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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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8.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的公告《证券法》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020年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正式施行。

《备案规定》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类型、备案种类(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备案文件和备案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做好备案工作,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工作指引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适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及附件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
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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