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地区的凉房及楼间各类平房进行拆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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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地区的凉房及楼间各
类平房进行拆除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4.03
•【字号】呼政发[2002]29号
•【施行日期】2002.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地区的凉房及楼间各类平房
进行拆除的通告
(呼政发[2002]29号)
为进一步深化“首府城市建设年”各项工作,加快首府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对一环路范围的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范围内的凉房及楼间各类平房按计划分布步骤地全部拆除。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一环路以内的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观瞻的凉房及楼间各类平房全部实施拆除。

二、以鼓楼立交桥为中心,北至北垣街、南至乌兰察布路、西至呼伦路、东至兴安路范围内凉房及楼间各类平房全部实施拆除。

三、一环路内凡挤占、影响煤气管道、热力管道、自来水、雨污水管道、电力、电信管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菜窖及其他设施全部实施拆除。

以上拆除工作务必于6月1日前全部完成。

四、一环路其他范围内的拆除工作,各区也要结合旧城区、小街巷改造以及
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分期分批价以拆除,适时扩大拆除成果。

此项工作于2003年6月前全部完成。

五、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规定范围和时限要求,结合各自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拆除办法,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完成。

并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旧城改造、小街巷改造和社区服务建设等工作,全力做好拆除后按整体规划要求的修缮和美化工作。

特此通告。

二○○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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