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粥理论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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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粥理论评议
分粥理论读过很多次,在开始的时候,颇为分粥的第五种方法所折服,认为那确实是一种最佳的使粥分的公平的方法。

但读过多次以后,与现实对照,则感觉分粥理论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多少应用,一个美好的理论却很少应用,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不妨重温一下分粥的五种办法:
方法一:拟定一人负责分粥事宜。

很快大家就发现这个人为自己分的粥最多,于是换了人,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

结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

方法二: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

虽然看起来平等了,但是每个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得饱且有剩余,其余6天都饥饿难耐。

结论:资源浪费。

方法三:大家选举一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分粥,开始还能基本公平,但不久他就开始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

结论:毕竟是人不是神!
方法四: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监督和制约。

公平基本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经常提出多种议案,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等粥分完,早就凉了!结论:类似的情况政府机构比比皆是!
方法五:每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分粥的人最后一个领粥。

结果呢?——每次7只碗里的粥都是一样多,就象科学仪器量过的一样。

读到最后,我们知道是7个人在一起喝粥,粥是用碗盛的,而且粥似乎数量不足或正好7人均分才能保证每人吃饱——假设每个人的饭量相同。

我们评议一下分粥的各种方法:
方法一:原结论是“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这个结论没有错误。

但问题是分粥的集体为什么授予分粥的人分粥的自由裁量权,他为什么可以随意分粥?为什么不给他制定分粥的规矩:共分7碗,每碗大致相等?
现实中,确实存在分粥者给自己或自己的小圈子多分的事情,例如公务员的养老金要比企业人员多很多,农民则只有象征性的养老金。

但我们还是要追问,他们为什么可以这样分,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力?
方法二:原结论是“资源浪费”,这也没有什么错误。

但我们不得不说,轮流分粥只适合人数少的共同体。

共同体较大时分粥不可能是“共分7碗,每碗大致相等”这样简单。

分粥时可能要考虑被分粥人对粥的贡献及他对粥的需求量等因素。

此时分粥可能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也许只有专业的分粥人员才会分的更好,轮流分粥是不符合专业分工要求的。

方法二同样存在自由裁量权问题。

方法三:原结论是“是人不是神”,这是非常正确的。

“道德上乘”本身就是一种虚假的假设,极少有这样的人存在,雷锋不也只是一个吗?方法三同样存在自由裁量权问题。

方法四:原结论是“类似的情况政府结构比比皆是”,这太对了,这是多数共同体必须采用的分粥方法——就是我们常说的宪政民主制度。

我们不必担心粥凉的问题,这是一个伪命题。

发达的宪政民主国家,粥分的大多很公平,粥根本没凉,还是很好喝的。

方法五:原结论是“每次7只碗里的粥都是一样多,就象科学仪器量过的一样”,这是可能出现的结果。

但问题是分粥的人可能是最后喝粥吗?分粥的人难道就不能在分粥的时候自己就先吃饱了?没见过厨师有饿着的。

这种看似美好的规则,其实是一种无法操作的空想。

假设真是7人用碗分粥的话,既然有了碗,可以由集体规定每碗盛大致相等的多少——例如半碗,整碗,谁都可以分,但分的不公平、不准确的话则取消他的分粥权力。

同时应给分粥人一定的酬劳,毕竟分粥人进行了分粥的工作,不能让人家白分。

假设是多数共同体的话,那最好还是按方法四进行分粥。

切记分粥人是没有自由裁量权的,他只能按分粥委员会制定的方案分粥,当他没执行该方案时,监督委员会则取消他分粥的权力。

权力是受限制的,权力是有人授予的,权力是分立互相制约的,权力是可以撤销的——这才能有公平的分粥结果。

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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