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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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
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4.23
•【字号】黑经电力联发[2007]85号
•【施行日期】2007.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黑经电力联发[2007]85号)各地市经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2004年以来,国家为实施节能减排的战略措施,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已相继下发了《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两个文件。

为认真贯彻实施文件精神,我省已对高耗能企业进行了甄别分类,并按国家要求对部分高耗能产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执行了差别电价。

截至目前,我省已有3O户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

近日,为进一步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和
禁止出台优惠电价政策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再次对辖区内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六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2004]159号明传电报和国务院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要求重新进行甄别分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按国办发[2006]7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实行差别电价。

从5月份开始,省经委、省物价局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检、验收。

二、各地市、企业已出台的各项电价优惠政策、文件,2007年4月底前必须停止执行。

对逾期仍未停止执行的,省经委、省物价局将报请省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三、高耗能企业甄别、分类的范围包括省电力公司所属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相关企业;省农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相关企业:地方独立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相关企业;以及其他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相关企业。

甄别分类后,自5月1日起严格执行目录电价或差别电价。

四、请各地市经委、物价局认真做好实行差别电价、取消优惠电价后对本辖区内高耗能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相关影响的测算工作,主要包括执行差别电价后,可能给相关企业带来的影响,如停产、半停产,以及停产、半停产后给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职工安置等带来的影响。

五、各地市(单位)务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单位)对高耗能企业的分类甄别情况、执行差别电价情况(附企业名单及电价情况)和所带来的影响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经委和省物价局。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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