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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朝刑初字第0030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朝刑初字第003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英,男,1985年9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6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2366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刘英犯诈骗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海泉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英于201X年4月至5月间,以能低价办理公交一卡通为名,骗走王某某(女,26岁,北京市人)等人办卡
费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后被告人刘英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刘英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刘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法庭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英当庭否认自己诈骗他人财物。
经审理查明,201X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英编造自己能够办理
价格优惠的公交一卡通的事实,先后从王敬娜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13 800元,从穆克金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600元,从陈亮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
币3900元,从王小径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11 550元,从和飞处骗取办卡
费共计人民币32 300元,从王莹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13 900元,从郑岚
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7 600元,从李丽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2700元(内含马淑新500元、王贵均500元、王露平500元和邓红艳600元),从李
素慧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从管祖良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从苏颖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600元,从王丽娟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
币2200元(内含朴京花600元、高福君500元),从曹炜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从李彩霞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从刘玉琼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从甄玉英处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从张红梅处
骗取办卡费共计人民币3600元(内含李亚君600元、林玉芳600元、王树婷
600元、张桂英600元和张丽600元)。
被告人刘英后将上述所骗钱款共计人
民币148 850元全部挥霍。
201X年6月6日被告人刘英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
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刘英购买的中华轿车1辆(车号京JM8971,发动机号为
CD62A0077,车架号为LSYYBACA86K006245)、该车行驶证、车钥匙(带遥控器)以及被告人刘英的台式电脑1套(自攒机)、NANTIAN牌打印机1台(已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