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开复跳槽谷歌案看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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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开复跳槽谷歌案看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制度[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和人才争夺日益激烈,劳
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问题。
文章以2005年李开复跳槽谷歌案为例,从对竞业限制的法理分析入手,揭示了竞业限制制度中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面对这样的利益冲突,在竞业限制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从加强相关立法,改进执法方式和创新司法等方面着手,平衡三者的利益,以实现竞业限制制度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竞业限制;商业秘密;择业自由权;利益平衡
一、引例:2005年李开复跳槽谷歌案
2005年7月,李开复从微软跳槽到谷歌。
随即,微软公司即向美国华盛顿州地方法院起诉,称谷歌公司和李开复违反了李开复与微软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
美国华盛顿州金县高等法院于9月13日就该案作出了最终裁决:李开复可以马上去谷歌工作,只是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在谷歌的工作范围:即李开复可以在谷歌中国研究中心招募员工,并可为谷歌提供一般性和技术性建议。
裁决之后,微软公司、谷歌公司和李开复都表示自己是赢家。
从李开复跳槽案中可以看出,在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中,离职后的竞业限制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劳动者必须正视的重要问题。
本文正是想通过对我国劳动法上竞业限制义务的研究,探寻完善我国劳动法上竞业限制制度的有效途径。
二、竞业限制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竞业限制的概念
竞业限制有法定和约定之分,前者如《公司法》第149条关于董事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
本文所探讨的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属于约定竞业限制的范畴,其是指掌握和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并负有保密责任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受到一定期限的择业限制。
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竞业限制产生的基础
1.竞业限制基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而产生
劳动者忠诚于用人单位是每个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雇员应当忠实于雇主是雇员应履行的一个主要义务,这种义务不论是否在合同中明文规定,雇员都必须做到。
”①竞业限制就是基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而产生的。
2.竞业限制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在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称为“帝王条款”,具有规范所有民事活动的宏观指导性功能。
竞业限制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上的具体体现之一,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言必不可少。
(三)竞业限制制度的意义
每一种制度都有其产生的必然性,竞业限制制度也不例外。
竞业限制制度所具有的独特意义使它被各国法律或判例所认可,成为劳动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1.竞业限制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现代社会中,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设立竞业限制制度,可以通过禁止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职业,进而达到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目的。
2.竞业限制有利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竞业限制制度通过抑制不正当竞争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本质要求,是在公平、合理原则的支配下兼顾各方利益的一项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三、竞业限制制度的利益冲突
竞业限制中同时包含了自由、公平、秩序三种价值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涉及三方利益: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可以说,“竞业限制并非绝对的善恶是非问题,而是权利、利益平衡与协调的问题”。
②
(一)竞业限制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冲突
竞业限制将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权。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和生存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竞业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
(二)竞业限制与人才流动的社会利益的冲突
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人才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极大地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创新、传播和应用。
但是,人才流动的过程往往伴随着商业秘密的丧失。
竞业限制一方面限制了人员的流动,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但另一方面,劳动者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无法自由择业,不能将其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充分运用于其所擅长的领域,人力资源这一关键的要素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四、劳动法上竞业限制制度规定的不足
纵观我国目前劳动立法中的有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有关竞业限制的具体规定实际上相当少,缺乏可操作性。
综合分析起来,现阶段竞业限制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不明确
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该规定的一大缺陷在于没有界定清楚竞业限制制度的保护对象——商业秘密。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就容易凭借其相对于劳动者一方的优势地位而滥用竞业限制协议,随意扩大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范围。
(二)竞业限制违约金和经济补偿数额缺乏合理标准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可是《劳动合同法》中却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违约金计算的具体标准。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由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和最低额度缺乏法定标准,本身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谈判时,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补偿金标准往往只能被迫接受。
显然,这对于劳动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三)竞业限制义务期限缺乏弹性《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年限不超过两年。
这种规定一般来说是正确的,但是没有考虑特别的情况。
市场经济中各行各业的情况纷繁复杂,这样的“一刀切”的规定似乎缺乏灵活性。
五、完善竞业限制制度的构想
完善竞业限制制度需要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出发,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取得一种适当的平衡,以充分发挥竞业限制制度的积极作用。
(一)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1.对竞业限制的目的和主体进行合理限制
首先,竞业限制必须出于合理而正当的目的即必须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而不是限制劳动权利和自由竞争。
其次,对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应采用广义上的概念,要根据企业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程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其是否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同时要特别强调,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不应当包括不掌握企业秘密的普通劳
动者。
2.增加竞业限制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如前所述,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标准,而不能任由用人单位自由规定。
不仅应当将违约金的数额限定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受到损失的范围之内,同时还应当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上限。
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问题,同理也应当作出相应的的具体规定。
3.增加两年期限的弹性
对于可以长期维持一个企业竞争优势的技术和经营秘密,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允许超过两年。
但对更新比较快的高新技术行业,规定半年左右的期限或许更加合理。
总而言之,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一定的约定自由。
(二)在执法上,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竞业限制执行的监督
现代社会是法制化的社会,需要有完善透明的法律规则,同时也需要有对规则执行的监督。
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好对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职能。
要做到这些,首先要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责;其次,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应不定期对企业的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进行抽查,若发现违法的内容应及时予以纠正;最后,应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达到预防违法的目的。
(三)在司法上进行改革和创新
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即使提起相关诉讼,由于审限较长,一下子难以得到裁判结果,可商业秘密一旦失去就无法弥补。
“一旦丧失永远丧失”,这是商业秘密上的不变公理。
如果能及时起诉获得禁令就能有效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不当使用。
所以,笔者建议适当引入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微软和谷歌公司2005年关于李开复跳槽一事虽已尘埃落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未来类似的人才争夺战在我国也将不断上演。
完善竞业限制制度从而合理地平衡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现有的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立法上的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业限制纠纷的不断增多,其缺陷必将更加突出的显现出来。
因此,有必要通过及时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执法和创新司法等途径来减少有关问题的出现。
笔者相信,通过不断完善、发展竞业限制制度,一定能使劳动者的择业自由、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都得到合理的保护。
[注释]
①王飞.忠诚义务与竞业禁止[J].法学,2000年第2期.
②约定竞业禁止若干问题研究.新华网山东频道.http:///court/2005-12/15/content_5827608.htm,2005-12-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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