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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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浙江省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顺利开展,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浙江省气候特点、水资源状况、洪水风险区划、防洪工程体系、抗旱需求等实际情况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伤亡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2)以防为主,综合防范。

充分发挥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作用,实行工程和非工程相结合的防范措施。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

(4)协同配合,分工合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科学决策,依法管理。

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浙江省防汛抗旱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日常工作。

2.2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指挥机构。

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水利(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2.3 部门职责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洪水、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

(2)水利信息:主要包括水库、河湖、重要水工程的安全状况及风险预警信息。

(3)地质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的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措施
(1)气象预警: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轻自然灾害损失。

(2)水利预警:当水库、河湖、重要水工程出现险情时,及时采取调度、泄洪等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3)地质预警:当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增大时,及时采取撤离、封控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
根据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4.2 响应措施
(1)Ⅰ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坚守岗位,确保抗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2)Ⅱ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3)Ⅲ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实行值班制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密切关注灾情动态,做好应对准备。

(4)Ⅳ级响应:加强观测、预报和预警,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保持通讯畅通。

五、灾后救助与恢复
5.1 灾后救助
(1)及时统计上报灾情,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到位。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3)对受灾房屋、基础设施进行应急修复,保障灾区基本功能恢复正常。

5.2 恢复重建
(1)制定灾后重建规划,落实重建措施。

(2)加强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恢复,提高灾区抗灾能力。

六、预案管理与评审
6.1 预案管理与评审
(1)预案实施过程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2)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印发并组织学习贯彻。

6.2 预案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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