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3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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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3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3.04.03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3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
(2003年4月3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已公布的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现将本市2003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003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为325元。
二、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
2003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为12.2元。
三、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其他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