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制度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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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托管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及其委托的托管机构。

第三条托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确保托管业务的安全、合规、高效。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托管业务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二章托管人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三)具有与托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技术设施和资金实力;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托管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备履行托管职责所需的独立性;
(四)具备履行托管职责所需的持续监管能力;
(五)具备履行托管职责所需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托管业务范围与职责
第七条托管业务范围包括:
(一)证券托管;
(二)基金托管;
(三)期货托管;
(四)其他证监会批准的托管业务。

第八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委托人委托的财产进行保管,确保财产安全;
(二)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办理委托事务;
(三)对委托人委托的财产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证监会;
(四)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托管业务的相关报告和资料;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托管业务操作
第九条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确保托管业务的合规、高效。

第十条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风险管理;
(二)合规审查;
(三)业务授权;
(四)业务记录;
(五)内部审计。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五章托管费用与支付
第十三条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托管费用。

第十四条托管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由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证监会依法对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托管人资格的审查;
(二)托管业务合规性的检查;
(三)托管业务风险的评估;
(四)托管业务信息的披露;
(五)托管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十七条托管人应当配合证监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托管人违反本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托管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证监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托管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及其委托的托管机构。

第三条托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确保托管业务的安全、合规、高效。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托管人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三)具有与托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技术设施和资金实力;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托管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备履行托管职责所需的独立性;
(四)具备履行托管职责所需的持续监管能力;
(五)具备履行托管职责所需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托管业务范围与职责
第七条托管业务范围包括:
(一)证券托管;
(二)基金托管;
(三)期货托管;
(四)其他证监会批准的托管业务。

第八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委托人委托的财产进行保管,确保财产安全;
(二)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办理委托事务;
(三)对委托人委托的财产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证监会;
(四)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托管业务的相关报告和资料;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托管业务操作
第九条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确保托管业务的合规、高效。

第十条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风险管理;
(二)合规审查;
(三)业务授权;
(四)业务记录;
(五)内部审计。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五章托管费用与支付
第十三条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托管费用。

第十四条托管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由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证监会依法对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托管人资格的审查;
(二)托管业务合规性的检查;
(三)托管业务风险的评估;
(四)托管业务信息的披露;
(五)托管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十七条托管人应当配合证监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托管人违反本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托管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证监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托管制度管理规定可能更加详细和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托管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三条托管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风险控制原则;
(三)独立性原则;
(四)合规性原则。

第二章托管机构
第四条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四)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条件和业务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托管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托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管投资者资金;
(二)执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指令;
(三)监督管理资产运作;
(四)监督管理资产托管账户;
(五)定期向投资者报告资产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产管理计划
第七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机构的规定;
(二)投资目标明确,投资策略合理;
(三)风险控制措施有效;
(四)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得到落实;
(五)信息披露充分、及时。

第八条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程序:
(一)发起人制定资产管理计划方案;
(二)托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三)发起人、托管机构签订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四)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管理:
(一)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二)定期进行资产估值;
(三)按照规定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
(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章投资者
第十条投资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必要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第十一条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
(二)查阅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文件;
(三)要求托管机构履行托管职责;
(四)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投资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
(二)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三)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
(一)内部控制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
(三)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四)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组合分散化;
(二)投资限制;
(三)流动性管理;
(四)风险限额控制。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运作情况;
(三)风险状况;
(四)投资者收益分配情况;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托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规定,具体内容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管理规定共计约2500字,涵盖了托管业务的基本原则、托管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托管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第三条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托管服务质量。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托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托管机构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3. 具有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
4. 具有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条件;
5.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6.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托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负责托管业务的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托管机构应当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持续监控,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八条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托管业务情况。

第三章托管业务
第九条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资金托管;
2. 证券托管;
3. 基金托管;
4. 其他相关托管业务。

第十条托管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资产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三条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托管资产的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托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托管资产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风险识别;
2. 风险评估;
3. 风险控制;
4. 风险报告;
5. 风险处置。

第十七条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八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托管机构应当对其业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托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
2. 对托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3. 对托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 对托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
5. 对托管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托管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第三条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托管服务质量。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托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托管机构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3. 具有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
4. 具有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条件;
5.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6.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托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负责托管业务的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托管机构应当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持续监控,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八条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托管业务情况。

第三章托管业务
第九条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资金托管;
2. 证券托管;
3. 基金托管;
4. 其他相关托管业务。

第十条托管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资产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三条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托管资产的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托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托管资产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风险识别;
2. 风险评估;
3. 风险控制;
4. 风险报告;
5. 风险处置。

第十七条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八条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托管机构应当对其业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托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
2. 对托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3. 对托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 对托管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
5. 对托管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托管制度管理规定的基本框架和内容,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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