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没有
一、根据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受托方应当具备合法资格。
三、受托方有权对委托方的投资目标、投资风险责任分担等进行审查、审批,有权决定哪种投资活动会产生部分或全部投资收益,并确定投资活动收益范围。
四、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制定投资管理计划,根据市场动态和投资策略调整投资管理计划,也可以和委托方就终止投资管理计划进行协商决定。
五、受托方应当为委托方投资作出有效的决定,依据市场变化采取适当措施管理资金,不得擅自作出有损资金利益的投资决定。
六、受托方不得要求以竞争性价格进行购买、出售和持有证券账户,或要求定期将资金转入到垃圾基金。
七、受托方应与保险资金持有人签订相关条款,并以书面方式存档,同时受托方还应在每月末提交委托书和投资管理书。
八、受托方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有关投资活动的情况,以及投资账户的本金、收益及其他交易细节。
九、受托方应当谨慎管理委托方的资金,按现行合理的投资原则和审慎的投资管理准则管理投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保险资金。
十、受托方应当严格遵守投资限制性条款,不得绕开委托方的投资管理原则,也不得产生担保或其他不利于保险资金合法利益的行为。
十一、受托方应当严格遵守与委托方约定的保密协议,对于投资计划或投资管理文件等有关内容要保密,不得做出有损于委托方利益的泄露或披露行为。
十二、未经受托方的许可,委托方不得转让未来投资收入的权利或者利益,也不能将未来投资收入用于任何债务还清、债权权利转让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途。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