念等信息的,有说服力的销售促进和信息传播活动。

”[1]也有的学者认为“广告是把由广告主付出某种代价的信息,经过艺术加工通过不同媒介向大众传播,达到改变或强化人们观念和行为的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义的高速公路广告应该包括所有形式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主要受众的广告,既有以固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支撑设施的广告牌(匾),又有以车体等流动实体为载体的广告,还有以票据等为载体的广告等等;而狭义的高速公路广告则应该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立交桥的互通区、绿化带以及隧道口、隧道口上方等用地范围内,同时还包括一定的空间范围)以及高速公路两侧除公路标志以外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受众群体的大型广告牌、广告塔、宣传牌、电子显示箱、灯箱、张贴字画、招牌、标牌、实物造型和其他广告标牌设施等。

试谈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

试谈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

试谈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引言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迅猛发展,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高速公路作为重要的交通干线,其广告资源也成为企业竞相争夺的宝贵资产。

本文将就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展开讨论,分析其意义、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意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出让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效益: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能够给企业带来广告收益,并且由于高速公路的高流量,广告覆盖范围广泛,可有效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知名度,进而促进销售增长。

2.公共服务: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出让收入可以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如加强高速公路的维护和管理,改善路况条件,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等。

3.促进区域发展: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可以为当地带来经济利益,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流。

二、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现状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出让方式不一: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方式出让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导致市场标准不统一,竞争不公平。

2.管理监督不充分:由于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涉及多个部门,监管难度较大,导致管理和监督不充分,容易出现违规经营和不合规收费现象。

3.定价机制不合理:由于缺乏统一的定价机制,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出让价格存在差异,不符合市场规律,也不利于竞争公平。

三、解决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问题的对策为解决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1.统一标准和流程:建立全国统一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出让标准和流程,确保竞争公平、透明。

2.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广告运营商的日常监管。

3.完善定价机制:制定合理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定价标准,根据交通流量、广告资源等因素确定价格,避免不合理的竞价或低价垄断现象。

4.加强合作与共赢:广告运营商与政府部门、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形成共赢的合作机制,推动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良性发展。

宁上高速公路南平段八座打包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

宁上高速公路南平段八座打包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

宁上高速公路南平段八座“打包”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位于宁上线南平段高速公路八座的广告牌(建设用地内4座,建筑控制区4座)经营权“打包”承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标的位置、广告牌形式及规格1、乙方向甲方承包的八座广告牌(建设用地内4座,建筑控制区4座)位于宁上线南平段高速公路,现场桩号(或位置):2、广告牌版面材料为整洁镀锌板,广告牌柱体为乳白色,广告照明外打灯(如果有)统一为版面下边缘向上方向,每盏灯间距为2米。

3、①宁上高速南平段白水洋互通A104K+350广告牌路政审批号:;合同编号:;②宁上高速南平段笔架山隧道出口Z148K+500广告牌路政审批号:;合同编号:;③宁上高速南平段东峰出口广告牌路政审批号:;合同编号:;④宁上高速南平段范屯互通(1)广告牌路政审批号:;合同编号:;⑤宁上高速南平段范屯互通(2)广告牌路政审批号:;合同编号:;⑥宁上高速南平段政和出口B143K+910广告牌路政审批号:;合同编号:;⑦宁上高速南平段松溪出口广告牌路政审批号:;合同编号:;⑧宁上高速南平段杨源互通宁德往杨源收费站出口方向下通道100米处右侧山坡上广告牌路政审批号:;合同编号:。

第二条承包期限1、广告牌建设招商期为60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承包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1.乙方应按时支付承包经营管理费给甲方。

承包经营管理费(含路政部门广告设置占用费)为人民币每年元整(¥),五年总计人民币元整(¥)。

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4.付款方式承包经营管理费分次支付,每年支付一次。

4.1、年月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包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4.2、年月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二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包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4.3、年月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三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包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4.4、年月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四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包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4.5、年月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包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4.6、乙方应以转账方式将承包经营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等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024年高速公路广告投放权转让合同

2024年高速公路广告投放权转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高速公路广告投放权转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指拥有高速公路广告投放权的一方。

1.2 乙方:指购买甲方高速公路广告投放权的一方。

1.3 高速公路:指合同约定的用于广告投放的具体高速公路路段。

第二条:广告投放权转让2.1 甲方同意将高速公路广告投放权转让给乙方。

2.2 乙方同意购买并接受甲方的高速公路广告投放权。

第三条:广告内容与形式3.1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广告内容并进行审核。

3.2 乙方应确保广告内容符合高速公路广告投放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条:广告投放时间4.1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广告投放。

4.2 乙方不得提前或延后投放广告,特殊情况需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广告投放位置5.1 甲方应提供合同约定的高速公路广告投放位置。

5.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位置进行广告投放,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广告投放数量与规格6.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格进行广告投放。

6.2 乙方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格进行广告投放。

第七条:广告投放费用7.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广告投放款。

7.2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广告投放款,逾期支付的,应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广告投放效果保障8.1 甲方应保证广告投放位置和投放时间的有效性。

8.2 乙方对广告投放效果有异议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9.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0.2 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公路两侧广告牌特许经营权会议

公路两侧广告牌特许经营权会议

公路两侧广告牌特许经营权会议尊敬的各位与会代表,首先,我想谈一谈关于公路两侧广告牌特许经营权的相关问题。

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开发策略,对于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这个不断发展的经济环境中,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不可忽视的商机。

首先,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可以提供多方面的商业机会。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交通网络的完善,公路两侧成为了大量人流和车流的集中地。

在这样的位置上设置广告牌可以有效地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将各类商业、服务和品牌信息传达给潜在客户。

广告牌的特许经营权可以为企业提供直接、持久、高曝光度的广告宣传机会,增加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其次,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

广告经营商可以通过向广告主出租广告位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同时,广告经营商还可以通过开展市场营销活动、与广告供应商合作推广等方式进一步增加收入。

此外,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还可以促进当地就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

第三,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还可以为城市提供美化环境和增强城市形象的机会。

通过合理、规范的广告牌管理,可以打造城市的良好形象,提升城市品质和文化内涵。

公路两侧的广告牌可以成为城市的艺术品,为居民和游客提供美的享受。

为了更好地发展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健全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管理体系。

制定出台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政策和法规,明确广告牌的设置标准、审批程序、经营管理要求等,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其次,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大对广告牌特许经营权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打击无证经营和违规广告行为,确保广告牌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与广告主、广告供应商的合作,提高广告牌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通过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吸引优质广告资源,提高广告牌的曝光度和商业价值,增加经营商的收入。

此外,我们还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多部门合作、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的发展。

公路两侧广告牌特许经营权会议

公路两侧广告牌特许经营权会议

公路两侧广告牌特许经营权会议
公路两侧广告牌特许经营权会议是一个会议,旨在讨论和决定公路上广告牌特许经营权的分配和管理方式。

该会议可能涉及以下内容:
1. 特许经营权的招标和申请流程:会议可能会确定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方式以及相关的申请程序,包括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要求。

2. 特许经营权的分配标准:会议可能会讨论和确定特许经营权的分配标准,例如广告牌所在位置的交通流量、可见度和市场潜力等因素。

3. 特许经营权的时限和费用:会议可能会讨论和决定特许经营权的时限和费用,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的长短以及特许经营权的费用结构。

4. 特许经营权的合同条款:会议可能会制定特许经营权合同的条款和细则,包括广告商的权利和义务,违约处理方式等内容。

5.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和管理:会议可能会讨论和确定特许经营权的监管和管理机制,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审查、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等方面。

6. 参与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利益相关方:会议可能会邀请和听取来自公路管理部门、广告公司、交通部门和当地政府等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公路两侧广告牌特许经营权会议,有关方面可以就公路广告牌特许经营权的分配、管理和监管等事项达成共识,确保公路广告牌的合理利用和有序运营。

宁上高速公路南平段八座打包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

宁上高速公路南平段八座打包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

宁上高速公路南平段八座打包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一、合同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甲方和乙方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宁上高速公路南平段八座打包广告经营权的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内容2.1 协议范围本协议是指甲方将其拥有的宁上高速公路南平段八座桥梁上的广告经营权,有序、有计划地出租给乙方,由乙方承包,乙方需要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合理经营运营八座桥梁的广告业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2.2 承包方式甲方按照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其所持有的宁上高速公路南平段八座桥梁上的广告经营权,以招标方式出租,出租周期为3年。

乙方需在招标时提供有关自身资质、信誉等信息,同时提交具体的广告投放方案。

甲方将评选招标结果,确定中标方,并与乙方签订正式的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

2.3 承包费用甲方向乙方收取宁上高速公路南平段八座桥梁上的广告经营权承包费用。

承包费用按照月付款方式支付,年度承包费用总额不小于合同总价的80%,合同总价共计***万元。

2.4 承包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

2.5 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广告经营权的承包和支付。

如因一方原因影响合同履行,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如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而导致合同解除,则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作为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解决纠纷。

四、合同附件本合同附有:•《宁上高速公路南平段八座打包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宁上高速公路南平段八座桥梁广告位置图》•其他特别约定五、合同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本合同因以下原因之一,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应用文-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探析

应用文-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探析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探析'\r\n 摘要:作为高速公路的衍生资源,高速公路广告权属的问题引起了争议。

如何保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实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公平原则,有必要对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进行历史比较研究。

其目的在于构建和谐法治的公路广告行政关系,探讨法治思路,寻找法治途径,构建法治秩序。

关键词: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用益物权;公路行政;公路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我国公路关系的界定,给公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以清晰的利益判断和商业机会。

高速公路的法治化进程与商业利用价值紧密相联,也获得了迅速的。

伴随着高速公路促进发展的步伐,一些商家也将高速公路视为宣传商品的优质载体。

高速公路两侧的一定空间,正在成为广告主和经营者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竞争区。

谁具有合法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主体资格、经营主体资格?其收益权分配的制度设计应该如何,值得经济与专家探讨。

文中,笔者从界定高速公路广告权属内涵与外延出发,通过对高速公路投资及产权历史发展的分析,剖析高速公路广告行政、高速公路广告经营主体的变化走向,进而探讨高速公路广告的收益权归属。

通过用益物权理论,来分析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的理性特征,并以理论假设。

抛砖引玉,以期对高速公路广告这一新兴资源权属的规范利用与开发做一有益探讨。

一、高速公路广告内涵的界定对于广告的定义,在学理上存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所谓广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主,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所进行的有关商品、劳务和观念等信息的,有说服力的销售促进和信息传播活动。

”也有的学者认为“广告是把由广告主付出某种代价的信息,经过加工通过不同媒介向大众传播,达到改变或强化人们观念和行为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高速公路广告不同于普通广告。

高速公路广告,从广义上理解,应该包括所有形式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主要受众对象的广告,既有以固定的物或构筑物为支撑设施的广告牌(匾),又有以车体等流动实体为载体的广告,还有以票据等为载体的广告等;而狭义的高速公路广告则应该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立交桥的互通区、绿化带以及隧道口、隧道口上方等用地范围内,同时还包括一定的空间范围)以及高速公路两侧除公路标志以外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受众群体的大型广告牌、广告塔、宣传牌、电子显示箱、灯箱、张贴字画、招牌、标牌、实物造型和其他广告标牌设施等。

高速公路广告牌法律问题研究

高速公路广告牌法律问题研究

高速公路广告牌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高速公路边的广告牌随处可见,然而,广告牌设置无人管理、广告牌拆除纠纷不断出现,究其根本原因是立法存在缺失,法律中关于高速公路边广告的规定一片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亟待修改完善。

此法应侧重加强监督法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

最终使高速公路广告牌管理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模式。

关键词:高速公路;广告牌;法律我国高速公路里程长、交通量大,每一位利用高速公路的交通参与者都注意过丰富多样的广告牌。

因此,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牌,可以保证巨大的浏览量,迎合了众多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期盼。

高速公路广告牌之所以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主要是利用了高速公路路边的特殊地理位置。

企业的广告宣传被有效的获取,广告效益会适当的分配给高速公路的投资者,企业和公路投资方共同承担高速公路的建设费用,可以降低投资成本,节约社会经济资源,减少高速公路使用者的交通费用。

高速公路广告牌虽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其隐藏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高速公路的广告牌的内容、位置、颜色等因素会影响到驾驶员的驾驶视角、分散驾驶注意力,对驾驶员或者高速公路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高速公路广告牌是一把双刃剑,其经济利益是政府企业都期望获得的,其安全风险必须合理规避、慎重应对。

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高速公路广告牌的内容微乎其微,部分高速路路段因广告牌设置不合理、无法可循而引发交通事故,这样的立法缺失导致实践矛盾、争议的解决复杂多样,不科学、不统一。

可见,高速公路广告牌的合理性和法律依据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产生的主要问题(一)广告牌设置无人管理高速公路广告牌的设置广告应该经过行政主体的行政审批后才能实施的,然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高速公路广告牌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很多广告主肆意扩大自己的设置区域,相关行政部门通常在收缴了企业交纳的规定费用后就撒手不管,不闻不问。

高速公路设置的广告牌也因此会年久失修,脱漆掉皮的广告牌仍旧立在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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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2010-9-24 10:55贺宏斌苑芳强【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摘要:作为高速公路的衍生资源,高速公路广告权属的问题引起了争议。

如何保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实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公平原则,有必要对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进行历史比较研究。

其目的在于构建和谐法治的公路广告行政关系,探讨法治思路,寻找法治途径,构建法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我国公路社会关系的界定,给公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以清晰的利益判断和商业机会。

高速公路的法治化进程与商业利用价值紧密相联,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伴随着高速公路促进经济发展的步伐,一些商家也将高速公路视为宣传商品的优质载体。

高速公路两侧的一定空间,正在成为广告主和经营者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竞争区。

谁具有合法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主体资格、经营主体资格?其收益权分配的制度设计应该如何,值得经济与法学专家探讨。

文中,笔者从界定高速公路广告权属内涵与外延出发,通过对高速公路投资及产权历史发展的分析,剖析高速公路广告行政、高速公路广告经营主体的变化走向,进而探讨高速公路广告的收益权归属。

通过用益物权理论,来分析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的理性特征,并以理论假设。

抛砖引玉,以期对高速公路广告这一新兴资源权属的规范利用与开发做一有益探讨。

一、高速公路广告内涵的界定对于广告的定义,在学理上存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所谓广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主,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所进行的有关商品、劳务和观念等信息的,有说服力的销售促进和信息传播活动。

”也有的学者认为“广告是把由广告主付出某种代价的信息,经过艺术加工通过不同媒介向大众传播,达到改变或强化人们观念和行为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高速公路广告不同于普通广告。

高速公路广告,从广义上理解,应该包括所有形式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主要受众对象的广告,既有以固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支撑设施的广告牌(匾),又有以车体等流动实体为载体的广告,还有以票据等为载体的广告等;而狭义的高速公路广告则应该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立交桥的互通区、绿化带以及隧道口、隧道口上方等用地范围内,同时还包括一定的空间范围)以及高速公路两侧除公路标志以外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受众群体的大型广告牌、广告塔、宣传牌、电子显示箱、灯箱、张贴字画、招牌、标牌、实物造型和其他广告标牌设施等。

笔者所研究的高速公路广告是指狭义的广告。

二、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管理现状高速公路广告的经营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行政地域的特点,其规划和管理自然涉及不同地域的工商、土地、文化、交通、城建等部门,各系统(部门)执法的惯性,往往习惯于从本位主义出发,制定相应的保护规范,使其利益关系置于一定系统内的调节之中。

这些规范位阶较低,涉及自身相关法律关系又难以有效调整的规范与制度,制约了高速公路广告社会关系的正常调整。

其主要问题分析如下:(一)高速公路广告权属及相关规范的缺失面对高速公路两侧特定空间的广告利用资源与机会,其产权关系如何界定,是当前高速公路行政法治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

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给高速公路广告管理工作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与需要。

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仅以普通的公路的法律规定及广告法律规范为依据规范,不足以在法理意义内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不足以在公平价值内体现利益规律。

高速公路广告资源属于衍生的特殊资源,其行政法治依据、制度,当然须具有升华到高速公路特殊资源调整的范畴。

高速公路有别于其他公路的融资渠道,使高速公路在经营权属及收益的分配机制上有别于其他的公路。

作为高速公路衍生的资源,高速公路广告的产权资源,在法理意义上当囊括公路路产、路权的调整范畴。

出于对路产资源的安全与价值考虑,高速公路广告行政应与公路路政执法相一致,并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平衡。

目前,《公路法》等法律的原则规定,对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具有原则指导价值,探讨其相关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畴,完善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的工程技术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工程法学与法制问题。

(二)广告主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性造成路产资源相关权益的流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广告经营权是收费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还不能充分保证投资者应有的权益。

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的土地空间,依土地权属关系可分为公共空间和非公共空间两类。

前者的地上权属于国家,后者的地上权属于使用单位或其他主体。

根据现行法律规范,依法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单位,其广告经营权仅在公共空间范围内,即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

高速公路广告是直接以高速公路过往行人为受众群体,就是说,高速公路广告的出现,是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与运营的结果。

没有高速公路,就没有高速公路广告收益,两者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高速公路广告投资者是因利用高速公路的衍生价值获得了利益,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果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就产生了利益平衡的缺失,是否具有损害高速公路投资者权益的嫌疑,值得思考。

一些广告投资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在建筑红线以外(即不在路政管理机构管理的范围内)很小的范围内设置高速公路广告,从而达到逃避义务的目的。

综上所述,现有法律规范对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方面尚存缺失,不利于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投资者资金回收期长,不利于和谐、平等的高速公路社会关系的形成,更不利于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发展。

(三)规范有序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规范尚需完善与配套《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即地方人民政府是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行政主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县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有与《广告法》原则相悖之嫌,可能形成户外广告(包括高速公路广告)规划和管理的主体缺失。

高速公路广告是否属于“户外广告”的范畴,“户外”和“公路两侧”是否属于同一空间范畴?是否属于同一调整对象?是否应该考虑相邻法律利益关系的问题等,值得推敲。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广告商业利益调整等规范的问题还将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家审批监管户外广告(包括高速公路广告),调整广告社会关系,是否可以包容所有的广告社会关系,值得思考。

如果由规划、交通、环卫、城建、公安等多头行政共管,其法治成本和效率又将引发什么问题?可见,形成统一有序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价值。

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历史比较分析在《公路法》出台前,高速公路作为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统一的,所有权归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经营。

高速公路广告没有纳入到路产的范围之内,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所得收益由国家享有。

1987年10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路法》出台后,我国公路的投资格局发生了变化,其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更具有产权利益保护特征。

根据《公路法》规定,为了筹集公路建设基金,加快公路建设速度,国家允许具有特定资格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对已建成的收费公路,国家允许将其经营权有偿转让,这就使得公路所有权与经营权具有分离的特点。

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组织经营高速公路,自然离不开公路权属利益及相关资源权属的界定、开发。

根据法理学中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作为路产的衍生资源,高速公路广告依托高速公路获得了经济价值,所获得收益源权基础,理应源于高速公路投资者的相关权益。

2004年交通部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这样就明确的规定了高速公路广告的收益权由投资者享有。

在高速公路经营权的界定和转让界定中,有关的法律、规章逐渐将广告经营权纳入其中。

1996年10月交通部发布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对公路经营权的界定有明确的规定,第五条“公路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第六条“转让公路经营权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所属的公路经营公司,将经批准的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公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外单位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

”对于广告经营权的转让范围,第九条也做了规定:“公路经营权转让范围的具体内容为:40公里四车道以上的公路路段及500米四车道以上独立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饮食、加油、车辆维修、商店、广告等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制度设计是高速公路广告行政的基本要求。

不规范高速公路广告设置,有可能造成高速公路投资者的相关权益流失,同时给路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也造成一定的隐患。

确立交通主管部门在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中的行政主体地位,保护好公路路产,也是履行《公路法》关于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公路行政要求。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对于广告设置的位置,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以外设置高速广告,其行政应该有一个基于路产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广告控制(缓冲带)区。

四、以用益物权取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理论设想作为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晰权属,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平等保护公私合法财产和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从法理上理解高速公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事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以用益物权来获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存在理论上的可行性。

物权法中所讲的“物”,并不是泛指世间的一切物质体,而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又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

能够进入物权法中的物质财富的多少。

一是决定于人们征服自然能力的大小,二是决定于不同的社会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扩大,能为人们所控制利用的财富也就日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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