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丹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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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丹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
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1
【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15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劲吴义军李淑红
【审理法官】张劲吴义军李淑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丹丹;宋彬
【当事人】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丹丹宋彬
【当事人-个人】陈丹丹宋彬
【当事人-公司】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陈丹丹;宋彬
【本院观点】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公司,理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完成其物业服务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对物业服务公司应履行义务的内容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公司,理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完成其物业服务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对物业服务公司应履行义务的内容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在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和前期物业合同的约定评判合同各方应履行的义务,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长兴物业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被上诉人诉求的请求权基础源于上诉人长兴物业作为物业服务人的维修义务。
一审审理中,双方对案涉房屋东墙漏水多次报修、多次维修的事实不持异议,一审审理中,上诉人在开庭审理中,对房屋漏水的事实予以认可,现上诉人主张系被上诉人对房屋的擅自改动导致房屋漏水,前后矛盾,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至于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跟随其认知的变化,对申请鉴定的事项予以变更,并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前依据鉴定结论,变更其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故原审判决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判令上诉人承担部分鉴定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纵观本案一审鉴定程序的启动,在一审法院围绕鉴定
的启动而进行的质证过程中,在被上诉人对漏水财产损失申请鉴定时,上诉人亦明确表示对案涉房屋漏水原因申请鉴定,此后上诉人又书面撤销了该鉴定申请,随后被上诉人放弃了案涉房屋阳台损失的鉴定,从而导致鉴定机构的退鉴。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鉴定机构的退鉴并非被上诉人放弃阳台损失的单方面原因导致。
因双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数额未能达成合意,故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并依据鉴定结论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因启动鉴定程序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双方当事人予以分担。
一审判决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令上诉人承担部分鉴定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长兴物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上诉人大连新港长兴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大连新港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8:47: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原告陈丹丹、宋彬购买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房屋。
入住该房屋后,陈丹丹、宋彬于2018年雨季发现该房屋存在东墙渗水情况,导致其南卧室墙面、地板及北卧室墙面、地板等受损。
长兴物业称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内住户存在墙面渗水等情况均由长兴物业自行维修或委托维修队进行维修。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陈丹丹、宋彬的申请,一审法院通过本院委托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因陈丹丹、宋彬不再对阳台渗漏情况进行鉴定,长兴物业对东墙室内渗漏情况负责,故该鉴定机构予以退鉴,陈丹丹、宋彬支出鉴定费2000元。
后又委托辽宁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北卧室东墙保温板、北卧室东墙与北墙壁纸、北卧室东墙与北墙大白、北卧室地板、带阳台南卧室东墙保温板、带阳台南卧室东墙壁纸、带阳台南卧室地板、带阳台南卧室东墙大白价格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1年10月25日出具(2021)博(司鉴)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5273.21元。
原告支出鉴定费4000
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具体到本案,案涉房屋因东墙渗水导致原告房屋内墙面、地板等损失,长兴物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原告北卧室东墙保温板、北卧室东墙与北墙壁纸、北卧室东墙与北墙大白、北卧室地板、带阳台南卧室东墙保温板、带阳台南卧室东墙壁纸、带阳台南卧室地板、带阳台南卧室东墙大白的损失为5273.21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修复东墙、南北卧室壁橱、衣柜及榻榻米等预估费用2000元,因该费用尚未产生,故对该部分,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待修复后就实际产生的损失另行主张。
第一次鉴定因原、被告双方的原因而退鉴,故鉴定费应由双方各负担一半;第二次鉴定费应由被告负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丹丹、宋彬房屋损失5273.21元、鉴定费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丹丹、宋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原告已预交132元,由被告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由原告负担7元,应予退还原告12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长兴物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房屋现场说明。
由于原告将房间的配重墙推倒,原房间与露天阳台连接一起形成一个房间,并在阳台加盖棚顶和窗户,这是私自行为(出现任何问题都由业主负责,不是物业公司负责范围),也是房间漏水的隐患。
(一审时已经详细说明具体情况)。
二、入住时间。
2008年,业主购买二手房时间2017年。
前业主有报修过,物业公司已经维修,并且关于本栋楼的东墙再无接到漏水报修。
被上诉人入住后2018年8月20日接到涉案房屋报修漏水,由于业主装修房屋时将东
墙用石膏板全部覆盖,故无法确认具体漏雨位置。
物业公司于2018年9月3日挂吊蓝将涉案整栋楼东墙从上至下全部维修一遍。
其后物业公司也对涉案东墙多次进行维修,2021年没有接到业主的漏水报修。
三、业主东墙漏水非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原因所致,物业公司是无
过错方。
业主报修漏水,物业公司也及时修复,物业公司已经达到物业前期服务协议约定的
服务责任和义务。
四、业主将主卧与阳台的配重墙推倒联通一起形成的漏水隐患,第三方鉴定时已经放弃鉴定,在一审的报告中,漏项,没有进行公平的裁定。
五、一审依据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是片面的。
民法典九百四十二条规定,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完全,并没有规定出现损失由物业服务人承担,法律法规是严谨和
明确的,一审法律依据不合法。
2、民法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该按照合约的规定,本案合约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没有规定物业公司提供保护业主的人身财
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法律是严谨和明确的,一审仅对法律解读,并未对内容解读,依照民
法典的内容,本案中没有法律依据判定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和损失,自然物业公司就不应
该成为被告。
1.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约。
中的合约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
服务协议》中没有规定物业公司提供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2.第九百四十二条中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三条已经说明物业服务人达到合理措施的要求),并没有规定出现损失由物业服务人承担。
所以一审法律依据不全面不适用。
六、本案业主的陈述不属实,歪曲事实,物业公司以维修单证明多次维修,只要业主报修,
物业公司就进行维修。
按照规定房屋漏水的维修费由维修基金承担,不是物业费的支付范围,物业公司拿出自己的资金进行维修,避免业主的损失扩大,甚至对于业主更改墙体部分
也进行了维修。
物业公司达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及《民法典》的规定。
七、本案业主
对于本次事件的态度和方式是恶劣和恶意的。
1.对物业公司维修人员谩骂指责;2.公共场合甚至法庭上无视法律大放厥词,蔑视法律;3.申请第三方鉴定,却不鉴定私自更改的部分;4.将事情不断扩大,找政府,找鉴定,扩大损失范围,仅仅最初的2000元的实际损失扩大几倍。
八、对判决认定的涉案金额有异议。
1.业主私自行为的鉴定已经放弃,也就是说明业主
也具有同样的责任,一审仅仅判定一项检测费用的一半由被上诉人承担,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2.对于间接和检测费用不应该列入申请范围,维修的范围就是哪坏哪修理,壁纸和地板有问题就维修壁纸地板。
检测是业主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佐证,与直接损失无关。
3.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2000元损失,物业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仅对于漏水的位置提出异议。
一审进行鉴定并把间接的检测的费用纳入申请范围错误。
且业主提出鉴定申请的时候,已经书面向法院说明情况了。
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强者弱者。
物业公司是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提供就业服务社会的合法公司,享受法律的保护和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物业公司一如既往地承担应尽的责任和社会责任,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付出多倍的辛苦和风险。
一审判决将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的损失判令物业公司承担,是纵容,是增加社会负担。
十、物业公司是无过错方,并且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漏水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
1、物业费支出中有工程、保洁、保安、人工、材料,税金的支出,没有业主漏水房屋损失赔偿的内容。
2、本案业主漏水不是物业过错作为的,物业公司属于无过错方。
3、物业公司顶着重重压力即自筹资金以及忍受着业主对维修人员的不尊重行为已经给业主漏水部分维修完成,2021年没有漏水。
重重压力是指物业公司自筹资金以及本案业主对维修人员不尊重行为。
物业公司是无过错方,并已履行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行为,不应该成为被告。
十、一审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
1、现场情况一审和上诉状已说明,第三方检测时本案业主主动放弃对推倒南墙与露天部分的检测,放弃就是承担一切后果,承认业主改造部分漏水,本案因房间地板全部浸泡,漏水来源就明确为东墙和南墙,并且南强推倒与阳台相通形成大量漏水,所以地板和墙面损失更大,东墙仅为渗漏不可能出现大量漏水(在一审和上诉状已说明原因)。
一审却忽略了本案业主应该承担的漏水责任,仅在第三方检测费上略作承担,法律公平合公正何在?2、一审对于金额的确定仅仅依靠第三方检测和业主提出的标准核算,没有体现法律依据。
第三方检测的出发点是直接维修还是装修或业主说什么就些什么?业主原来提出的诉讼请求2000元,直接变成几万元是否合理?依据何在?是否在金额上也要求业主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没有体现哪条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提出什么要求就是什么要求,物业公司
却用法律法规来要求,法律的公正公平何在?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一审却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综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物业公司是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提供就业,服务社会的,物业公司一如既往承担应尽责任和社会责任,特别疫情期间,不应该承担的却承担的行为是增加社会负担,是对法律的亵渎,物业公司是无过错方,没有法律法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并且作到了应尽的责任,物业公司不是被告,此案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陈丹丹和宋彬不同意长兴物业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答辩意见为:一、从交涉房屋漏水开始,我们买的是精装房屋,无需拆除重塑,仅对房屋进行软装修。
后房屋出现南北卧室同时漏水,漏水情况一样,共用的东墙,肉眼可见多处裂痕,房屋的阳台只连南卧,阳台只有冬季有霜化成水,不可能导致北卧也漏水。
二、2017年10月入住时不属于雨季,没有发现漏水情况。
2018年8月雨季开始漏水,过了雨季物业才维修,维修后检验不出来是否实际修好。
2019年房屋继续漏雨,我们继续报修,现住时年年漏,我们修不起,所以提起本案诉讼。
起诉后,物业公司再没派人来修房子了。
三、长兴物业作为服务方,主要职责是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部分的维修及养护,现物业公司提出没有责任修缮房屋,是不负责的。
四、一审审理时,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有阳台屋顶发霉照片,鉴定现场上诉人提出阳台发霉是阳台漏水导致的,和东墙无关,我们商量觉得物业有道理,所以放弃了阳台赔偿部分的鉴定,同时也放弃了关于阳台部分的赔偿的主张,为此导致鉴定被退鉴,一审判决据此判令我们各承担一半鉴定费我方认可。
五、一审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在上诉中也提到了对案涉房屋的多次维修,侧面佐证了我方提到的多次漏水、多次报修的事实。
因上诉人未达到妥善维修好东墙,导致我方财产受到损失,我们从未墙体的改造过。
六、被上诉人不存在藐视法庭等事实,我们只是在开庭时陈述了事实,说话声音大了点,如果对方说我们藐视法庭请拿出证据。
所有鉴定我们都是根据鉴定中心的要求签字,所有的笔录我们都认可,反而是上诉人影响庭审进程,一度退出鉴定答辩现场,我们起诉2000元,上诉人不同意,于是我们起诉,上诉人不承认漏,司法鉴定后又承认漏,所以我
们申请鉴定,审判时以鉴定结果为依据,我方依据鉴定结果变更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恶意拖延导致我们在外租房。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
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长兴物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丹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2民终153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87315013G。
法定代表人:毕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岚,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丹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发。
审理经过上诉人大连新港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物业)与被上诉人陈丹丹、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2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长兴物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房屋现场说明。
由于原告将房间的配重墙推倒,原房间与露天阳台连接一起形成一个房间,并在阳台加盖棚顶和窗户,这是私自行为(出现任何问题都由业主负责,不是物业公司负责范围),也是房间漏水的隐患。
(一审时已经详细说明具体情况)。
二、入住时间。
2008年,业主购买二手房时间2017年。
前业主有报修过,物业公司已经维修,并且关于本栋楼的东墙再无接到漏水报修。
被上诉人入住后2018年8月20日接到涉案房屋报修漏水,由于业主装修房屋时将东墙用石膏板全部覆盖,故无法确认具体漏雨位置。
物业公司于2018年9月3日挂吊蓝将涉案整栋楼东墙从上至下全部维修一遍。
其后物业公司也对涉案东墙多次进行维修,2021年没有接到业主的漏水报修。
三、业主东墙漏水非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原因所致,物业公司是无过错方。
业主报修漏水,物业公司也及时修复,物业公司已经达到物业前期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责任和义务。
四、业主将主卧与阳台的配重墙推倒联通一起形成的漏水隐患,第三方鉴定时已经放弃鉴定,在一审的报告中,漏项,没有进行公平的裁定。
五、一审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是片面的。
民法典九百四十二条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完全,并没有规定出现损失由物业服务人承担,法律法规是严谨和明确的,一审法律依据不合法。
2、民法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该按照合约的规定,本案合约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没有规定物业公司提供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法律是严谨和明确的,一审仅对法律解读,并未对内容解读,依照民法典的内容,本案中没有法律依据判定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和损失,自然物业公司就不应该成为被告。
1.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约。
中的合约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没有规定物业公司提供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2.第九百四十二条中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三条已经说明物业服务人达到合理措施的要求),并没有规定出现损失由物业服务人承担。
所以一审法律依据
不全面不适用。
六、本案业主的陈述不属实,歪曲事实,物业公司以维修单证明多次维修,只要业主报修,物业公司就进行维修。
按照规定房屋漏水的维修费由维修基金承担,不是物业费的支付范围,物业公司拿出自己的资金进行维修,避免业主的损失扩大,甚至对于业主更改墙体部分也进行了维修。
物业公司达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及《民法典》的规定。
七、本案业主对于本次事件的态度和方式是恶劣和恶意的。
1.对物业公司维修人员谩骂指责;2.公共场合甚至法庭上无视法律大放厥词,蔑视法律;3.申请第三方鉴定,却不鉴定私自更改的部分;4.将事情不断扩大,找政府,找鉴定,扩大损失范围,仅仅最初的2000元的实际损失扩大几倍。
八、对判决认定的涉案金额有异议。
1.业主私自行为的鉴定已经放弃,也就是说明业主也具有同样的责任,一审仅仅判定一项检测费用的一半由被上诉人承担,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2.对于间接和检测费用不应该列入申请范围,维修的范围就是哪坏哪修理,壁纸和地板有问题就维修壁纸地板。
检测是业主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佐证,与直接损失无关。
3.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2000元损失,物业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仅对于漏水的位置提出异议。
一审进行鉴定并把间接的检测的费用纳入申请范围错误。
且业主提出鉴定申请的时候,已经书面向法院说明情况了。
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强者弱者。
物业公司是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提供就业服务社会的合法公司,享受法律的保护和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物业公司一如既往地承担应尽的责任和社会责任,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付出多倍的辛苦和风险。
一审判决将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的损失判令物业公司承担,是纵容,是增加社会负担。
十、物业公司是无过错方,并且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漏水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
1、物业费支出中有工程、保洁、保安、人工、材料,税金的支出,没有业主漏水房屋损失赔偿的内容。
2、本案业主漏水不是物业过错作为的,物业公司属于无过错方。
3、物业公司顶着重重压力即自筹资金以及忍受着业主对维修人员的不尊重行为已经给业主漏水部分维修完成,2021年没有漏水。
重重压力是指物业公司自筹资金以及本案业主对维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