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保管赔偿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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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产保管赔偿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财产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校财产的保管和使用,确保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各个单位和个人对学校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图书资料、文化艺术品等学校所有财产。
第三条学校财产是学校的重要资产,保管人应当珍惜学校财产,妥善保管和使用财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学校成立财产保管委员会,负责学校财产保管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财产保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财产保管的相关规定;负责财产保管人的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学校财产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查处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对学校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严禁违反学校财产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学校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对学校财产保管制度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的,均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学校财产保管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学校财产保管人包括学校工作人员、教职员工和学生等。
第九条学校财产保管人应当遵守学校财产管理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学校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2. 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好自己负责的财产;
3. 维护学校财产的正常运作,并及时报告学校财产变动情况;
4. 保护学校财产的安全,防止财产遭到损坏、丢失或被盗;
5. 定期检查学校财产的质量和状态,及时进行维修和整理;
6. 配合学校财产保管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学校财产保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对学校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具有管理权限;
2. 提出关于学校财产保管的建议和意见;
3. 获得学校财产保管委员会的培训和考核;
4. 对学校财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5. 在保护学校财产安全方面享有权威。
第三章学校财产保管的责任和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财产保管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 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完好;
2. 不得将学校财产用于私人用途;
3. 不得私自调拨、涂改、出售或丢弃学校财产;
4. 不得擅自将学校财产转移、外借或租赁给他人;
5. 不得盗窃、损坏、毁坏学校财产;
6. 不得违规使用学校财产,如超过规定时限、超过规定范围等;
7. 不得违反学校财产使用规定;
8. 保管教育科研设备时,应按照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特点等详细登记。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学校财产保管制度的行为,学校财产保管委员会有权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
2. 记过: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 记大过: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
4. 辞退: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给予辞退处理;
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赔偿:对于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学校财产保管人对于因保管人责任造成的学校财产损失,应当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学校财产保管人对于损坏、遗失学校财产的,必须立即向学校财产保管委员会报告,并尽快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寻找。
第四章学校财产保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财产保管委员会对学校财产的保管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包括:
1. 定期对学校各个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2. 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3. 要求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报告财产的变动情况;
4. 组织财产保管人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财产保管委员会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学校财产进行监控和防盗措施,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财产保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定期组织会议、座谈会、培训等形式,加强财产保管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保管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财产保管制度的制定,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学校财产保管制度的违规行为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财产保管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学校财产保管制度的范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