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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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
《江苏省实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2.07
•【字号】锡政办发〔2015〕216号
•【施行日期】2015.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5〕21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江阴市、宜兴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市区工伤认定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无锡市市级行政服务事项目录>、<无锡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无锡市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锡政发〔2014〕99号)执行。

工伤认定管辖权不明确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当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交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所需食宿费用每天不超过150元,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凭据报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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