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评选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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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来源:法学教学案例网3月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度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十起案件的具体内容如下:1.张某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陪其子米某某到大佛寺处河边玩耍,后张某叫其子回家,米某某不从,并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将米某某掐倒在地,张某准备离开时,米某某抓住张某的衣角,张某在挣脱中致米某某滚入河中,张某未对米某某施救离开现场,致米某某溺水死亡。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案例点评(孙金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的核心是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

张某作为米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对米某某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她明知米某某坠入河中,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但她未予救助,放任了米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

法院考虑到张某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丈夫、公婆对张某表示了谅解,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李某安绑架案基本案情: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安因打电玩游戏输了钱无法对家人交代,遂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

在预先购买作案工具封口胶带及小型鞭炮等后,便以放鞭炮为名将被害人向某某(男,6岁)骗至通江县大操坝旁的“团圆大酒楼”负二楼,用封口胶带将被害人手脚捆住。

为防止其哭闹,又用手帕堵住被害人的嘴并用封口胶带将嘴巴缠住,并将被害人放进了墙壁的夹层里面。

随后打电话向被害人亲属索要十万元赎金。

在被害人亲属及时报案后,2014年1月27日23时许,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安抓获并成功解救出被害人。

一审以被告人李某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一、吴英案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吴英因涉嫌不法接收大众存款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依法拘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欺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上诉,保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有人都以为吴英“难逃一死”时,案子又突然峰回路转。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沿海各地的民间金融活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国家一方面对此种行为严厉禁止,另一方面却又对如何加大私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束手无策。

吴英案件所引发的远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有制度建设问题。

二、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自“红会事件”一跃成为成为网络红人的郭美美一直处在舆论漩涡,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其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23日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23日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23日公布五起典型案例目录1.俸红飞故意杀人案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保兑仓业务合作合同纠纷案3.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4.郭德胜诉河南省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5. 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一、俸红飞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俸红飞与同村村民俸某强(被害人,殁年13岁)、俸某佳(被害人,殁年13岁)相约到水坝处捉老鼠,后三人又在一起制作烤肉。

其间,俸红飞因琐事与俸某强发生争吵,遂持长柄尖刀、铁锤先后捅刺、击打俸某强和俸某佳,致俸某强心脏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俸某佳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俸红飞就地挖坑将俸某强、俸某佳的尸体掩埋。

12月11日,俸红飞为转移视线,书写两封勒索信,分别放置于俸某强、俸某佳家门口。

(二)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俸红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俸红飞因琐事持械杀死两名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俸红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有的罪行极其严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于此类犯罪,全国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有力惩处犯罪分子,并通过案件审判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防范保护意识,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在本案中,被告人俸红飞仅因琐事竟持尖刀、铁锤分别将两名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杀死,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1. 诉讼权保障案件:2003年,王云山因为抗议垃圾场被捕后,被关押五天。

他起诉警方非法拘禁,案件最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确认了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2. 言论自由维护案件:2015年,一位网民发表带有侮辱内容的评论,被指控犯有诽谤罪并判刑一年。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时进行了侵权行为的界定,维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3. 工人权益保障案件:2016年,SSF-ROHTAK工厂的工人提出工资欠薪、伤亡赔偿等权益维护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工人要求的所有权益,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4. 人权保障案件:2003年,江苏南通市少女陈小叶因违反校规被罚站后,被教师殴打致死。

最高法院在处理此案时,确认校方应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负责,加强了人权保护。

5. 民众团体参与案件:2003年,四川省绵阳市木里藏族自治县群众集体上访要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限制开发。

最高法院支持民众团体参与司法程序,保障了环境权益等。

6. 刑事过程保障案件:1998年,一名被告在陕西省洛南县被警方非法逮捕、拘禁、鸡肋审判,刑期十年。

最高法院破案,确认被告人原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强了刑事过程中被告及辩护人等权益保障。

7. 选举权维护案件:2011年,南阳市政府决定将扶风县晋安镇一座民房重划,在计划中将此地址列为“无人居住”。

但结果居住在该房屋的陕西省人大代表杨广涛无法选举。

最高法院确认选举权的重要性,维护了杨广涛的选举权。

8. 合同权益维护案件:2013年,一位消费者因虚假承诺购买商品,向法院提出请求。

最高法院裁定其中违反合同权益,给其赔偿,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9. 诉讼费用减免案件:2017年,一名农民工起诉金盈泰公司拖欠工资,最高法院遵循诉讼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收入的法定原则,减免农民工诉讼费用,减轻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10. 建设工程索赔案件:2021年,顺德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报评选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报评选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报评选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5-0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今天推出。

这十大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4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以及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刑事案件的评选,对2014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刑事案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做了一次认真的梳理,展示了人民法官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依法审判刑事案件,为促进依法治国、纠正冤假错案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2014年12月1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而宣告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冤案得以昭雪,的确大快人心。

随之,此案追责程序也启动。

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让我们对国家法治的进步感到鼓舞。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对于此案的深刻反思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在这一案件中表现出来的直面错案、敢于纠正的行为值得肯定。

从现有公开资料来看,内蒙古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正确的。

本案中,“真凶”赵志红出现并指认、供述当年犯下罪行,一连串的证据材料被挖掘出来,而呼格吉勒图当年有罪供述的所谓“铁证”不攻自破。

随着内蒙古政法系统追责程序的深入进行,当年如何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也就更加明晰。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在刑事司法领域,为了防止类似本案的错案再次发生,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司法理念的变化。

既要有勇于直面错误、纠正错案的决心,同时又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侦查、起诉案件之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2)努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协调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关系,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构建合理的追责标准和可行的办案责任制,排除不当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干扰;(3)将建立健全成熟、完善的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摆上改革日程,同时,还需要健全国家赔偿制度,多重机制共同保障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1月22日揭晓。

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结果如下:1、最高检历时七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2014年9月9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七年的申诉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案件当事人徐辉无罪。

1998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

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被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

徐辉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徐辉申诉再次被驳回。

徐辉服刑后坚持申诉。

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

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

此后,该厅一直跟踪督办。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在调阅案卷、查阅资料、多次往返广州和珠海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口供以及咨询相关技术专家的基础上,发现原审定案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遂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此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沟通,高度关注该申诉案进展情况。

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2、最高检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马乐系广东省深圳市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其利用所掌握投资基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获利1883万余元。

[VIP专享]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案例64个汇编

[VIP专享]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案例64个汇编

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二审判决书汇编(64份)最高法院民二庭2014年度二审判决书【说明】民二庭2014年全部公布的64个二审判决书,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案例数据库等收集,按照裁判日期排列。

因精力有限,暂聚焦于最高院商事诉讼二审民事判决书,故,不含再审法律文书,不含二审裁定书。

1 2014-1-1 陈彩萍与中扶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44号2 2014-1-23 曲靖市东方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3 2014-1-30 万高(北京)国际典当有限公司与天津武清开发区新中大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地铁君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16号4 2014-3-24 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寿光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号5 2014-4-8 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与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7号62014-4-9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洲证券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2号7 2014-4-22 北京中金国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昕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3号8 2014-4-30 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一三七团煤矿与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安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0号92014-5-8 哈尔滨乾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62号10 2014-5-8 黑龙江珠山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80号11 2014-5-8 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7号12 2014-5-9 黑龙江千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64号132014-5-15 张友隣、张伟、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桦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郁起、赵中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36号142014-5-28 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152014-5-28 刘小平与张新田、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7号162014-5-29 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28号172014-5-29 上海浙东铝业有限公司与常州世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76号18 2014-6-1 黑河市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宝工贸有限公司等与逊克县库尔滨流域水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27号19 2014-6-17 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00056号20 2014-7-7 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欧德曼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益邦投资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84号212014-7-10 沭阳恒通水务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8号22 2014-7-15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富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0号232014-7-16 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42号242014-7-23 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与陈达文其他股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30号25 2014-7-2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颜士琴、锦州中百(集团)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6号262014-7-29 湖南省翔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51号272014-7-31 陈锡寿、汲崇权等与张德树、蒋咏梅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05号282014-7-31 虞德水、王芹、贵州天府矿业有限公司、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冯培祥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63号29 2014-8-1 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号30 2014-8-1 汪兆海、杨乃义与深圳中科汇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00107号312014-8-1 杨留保与吴学平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33号32 2014-8-5 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冶金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82号332014-8-12 安徽金屯集团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金钉子投资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03号342014-8-21 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7号352014-8-21 银川源鑫磊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9号362014-9-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鉴、张健、沈阳市新辽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鑫俭兴工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6号372014-9-26 黑龙江省翔坤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93号382014-9-29 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宝纳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袁玉岷、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股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00092号392014-9-30 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与胡华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45号402014-9-30 蓝泽桥、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11号412014-10-9 许景秀与杨向忠、朝阳县隆源铁矿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43号422014-10-10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36号43 2014-10-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东方电气集团峨嵋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0号442014-10-13陕西南海矿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45 2014-10-24西安东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小龙、熊道军、李国辉、李长友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8号462014-10-30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59号472014-11-5 石景华与新疆信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奇台县富凯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21号482014-11-6 山东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能山东里能煤电有限公司与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60号492014-11-14泰安永鸿矿山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闫银柱、闫俊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27号50 2014-11-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25号512014-11-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行与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银川惠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48号522014-11-22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90号532014-11-24陈正明、陈紫微等与李毅平、李红霞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72号542014-11-24王成与安徽阜阳华纺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552014-11-27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35号562014-11-28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与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95号572014-12-2 北京长惠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与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李振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17号582014-12-12田凤发、邢利斌、山西楼俊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柳林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风晓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39号592014-12-20陈卯与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57号60 2014-12-20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91号612014-12-20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51号622014-12-25中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石山力兴冶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86号632014-12-27桐乡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爱东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31号642014-12-28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商业商储公司、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12号。

2014深圳十大法治案件回顾

2014深圳十大法治案件回顾

2014深圳十大法治案件回顾作者:彭建平律师来源广东万勤律师事务所【编者按】随着元旦佳节的来临,2014年度正式离我们而去,在这充满变化的一年中,深圳的法治也有着迅猛的发展。

一、20亿村官落马反贪又下一城关键字反腐风暴【典型案例】被网友戏称“房爷”的深圳“20亿资产村官”周伟思因网络举报被“撂倒”了。

网友在质疑“房爷”爱财是否取之有道时,也在感慨都是深圳人,差距咋这么大呢?最终,“房爷”周伟思因涉嫌受贿5600万元被公诉。

【年度汇总】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因受贿被判刑十年,曾向梁送钱的深圳市卫计委原主任江捍平一审被判11年;市社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叶民辉接受调查;深圳市原政法委副巡视员王合意受贿82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局长谢卓浩涉嫌贪污被逮捕……【反响】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叶海波说,腐败是典型的公权的私有化,反腐败彰显了权力的公共性。

二、“剑网”严打侵权快播被罚2.6亿关键字天价罚单【典型案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详细调查,发现当事人快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北京爱情故事》等电视剧、综艺类作品,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且快播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快播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非法经营额巨大,6月26日依法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即罚款2.6亿元。

【年度汇总】今年,我市根据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相关部署,制定“剑网”方案,类似快播公司的违法案件都会受到严厉打击,重点围绕文字、影视、音乐、游戏、软件等作品的数字版权保护,加大对互联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商店的监管力度。

【反响】“天价罚单”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关注。

起初公众以为是涉黄,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开出的罚单却是因该公司未取得授权,擅自播放16部影像作品,侵犯了腾讯等公司的知识产权。

人大代表杨勤认为,整个案件事实清楚,依法走过听证等程序,而且处理人性化,没按最高标准处罚,只是折中处理,整个调查处理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十大法律案件(3篇)

十大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聂树斌案聂树斌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冤案之一。

1994年,聂树斌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聂树斌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再审。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聂树斌案成为司法公正的典范。

二、赵作海案赵作海案是我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冤案。

2002年,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0年,警方抓捕到真凶,赵作海被宣告无罪。

2011年,赵作海因癌症去世。

赵作海案引起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

三、陈建州案陈建州案是我国首例网络直播犯罪案件。

2016年,陈建州在直播过程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

此案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直播行业监管的思考。

2017年,陈建州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件警示了网络直播行业需加强自律。

四、张氏叔侄案张氏叔侄案是我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冤案。

2002年,张氏叔侄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2010年,警方抓捕到真凶,张氏叔侄被宣告无罪。

此案暴露了我国司法体制中的漏洞,促使司法改革。

五、李某某案李某某案是我国首例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2013年,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

六、马航MH370案马航MH370案是一起国际性失踪事件。

2014年,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踪,引发全球关注。

我国政府积极介入调查,为失踪乘客家属提供帮助。

此案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责任与担当。

七、雷洋案雷洋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冤案之一。

2016年,雷洋因涉嫌醉驾被警方带回警局途中不幸身亡。

此案引发了人们对执法公正的质疑,促使我国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八、王宝泉案王宝泉案是我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冤案。

1999年,王宝泉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0年,警方抓捕到真凶,王宝泉被宣告无罪。

此案警示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九、吴英案吴英案是我国首例女性企业家涉嫌非法集资案。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年9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同时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的十大案例。

案例如下:一、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一)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四川省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7.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省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2015-07-277月17日,开豪车、住豪宅,还投1.2亿巨资开办公司的熊军(化名),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省高院昨(23)日发布了我省法院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这起案例也被纳入其中。

这10个案例,从案件类型上来看:3件属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件属于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件被处高额罚款,1件司法拘留,1件被处刑事拘留,1件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1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省高院综合处处长王用才介绍,从犯罪情节来看,典型案例中既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受到从严惩处的;也有被执行人被刑事立案后,主动履行了义务,认罪悔罪,被酌定从轻处罚的。

“发布这些典型案例,目的是提醒大家,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行为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王用才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1 低价转移财产被判8个月2012年9月,邓某饲养的犬只将9岁的小亮咬伤,蓬溪县法院判决邓某赔偿小亮各项损失12.9万元。

判决生效后,邓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小亮的母亲到蓬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在执行中发现,邓某夫妇已不知去向,其名下的两套房产也被其以不合理的低价(77.39平方米的住房卖价12.6万元、40.98平方米的住房卖价4万元)转到其妻弟、姐姐名下,导致邓某在蓬溪境内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小亮一家迟迟得不到赔偿。

邓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7月23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情况,公布了全市法院办理的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玉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13年1月24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3)甘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将王玉国的一台比亚迪轿车予以查封。

2013年7月16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甘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玉国给付郭宏祥欠款408,000元。

2014年2月27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甘民初字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玉国给付郭林立欠款924,000元。

2013年7月,王玉国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比亚迪轿车转移至山西省平定县;2014年,王玉国经营的甘南县腾飞大田种子经销处共销售一万多斤种子,销售金额10余万元,未用于还款;2014年1月3日,王玉国花费10余万元租赁山西省阳泉市四矿区宏泉小区B4号楼5号门市房经营饭店,为了隐瞒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饭店以其侄子王宇的名义经营。

因王玉国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甘南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甘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8月14日将王玉国抓获。

2015年1月23日,甘南法院对王玉国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玉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毕长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泰来县人民法院(2012)泰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裴美强于2013年7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毕长德给付赔偿款477,773.65元以及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

执行立案后,毕长德与裴美强在同年11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四期给付赔偿款。

2014年度十大宪法事例

2014年度十大宪法事例

2010年7月就职于中国尔玛互动营销公司,负责文案工作。在 该公司工作期间,秦志晖熟悉了相关的互联网炒作手法。2011 年8月,秦志晖从该公司离职,先后于2012年12月、201 3年5月到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工作。被捕前秦志晖任北京华迅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分公司社区部副总监。2013年8月19日秦志晖因涉嫌犯 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捕。
五、“秦火火”网络谣言案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秦志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 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 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 了刑法第246条、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 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拘人大代表的请求
周宁人大再审同意刑拘醉驾人大代表 12月2日,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再次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 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许可上海市公安局松 江分局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从即日起暂时停止其执 行代表职务。”
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30日,内蒙
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
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 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
2059621.40元。
呼格吉勒图父母
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典型意义
此案最大的意义,是使“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更加彰显。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二、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导读:
1996年4月,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

2014年度全国人民法院系统十大刑事案件(最高院官方版)5-10

2014年度全国人民法院系统十大刑事案件(最高院官方版)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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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江水污染系列案首案
2014 年 3 月 1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 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 队原支队长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民币 1 万元,对其退出的 2.4 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 库。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水、空气、阳光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三大基本元素。 在当今社会,水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战略物资,直接关 系到国家生存和安全。这里说到的水是指能够被饮 用、灌溉、生产的,受污染的水是一种毒水,水一旦受到 污染,不仅不能造福人类,反而会成为危及人类生存和 国家安全的罪魁祸首,因此确保水资源的安全是我国 刑事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 水平越来越高,对安全清洁的水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 多,但是水资源的污染现象却越来越普遍。我们不可 能通过放弃经济发展、降低生活水平来减少对水资源 的需求,只能在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要求有限的水资源 不受污染。 本案实例告诉我们,人为造成水资源大面积污染 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经营厂家 将有毒废水不做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泊;另一方 面,对水资源监管负有职责的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因为贪污受贿、地方保护或者玩忽职守而没有正确 有效履行职责。我国刑法专规定一节“破坏环境资源 保护罪”,对严重破坏环境的危害行为予以严惩;对政 府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刑法也有相 关规定。这就从排污主体和政府监管两方面惩治环境 污染行为。 本案中,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工 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致使为汇 威厂违法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 群众的切身利益,理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5月16日)1.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公款再审改判无罪案【案情简介】原审被告人张文中,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9年3月30日,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4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

2014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

2014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一、钱钟书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由发信人即作者享有,但物权归收信人所有。

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

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及内容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拍卖的行为,尽管有物权作为其基础,但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同时,对书信中的隐私内容予以公开,也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对于此类行为人即将实施的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此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本案受诉法院依照这一规定,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拍卖公司禁止进行该拍卖活动,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个案件中,绝不仅仅是因为涉及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及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也不仅仅是因为对本案的处理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而是依法本应如此,任何符合这一规定要求的,都可以采取这样的法律措施。

本案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准确地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作出了具有侵权禁令性质的行为保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司法借鉴价值。

二、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实施扣押。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介绍,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5371件,审执结91388件,同比分别增长11.7%和9.1%。

当天通报的10个案例中,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

案件涉及安哥拉绑架、以收取劳务报酬方式受贿、电信诈骗、噪声污染致损、政府信息公开等,具有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富有社会教育意义等特点。

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1、黄振兴等13人在安哥拉绑架案【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振兴等13人通过劳务、商务、因私等方式至安哥拉共和国(下称安哥拉)滞留务工期间,相互结伙或伙同陈裕兵(在逃)、余小刚(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持枪、强行抓、绑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绑架肖某、田某多人,并向被害人亲友、员工勒索巨额赎金,共作案8起,涉案总价值11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683426元。

其中参与最多的5起,最少的1起,涉案金额从49万美元至10万美元不等。

南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对黄振兴等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5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

一审宣判后,夏凯、顾昌峰、汪贤波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作为发生于安哥拉境内,中国公民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有组织绑架犯罪系列案之一,系公安部“5.11”专案,受到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案的准确定罪量刑,对其后进行的中安二次联合打击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有效维护了在国外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龚礼以收取劳务报酬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案【基本案情】1996年初至2013年初,被告人龚礼在担任南通市土地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期间,利用负责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负责市政府安置房建设等职务便利,为南通新景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亿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22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的人民币合计124万元。

个案推进法治:2014年十大影响性案件评析

个案推进法治:2014年十大影响性案件评析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律评论
年卷期: 2015年 第1期
主题词: 影响性;公众投票;南方周末;活动经过;中国法治建设;法学研究会;公众视野;湖南衡阳;回中;中国案例
摘要:<正>编者按"中国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自2005年首次走入公众视野,至今已走过十年历程。

十年成蹊,十年成林。

一百个大案,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在百转千回中铿锵前行。

2015年1月,我刊与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南方周末报社共同主办了"2014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

本次活动经过前期近30万人次的公众投票,在公众投票基础上结合法学专家委员会意见,并按照不同的权重划分确定,最终选出以下2014年最具影响性的十大案件:"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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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评选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5-0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今天推出。

这十大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4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以及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刑事案件的评选,对2014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刑事案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做了一次认真的梳理,展示了人民法官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依法审判刑事案件,为促进依法治国、纠正冤假错案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2014年12月1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而宣告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冤案得以昭雪,的确大快人心。

随之,此案追责程序也启动。

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让我们对国家法治的进步感到鼓舞。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对于此案的深刻反思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在这一案件中表现出来的直面错案、敢于纠正的行为值得肯定。

从现有公开资料来看,内蒙古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正确的。

本案中,“真凶”赵志红出现并指认、供述当年犯下罪行,一连串的证据材料被挖掘出来,而呼格吉勒图当年有罪供述的所谓“铁证”不攻自破。

随着内蒙古政法系统追责程序的深入进行,当年如何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也就更加明晰。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在刑事司法领域,为了防止类似本案的错案再次发生,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司法理念的变化。

既要有勇于直面错误、纠正错案的决心,同时又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侦查、起诉案件之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2)努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协调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关系,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构建合理的追责标准和可行的办案责任制,排除不当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干扰;(3)将建立健全成熟、完善的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摆上改革日程,同时,还需要健全国家赔偿制度,多重机制共同保障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昆明“3·01”严重暴恐案2014年9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3名被告人死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

点评: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赵秉志暴恐犯罪是当下中国面临的重大现实犯罪问题,依法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

不可否认,当前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暴力恐怖事件滋生的土壤,但暴力恐怖活动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其肆意践踏生灵、侵犯无辜者的生命的行为不仅有违道德,更触犯了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必须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恐怖活动犯罪。

在“3·01”昆明暴恐案件处置过程中,民警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场击毙4名暴徒;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采取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救治受害人员,恢复铁路运营秩序等应急处置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恢复社会秩序;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特别是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综合案件相关情况正确定罪量刑,并且鉴于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在羁押时已怀孕,依照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死刑。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为各少数民族被告人聘请了翻译,依法保障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且指定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司法机关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也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

逝者如斯!“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件带给我们的伤痛并未远去,如何从根本上防范暴恐案件值得我们反思,希冀以相关案件为契机,促进我国反恐法治的进一步完善。

相信随着统一的反恐怖法、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反恐法治事业必将会有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三: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故意杀人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并不鲜见。

招远故意杀人案之所以举国轰动引起民众社会高度关注,是因为凶手的杀人恶念来自于“全能教”的教义和组织的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宗教和邪教却有本质上的区别。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简而言之,邪教除了不具有合法性以外,更重要的是它的教义漠视人的生命,掠夺他人的财产。

招远故意杀人案充分地表现出邪教的危害性。

我国刑事法律对邪教组织及其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特别要注意的是受邪教教义的蛊惑,邪教徒的犯罪具有疯狂性,表面上看与精神病人的危害性行为具有相似之处,而实际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绝不应当把邪教徒的疯狂行为视为精神病人无意识、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而不以犯罪论,不予处罚。

相反,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邪教徒的犯罪,应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四: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历时两年多的“张曙光受贿案”在公众的关注中终于落下了帷幕,这个号称“中国高铁技术第一人”的人,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继刘志军之后又一个铁道部落马的高官,也是我国在反腐工作上的又一大成果,同时,本案也再次对我国当前的反腐机制敲响了警钟,引发对预防腐败机制的反思。

张曙光的涉案时间跨度从2000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受贿,问题在于,我党一直在着手构建反腐败的机制,并且一直在加强反腐败的力度,为什么在这11年中张曙光的受贿行为没有得到查处呢?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的反腐机制整体存在着“软化”的问题,当前的反腐机制较为零散,而没有形成健全的反腐制度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又重申了反腐败的问题,指出反腐败的关键在于强化权力的监督和运行体系,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这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未来反腐败工作的重心是要试图构建科学、健全的反腐败机制,将腐败犯罪的预防和腐败犯罪的惩治体系化,使得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走向制度化、法治化。

具体言之,不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还要着手建设一支高效、法治的反腐队伍,整合反腐败的各方力量,促进纪检、行政监察的反腐和检察机关反腐的协同,在明确各方职责的基础上,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核心作用。

只有制度化的反腐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犯罪的发生,防止下一个“张曙光案”的出现。

五:福建终审宣判念斌无罪案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开宣判念斌投毒案。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依法作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念斌投毒案”应当是2014年刑事案件中受到社会关注度之高、之久仅次于“呼格案”的一个案件。

念斌在长达8年的诉讼过程中,曾四度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到2014年8月峰回路转,被福建高院宣判无罪,真可谓九死一生!社会关注“念斌投毒案”,不仅是因为该案戏剧化的诉讼过程和结果,而是透过该案,人们在思考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出了什么问题,同时也感到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有希望的!近年来,没有哪一个案件像“念斌投毒案”如此强烈地冲击着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也没有哪一个案件像“念斌投毒案”如此强烈地张扬着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念斌投毒案”的曲折反复和柳暗花明,使我们由衷地对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大加肯定:一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重大举措。

试想:“念斌投毒案”如果没有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念斌的生命今天还存在吗?二是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大修改。

它强化了庭审功能,要求重要的证人、鉴定人都要出庭作证,还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规定。

正是有了这些规定,才在该案最后一次庭审中发现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严重问题,法院断然作出念斌无罪的判决。

三是司法机关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辩护意见的重视以及该案律师们无私、无畏、专业、敬业的奉献精神!六: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2014年8月8日,我国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彼特·威廉·汉弗莱、虞英曾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及驱逐出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点评:《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从本案的发生与审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共识: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否,绝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事关公民安全、法律尊严、社会稳定的大事。

同时,我们又看到了当下社会的两个矛盾与纠结:一是个人信息保护与泄露之间的如何偏重?在网络时代,一边是形势越来越明显的“透明社会”潮流,一边又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常常难以保障的现状。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看到,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甚至可以说是作为一种人权,个人信息的保护乃至防止商业和公权机关的滥用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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