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潼南区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的决定-潼南府〔201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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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潼南区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
录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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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潼南区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的决定
潼南府〔2017〕94号
区级有关部门、市管在潼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的决定》(渝府发〔2017〕12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

经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应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1项,其中,原已取消6项,本次取消4项,取消部分审批事项的1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防止管理脱节。

对取消的事项,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区审改办反馈,涉及审批项目调整的,要及时制定项目调整工作方案,自接到项目调整相关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方案报区审改办(区编办),区审改办、区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审定。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次决定动态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网上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潼南区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附件
潼南区201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方式
处理决定
备注
1
区教委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审批
已取消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007年第25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2015年11月10日予以修改)
审批
已取消
3
区公安局
公章刻制审批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审批
已取消
4
区国土局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审批
取消
原项目库151项
5
区水务局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审批
已取消
6
在堤坝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审批
已取消
7
区文化委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审批
已取消
8
印刷经营(含1000万以下包装装潢、其它印刷品、打复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审批
取消打复印许可
原项目库225项
9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取消
原项目库228项
10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取消
原项目库229项
11
区林业局
因科研等需要采集(伐)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审批
取消
原项目库298项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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