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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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
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分析题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周七五人为研究生同学。
2009年7月份研究生毕业时,五人商议欲创立一家经营法律类图书的华星英杰有限责任公司。
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张三以遗嘱继承的其祖父所留给他的临街的一处二层商业房作为出资;李四以货币作为出资;王五以其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著作权作为出资;赵六以家中的一辆东风卡车作为出资;周七欲以其在翡翠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
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500万元设立。
华星英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日正式成立。
请结合上述题干内容,根据下列设定情形,分别回答问题。
情形一:2009年8月1日,张三将其作为出资的二层商业房交付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李四出资的100万元经过公司章程约定5年内缴清,到2010年李四已经如约缴付60万元;王五的其草原风情系列丛书的著作权已经办理了完整的权属转移手续给华星英杰公司,但一直未将相关作品以及稿件实际移交给公司;赵六的东风卡车实际上为其兄赵武所有;周七的股权未经过评估就直接作价为100万元载人章程并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
2010年公司董事会就各股东的出资情形咨询于律师项羽,并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请针对上述出资瑕疵情形,和项大律师一起提出解决方案。
1.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张三以该房屋出资,应当如何办理相关出资手续?若张三于2010年6月1日才办理商业房过户手续给华星英杰公司,张三现主张其应在2009年8月起即享有股权,张三的主张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若张三继承之房屋,系其祖父张三多受贿所得,则该房屋的出资效力如何,依据法律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该房屋须经法定验资机构评估作价,出具验资报告,张三须自己办理登记后再过户给公司。
张三有权主张其在2009年8月起即享有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之后再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有权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若张三继承之房屋,系其祖父张三多受贿所得,则公司无法获得该出资的所有权。
因为依据物权法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涉及知识点:公司法
2.李四出资之交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若李四的出资系李四在本科毕业后公务员工作时利用职务贪污所得,后被检察机关追究责任。
则该货币出资的效力如何?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李四出资交付不合法。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公司章程约定5年违反法律规定。
若李四的出资系李四在本科阶段公务员工作时利用职务贪污所得.则该公司获得该货币出资,但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因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
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涉及知识点:公司法
3.某市大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其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他们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
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
某市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亦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
因此,市环保局于3月2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翔实的调查和检测,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在作出决定之前,环保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
该环保局听取了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
3月15日环保局通知公司于3月20日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2)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3)该公司承担听证费用250元。
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该公司。
问题:根据以上事实,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正确答案: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下列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1)没有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不应由调查小组成员主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结束后,不应由赵某、张某等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听证结束后,应当由环保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不应要求公司承担听证费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l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没有当场交给当事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而据案情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宣读的。
涉及知识点:行政处罚
甲市太平区公安分局查证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殴打沈某,田某对此也
供认不讳。
6月22日,太平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田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田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
问题:
4.太平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听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对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听证。
这是法定听证事项,对此公安机关有义务进行听证。
但除此范围之外,公安机关可以酌定进行听证,并不违法。
涉及知识点: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5.太平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30日,自受理之日起算。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
不过,为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涉及知识点: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6.太平区公安分局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何人?
正确答案:沈某。
涉及知识点: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7.如田某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多长?
正确答案:60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复议申请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应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般期限。
涉及知识点: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8.从本案的处罚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正确答案:田某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决定作出前获得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的权利,对相关事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决定作出后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认为处罚决定违法并侵犯权益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涉及知识点: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
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
并公告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
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
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
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9.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正确答案: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票。
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丙公司不能用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刑润收购;②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做其他处理,不能自己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涉及知识点:公司法
10.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正确答案: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15日前才公告。
参见《公司法》第101条、第103条的规定。
涉及知识点:公司法
11.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目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丙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
涉及知识点:公司法
叶某甲系中国公民,居住在我国西南边境某县。
2008年以来,叶某甲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往返于A国和中国之间贩卖日用品。
2009年8月。
当叶某甲再次非法越境时,被当地县公安边防机关查获,并被处以拘留15日。
处罚执行完毕后,叶某甲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前往复议途中遇车祸身亡。
其养子叶某乙继续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叶某乙不服行政复议决定。
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
12.叶某乙是否有复议申请权?
正确答案:叶某乙有复议申请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叶某甲死亡后,因其养子叶某乙在法律上是其近亲属.所以取得了申请人资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涉及知识点:行政复议
13.如何确定本案的申请复议期限?
正确答案:60日。
《出境入境管理法》未对申请复议期限作出规定,故应适用《行政复议法》一般期限规定。
涉及知识点:行政复议
14.叶某乙不服复议决定,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可以。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改变了原来对此类情形的复议终局规定。
根据该法,外国人对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以及其他境外人员对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涉及知识点:行政复议
某县县城“网吧、游戏厅一条街”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
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旷课和彻夜不归。
对此,广大家长反映极大。
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
2009年5月,县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网吧和游戏厅”联合执法大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60余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100平方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决定予以吊销。
方某也因经营面积只有60平方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
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中止了行政复议。
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
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通知。
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题:
15.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对方某的处罚是不是共同行政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是。
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局在联合执法大检查过程中,以共同的名义。
对一特定的事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方某)作出了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的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共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涉及知识点:行政复议
16.对该行为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对该行为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涉及知识点:行政复议
17.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法。
县人民政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中止行政复议,并依法将该依据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
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撤销该通知后,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
涉及知识点:行政复议
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
2005年4月县国土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
张某不服,要求县国土局重新处理。
同年7月,县国土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
张某继续上访申诉。
2009年,张某到市国土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
问题:
18.县国土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国土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2005年4月县国土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
理由是:①该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1条的规定,行政裁决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②其他两种行为均是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由这种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原已存在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为实现或加强原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次实施的行为。
其特征有:①重复处理行为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
②重复处理行为的引起,一般基于行政相对人对原有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申诉,或基于相对人对原有行政处罚不自觉履行。
③目的在于实现或加强既存之权利、义务关系。
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有生效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未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可诉。
涉及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9.2005年7月县国土局答复张某以后,县国土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起诉期间仍从2005年4月起算。
被诉行为应是2005年4月县国土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7月的行为并未对4月份的行为产生影响。
涉及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如果2009年市国土局撤销了县国土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
有可诉性?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具有可诉性。
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
因为市国土局撤销县国土局的决定。
是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涉及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
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
问题:
2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什么?如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该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应为乡政府向李某等的集资行为,该行为为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原告起诉的对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
涉及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2.本案属于何种形式的共同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普通的共同诉讼。
本案中.乡政府向李某等10人分别作出收取100元的决定,属于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合并审理的。
涉及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3.如法院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正确。
因本案的被诉乡政府的决定所依据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违法,即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应予撤销。
但本案起诉人未直接提出返还收取的每人100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
涉及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日凌晨4时左右,在西城区招待所住宿的张三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十来米远的西城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
张三当即唤醒了同室的李四,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馆老板讲述了情况。
老板王五马上拨打“110”报警,而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竟不耐烦地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闲事,睡你的觉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1分钟后,3人再次拨通了“110”电话报警,却又一次遭到了拒绝。
20分钟后,3名盗贼一趟一趟地把东西装上了一辆三轮车,然后向北逃窜。
被盗商店店主为下岗女工李一,该商店主要经营文化用品和工艺品,当晚盗走物品共价值5万元。
事后,据知情者讲,该“110”对会
公开承诺,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
而案发地就在县城中心,如果出警及时,盗贼就不会逃脱。
事后,李一多次向西城区公安局索赔未果。
无奈之际,李一便将西城区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问题:
24.公安局未出警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该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涉及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5.张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谁有权对该县公安局未出警的行为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李一作为不作为行为的权益受侵害人具有原告资格;张三、李四、王五不具有原告资格。
涉及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6.李一向县公安局索赔的请求能否成立?
正确答案:公安局不作为行为给李一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李一的赔偿请求能够成立。
涉及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7.李一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对此,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
正确答案:李一请求应当是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应该作出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根据李一的损失判决赔偿损失。
第一个问题考查了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该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的情形下没有出警,致使李一的财产被窃,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二个问题考查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在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行诉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公安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侵犯了李一的合法权益,李一自然有权提起诉讼。
张三、李四、王五因该不作为并未侵犯其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原告资格。
第三个问题考查了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因此李一可以向公安局中请行政赔偿。
第四个问题考查案件的请求及确认违法判决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行诉若干解释》第57条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是对责令履行判决的一个很好的补充。
本案中李一的财产已经被窃.公安局此时出警也无济于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人民法院只能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公安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对李一给予行政赔偿。
涉及知识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