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物业服务合同和旅游服务合同重点知识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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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
「性质」
双务、有名、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1.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2.旅游经营者侵权,保险公司第三人: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合同的无效条款与解除」
1.无效条款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2.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连带责任」
1.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者和转让者对于旅客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旅游合同系具有强烈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
(2)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旅游经营者允许他人挂靠,挂靠人和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擅自“甩单”的连带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补充责任」
1.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害,第三人承担责任,若旅游经营者、旅
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原因造成游客损害,可选择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如
果旅游经营者未尽慎重选择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旅游者的权利及救济」
1.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旅游者可请求赔偿。
2.单位、家庭等集体和旅游经营者签合同时,集体成员个人可以提起诉讼。
3.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的,若只起诉旅游经营者,法院可以追加辅助服务者为第三人。
4.三倍赔偿请求权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者,旅游者可请求3倍赔偿损失。
「合同内容变更」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
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
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2.换游客,游费多退少补
(1)可以换游客: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游费“多退少补”: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
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常见侵权责任赔偿情形」
1.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告知未警示的过错侵权
(1)没告知要赔:旅游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
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2)告知则不赔: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
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
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
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未提示未救助的过错侵权
(1)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
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