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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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5.12.05
•【字号】武财预[2005]561号
•【施行日期】2005.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
正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武财预〔2005〕561号2005年12月5日)
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武汉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预算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
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中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市级预算部门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专项业务费等行政事业性专项支出。

第四条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

在对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市级财力及部门资产存量、资金管理和收入状况,在对现有闲置资产进行调剂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市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实行细化编制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必须按规定编制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支出项目。

(四)实行追踪问效的原则。

要坚持资产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将项目支出预算与项目单位的资产管理结合起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市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要从立项、实施、完成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绩效评价。

第二章项目的前期准备
第五条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列入预算之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初选、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需要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期准备工作由市级预算部门组织实施,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一上”前完成。

第六条项目初选。

为完成部门的总体目标和规划,部门提出项目设想,收集项目所涉及的部门经济数据、社会经济数据等有关资料,初步确定项目的规模、总经费和资金筹措来源。

第七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总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大型修缮费等项目,要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经济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审查。

第三章项目库
第八条项目库是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是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之一,部门预算确定的项目要从项目库中筛选。

第九条项目库的设置原则是统一规则、统一建库、分层管理。

市财政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项目库报表、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条项目库分为市级预算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门项目库。

市级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市级预算部门项目库,由市级预算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部门项目库由本部门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项目库由财政部门负责总预算的部门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库中的项目按项目时间分为: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一)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二)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市级预算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审核、统一汇总排序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市级预算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或供给范围。

(二)符合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或论证。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市级预算部门应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附件1、附件2)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3)组织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及申报书所必需的附件材料。

(二)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必须报送项目申报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年延续项目的项目计划及预算没有变化的,市级预算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预算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预算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级预算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级预算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五章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市级财政支持范畴,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

(二)形式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充足,项目内容是否重复或者遗漏,项目预算是否真实合理等。

第十九条对当年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对市级预算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市财政部门项目库。

第六章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批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预算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预算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数,列入市级预算部门年度预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预算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与基本支出预算一并批复。

第二十三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市级预算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追加预算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项目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政府采购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七章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入市级预算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第二十六条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级预算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

对延续项目要按照市级预算部门中长期计划和市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项目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资产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在安排项目支出预算时,要从严掌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有关市级预算部门;市级预算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预算部门制定,考评工作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市财政部门项目库和市级预算部门项目库,并作为以后年度市级预算部门项目审批立项和市财政部门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
共同研究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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