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保证保险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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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种保险, 而不是担保。这两种主张都各有依据 , 并且都在保证保险 保证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 保险的受益人承诺, 如果被保
制度中找到了与各 自说法相对应的特 征。
险 人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法 律 规 定 履行 义 务的 , 由保 险 公 司承 担 赔 偿 则 责 任 的 一 种 保 险 形 式 。 保 证 保 险 的 性 质 表现 如下 : 其 一 , 证 保 险 属 于 财 产 保 险 的 一 种 , 指 由 作 为保 证 人 的 保 险 保 是 人 向权 利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一种 , 果 由于被 保 险 人 的 作为 或 不 作为 不 履 如 行 合 同 义 务 , 使 权 利 人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 险 人 向被 保 险人 或 受 益 人 致 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在 我 国 现 阶 段 表 现 在 , 利人 往 往 是 银 行 , 保 险 人 权 被 则 为 借 款 人 , 险 公 司 基 于借 款 人 不 履 行 约 定或 法 定义 务 给 银行 财 产 保 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对银行进行补偿 。 其 二 , 证 保 险 所 承 保 的 风 险 具 有 信 用 性 。 险 的存 在 是 构 成 保 保 风
( ) 三 对诉讼 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认 定应进 一步明确
保 险 事故 与 被 保 险人 过错 之 问的 关 系 , 贯 被 称 为保 险立 法 的 重 一
点 。但现代立法认 为, 在责任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领域的适用上 , 应遵
循 保护 受害 第三 人 以及 受 益人 的法 益 思 潮和 立 法 趋 向 , 适 当的 限 制 作
《 险法 》 否 则 , 院 无 法 作 出 公 正 公平 的实 体 判 决 。 保 , 法 对 保 证 保 险 合 同 适 用 担保 法 , 够保 护 债 权 人 的利 益 , 不 利 于 能 但
种 说法 认 为保证 保 险 就是 一 种 担 保 , 另一 种 说法 认 为 保证 保 险 应 当 是 利 、 担 合 同义 务 的 主体 , 有投 保 人 、 保 险 人和 保 险 人 , 承 只 被 此时 , 有 没
《 险法 》 3 应相 应 修 正 为 : 人 民法 院审 理 保证 保 险 合 同 纠 保 第 6条 “
讲, 由于银行对债 务人偿付能力怀疑 , 能确定借款人是否有能力最 不 终偿还所欠债务 , 因此应 由银行 『保险 公司投保, u J 但实际上在操作 中 是 由借款投保保证保 险来保证 自身 的偿债能力,从而获取银行 的贷
法 效 率 , 约诉 讼 成 本 。 节
、
保 证 保 险 的 含 义
保 证 保 险 起 源 于 信 用 发 达 的美 国 ,之 后 在 西 方 许 多 国家 广 泛 开
展 。在我 国, 0 保证保 险却是一个新 的险种 , 法律界很少探 讨保证保险 的相关 问题 , 立法相对滞后 : 而保险公司在处理保证保险业 务时往往
保护保险人 的利益 。 保险公 司虽然可依合同法保护 自己的保费收入 , 但保险人依保 险法应享受的该行业特有的权 利和责任 豁免 却要被剥
夺 , 而 导致 保 险人 利 益 损 失 。 因 此 , 范 保 证 保 险 合 同 的法 律 适 用 进 规 很 有 必 要 。只 有 这 样 , 会 对 诉 讼 当 事 人 有 利 。 才
险的第一要件 , 也就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
生 , 而 保 险 公 司 开 展 这 项 业 务 的 最 终 受 益 人 也 是 债 权人 。从 理 论 上
或例外的规定。 因此 , 。 笔者认为 , 了充分发挥保险制度在社会主 义 为 社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功能, 更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我们应该通过完善立法尽快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和细化。
经 验 不 足 , 险防 范能 力 差 , 风 因而 造 成 了大 量 的 纠 纷 出现 。 由于 保 证
( ) 二 对保证保 险合 同的法律适用应做进 一步规 范 对于保证保险合 同适用法律 的不同, 导致对投保人或受益人与保 险人的权益的保护有偏 差。 如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 同, 其应是保证 保
险法》 如果适用《 , 担保法》 的话, 抵押权人即银行对保险金享有优先受
偿权 。 但对于《 保险法》 来说, 保证保 险合 同的 当事人作为享受合同权
法律规定银行能成为享受保险金的主体 , 因而不存在优先受偿权的 问 题 。事 实上 , 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 既要适用 《 担保法》 又要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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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 2(下 )
{占▲ I 毒会 ; I
浅谈 对保 证保险 的 立法 建议
张 陆 曼
摘 要 保证是担保的意思 ,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保证是债的担保 的一种合 同形式。保证保险在我国保险业中属于一个新 的 险种 。 从 保 险公 司开展 这 项业 务 以来 , 自 由于 自身经验 不足 , 风险 防范 能力差 , 到 了一 系列早年 出现 在银行 业 上 的信用 遇
险合 同 的 范畴 , 旦 发生 保 险 事 故 的纠 纷 , 一 到底 适 用 《 保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 《 担 还 保
保 险是财产 险种 之一 , 且又 具有其它财产 险种所不具备的信用性 , 因
此 , 可 以适 用 财 产 险 的 一般 条 款 , 同时 又 具 其 特 殊性 。 它 但 二 、 证 保 险 的性 质 争议 保 对 于 保证 保 险 的性 质 , 论 界 素来 有 争 议 。主 要 有 两种 说法 , 理 一
危机 。 本文从 保证 保 险 的性质 出发 , 对这 一新 生事物提 出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保证 保 险 担保 保 险业
中 图分 类号 : 922 D 2 .8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  ̄ o)216 10 .52 0 9O -3 ̄1
立法对其性质进行规范, 这样做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 同类合同的审 理, 于解决现实生活中有争议 的问题, 便 有助于完善法律规范, 提高司
种保险, 而不是担保。这两种主张都各有依据 , 并且都在保证保险 保证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 保险的受益人承诺, 如果被保
制度中找到了与各 自说法相对应的特 征。
险 人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或法 律 规 定 履行 义 务的 , 由保 险 公 司承 担 赔 偿 则 责 任 的 一 种 保 险 形 式 。 保 证 保 险 的 性 质 表现 如下 : 其 一 , 证 保 险 属 于 财 产 保 险 的 一 种 , 指 由 作 为保 证 人 的 保 险 保 是 人 向权 利 人 提 供 担 保 的 一种 , 果 由于被 保 险 人 的 作为 或 不 作为 不 履 如 行 合 同 义 务 , 使 权 利 人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 险 人 向被 保 险人 或 受 益 人 致 保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在 我 国 现 阶 段 表 现 在 , 利人 往 往 是 银 行 , 保 险 人 权 被 则 为 借 款 人 , 险 公 司 基 于借 款 人 不 履 行 约 定或 法 定义 务 给 银行 财 产 保 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对银行进行补偿 。 其 二 , 证 保 险 所 承 保 的 风 险 具 有 信 用 性 。 险 的存 在 是 构 成 保 保 风
( ) 三 对诉讼 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认 定应进 一步明确
保 险 事故 与 被 保 险人 过错 之 问的 关 系 , 贯 被 称 为保 险立 法 的 重 一
点 。但现代立法认 为, 在责任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领域的适用上 , 应遵
循 保护 受害 第三 人 以及 受 益人 的法 益 思 潮和 立 法 趋 向 , 适 当的 限 制 作
《 险法 》 否 则 , 院 无 法 作 出 公 正 公平 的实 体 判 决 。 保 , 法 对 保 证 保 险 合 同 适 用 担保 法 , 够保 护 债 权 人 的利 益 , 不 利 于 能 但
种 说法 认 为保证 保 险 就是 一 种 担 保 , 另一 种 说法 认 为 保证 保 险 应 当 是 利 、 担 合 同义 务 的 主体 , 有投 保 人 、 保 险 人和 保 险 人 , 承 只 被 此时 , 有 没
《 险法 》 3 应相 应 修 正 为 : 人 民法 院审 理 保证 保 险 合 同 纠 保 第 6条 “
讲, 由于银行对债 务人偿付能力怀疑 , 能确定借款人是否有能力最 不 终偿还所欠债务 , 因此应 由银行 『保险 公司投保, u J 但实际上在操作 中 是 由借款投保保证保 险来保证 自身 的偿债能力,从而获取银行 的贷
法 效 率 , 约诉 讼 成 本 。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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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保 险 的 含 义
保 证 保 险 起 源 于 信 用 发 达 的美 国 ,之 后 在 西 方 许 多 国家 广 泛 开
展 。在我 国, 0 保证保 险却是一个新 的险种 , 法律界很少探 讨保证保险 的相关 问题 , 立法相对滞后 : 而保险公司在处理保证保险业 务时往往
保护保险人 的利益 。 保险公 司虽然可依合同法保护 自己的保费收入 , 但保险人依保 险法应享受的该行业特有的权 利和责任 豁免 却要被剥
夺 , 而 导致 保 险人 利 益 损 失 。 因 此 , 范 保 证 保 险 合 同 的法 律 适 用 进 规 很 有 必 要 。只 有 这 样 , 会 对 诉 讼 当 事 人 有 利 。 才
险的第一要件 , 也就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是否履约的不确定性而产
生 , 而 保 险 公 司 开 展 这 项 业 务 的 最 终 受 益 人 也 是 债 权人 。从 理 论 上
或例外的规定。 因此 , 。 笔者认为 , 了充分发挥保险制度在社会主 义 为 社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功能, 更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我们应该通过完善立法尽快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和细化。
经 验 不 足 , 险防 范能 力 差 , 风 因而 造 成 了大 量 的 纠 纷 出现 。 由于 保 证
( ) 二 对保证保 险合 同的法律适用应做进 一步规 范 对于保证保险合 同适用法律 的不同, 导致对投保人或受益人与保 险人的权益的保护有偏 差。 如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 同, 其应是保证 保
险法》 如果适用《 , 担保法》 的话, 抵押权人即银行对保险金享有优先受
偿权 。 但对于《 保险法》 来说, 保证保 险合 同的 当事人作为享受合同权
法律规定银行能成为享受保险金的主体 , 因而不存在优先受偿权的 问 题 。事 实上 , 抵押住房贷款保险合同, 既要适用 《 担保法》 又要适用 ,
Lg I s m A dS e e a ̄ t n  ̄i e W
20. 0 9 2(下 )
{占▲ I 毒会 ; I
浅谈 对保 证保险 的 立法 建议
张 陆 曼
摘 要 保证是担保的意思 ,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保证是债的担保 的一种合 同形式。保证保险在我国保险业中属于一个新 的 险种 。 从 保 险公 司开展 这 项业 务 以来 , 自 由于 自身经验 不足 , 风险 防范 能力差 , 到 了一 系列早年 出现 在银行 业 上 的信用 遇
险合 同 的 范畴 , 旦 发生 保 险 事 故 的纠 纷 , 一 到底 适 用 《 保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 《 担 还 保
保 险是财产 险种 之一 , 且又 具有其它财产 险种所不具备的信用性 , 因
此 , 可 以适 用 财 产 险 的 一般 条 款 , 同时 又 具 其 特 殊性 。 它 但 二 、 证 保 险 的性 质 争议 保 对 于 保证 保 险 的性 质 , 论 界 素来 有 争 议 。主 要 有 两种 说法 , 理 一
危机 。 本文从 保证 保 险 的性质 出发 , 对这 一新 生事物提 出 了相 关见解 。
关键 词 保证 保 险 担保 保 险业
中 图分 类号 : 922 D 2 .8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  ̄ o)216 10 .52 0 9O -3 ̄1
立法对其性质进行规范, 这样做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 同类合同的审 理, 于解决现实生活中有争议 的问题, 便 有助于完善法律规范, 提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