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政〔2017〕516号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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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7.11•【字号】青建规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区(市)、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针对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和销售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中设计、施工、销售、交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全装修商品住宅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装饰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对各自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业。

二、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

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必须明确实施装修的楼号、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等相关信息。

三、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 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装修工程和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全装修交付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包含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报(青建管标字〔2011〕3号)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考核的通知》(青建管字[2011]5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48号),扎实做好建筑市场计价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局组织开展了2011年全市建筑工程计价行为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的基本情况2011年4月至7月,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计价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市内四区抽取项目29个,共50个标段。

其中住宅项目22个;公用建筑项目7个,国有投资项目12个。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施工图预算、期中结算、价款调整等计价活动中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的执行情况;计价成果文件执业人员及单位签字与盖章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合同与咨询业务是否相符;施工合同中计价相关内容履行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及使用情况等。

各区市同时自行组织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随着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计价依据、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我市相继实施了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备案、施工合同标识登记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市、区(市)两级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进一步规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三五”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三五”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三五”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三五”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十三五”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9日青岛市“十三五”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

为加快实现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目标,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和《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我市实施全域统筹发展战略以来,县域经济迅速发展、园区经济带动城镇繁荣、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城乡发展机制实现突破,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一)“十二五”时期取得的成就。

“十二五”以来,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互动发展,助力县域经济跨越发展,为统筹城乡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城镇化发展规律,我市城镇化即将进入70%的稳定发展期,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我市深化全域统筹战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良好发展机遇和广阔发展空间。

1.城乡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

深入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战略,新一轮行政区划调整完成。

2015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9.99%,比2010年提高4.18个百分点;建成区面积达到570平方公里,比2010年扩大2.1倍;常住人口规模达到910万人,比2010年增加40万人。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52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不得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图纸内容。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对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应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

有专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监督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是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保修期内对应的法律责任。

1.企业管理:企业要确保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到位履责。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导则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导则
(整体抹灰找平一有利于保温板粘结,二利于外墙防水)
1.1.5保温施工及完工后24h内,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 5℃。夏季应避免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雪天不得 施工。(冻融破坏易导致脱落,爆晒易损坏板材)
外墙整体抹灰找平
1.1.6粘贴上墙的保温板长边不得大于600mm,岩 棉板应六面喷刷专用界面剂,XPS板两个大面应喷刷 专用界面剂。
成品滴水线条
1.2.5凸出墙面的构件进行保温层施工时,应遵循上面压侧面 、侧面压下面的原则,避免出现朝天缝。外墙保温层需设置分格 缝的,应由设计单位明确位置及处理措施。
1.2.6外墙面层涂料(真石漆)饰面应采用与保温系统相容的 柔性耐水腻子和高弹性涂料。真石漆找平层腻子施工完成后应涂 刷一道封闭底漆。
同一年五月21号楼也出现大面积保温层脱122014月份崂山区某小区18号楼部分外墙保温层被风刮下砸坏数辆汽车13外墙保温脱落开裂原因人的因素施工因素方法材料因素机械因素以外墙保温层脱落开裂为例列举造成质量常见问题的几个因素操作工人质量意识技术水平责任心管理人员质量意识管理水平责任心聚苯板表观密度抗拉强度陈化时间粘结砂浆粘结强度价格网格布拉伸断裂能力锚栓辅助设置抹面砂浆柔韧性开裂应变15mpa面层柔性腻子外墙涂料与系统相容性粘结面积细部构造网格布翻包窗洞口转角14一外墙外保温开裂脱落防治措施111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经验收合格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
保温板(聚苯板)粘贴未按要求采用满粘法
保温板(聚苯板)粘贴未按要求采用满粘法
1.1.8保温板之间应拼接紧密、齐平,胶粘剂的压实厚 度宜控制在3~5mm,贴好后应立即刮除残留的胶粘剂。 保温板间残留缝隙应采用阻燃型聚氨酯发泡材料填缝,板 件高差不得大于1.5m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青建工〔2019〕11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青建工〔2019〕11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青建工〔2019〕116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将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金税率从10%调整为9%,工程造价计算公式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

二、执行2016版计价定额的建设工程,对《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青建工〔2016〕140号)中材料费调整系数重新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其他内容仍按青建工〔2016〕140号文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青建工〔2018〕228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要求,做好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在4月1日前开工的建设工程,仍按建筑业增值税原税率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请软件开发单位于2018年4月初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17修正)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17修正)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0年7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90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青建管字〔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专业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1.执行《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16〕39号)计价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建筑工程为131元/工日,装饰工程为146元/工日,安装工程为137元/工日,市政工程为117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为113元/工日。

2.执行《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5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8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CG103-2008)计价的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市政养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房屋修缮中的建筑工程为107元/工日、装饰工程为124元/工日、安装工程为103元/工日,仿古建筑工程为107元/工日,市政养护工程为98元/工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107元/工日。

二、该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可作为其他计价活动的参考。

三、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建筑工地防台风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建筑工地防台风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建筑工地防台风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迅速开展建筑工地防台风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迅速高效地做好全市建筑工地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市建管局统一制定的《建筑施工现场防汛安全检查表》(见附件)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全市房屋建筑工地立即全面行动,按照《检查表》中规定的检查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发现问题迅速整改,要确保全部检查内容于8月6日19:00前整改到位。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连夜全面动员部署,企业负责人员要分工负责,带队深入施工现场一线,全面检查项目部开展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连夜紧急部署,按照《检查表》要求,利用8月6日一天时间,迅速对本行政区属内的全部房屋建筑工地防台风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做好统计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跟踪检查,确保于8月7日妥善解决。

附件:建筑施工现场防汛安全检查表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附件建筑施工现场防汛安全检查表检查单位:检查日期: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进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联系电话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检查情况处理情况1塔吊、外用电梯塔吊自由端高度、独立高度、总体高度、应急加固措施要符合规定要求;存在塔吊相互碰撞或可触及建筑物的塔吊必须拆除前、后臂;人员密集等区域塔吊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降低高度;塔吊设备基础排水及时有效;基础螺栓、螺母等数量齐全、连结牢靠;塔吊吊物落地、吊钩升起,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吊笼、吊篮篮体落地;附墙装置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2017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2017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青政字〔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青政字〔2017〕8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7〕82号)要求,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青政字〔2017〕2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青政字〔2017〕27号)中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青政字〔2015〕133号)公布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和“非强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进行调整,其中不再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3项(均调整为事项管理),关联行政审批事项对应调整5项。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凡调整为非强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非强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网、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站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7玉树州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7玉树州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7玉树州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玉政办〔2017〕93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7玉树州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2017〕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2017年玉树州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玉树州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2017年5月9日附件:2017年玉树州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州住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全面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2014〕16号)、青海省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村〔2017〕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州农牧区人居环境,有效推进2017年全州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及州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要求,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切实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建设农牧民宜居宜业的美好家园。

二、工作任务按照田园美、村庄美、生活美的要求,继续在全州农村牧区实施13个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其中,玉树市4个、称多县1个、囊谦县1个、治多县4个、曲麻莱县3个(详见附件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青政字〔2017〕5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青政字〔2017〕5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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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青政字〔2017〕5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工资指导线以2016年本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基准线为平均工资增长9%,上线为平均工资增长13%,下线为平均工资增长4%。

二、各企业应在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与职工直接协商约定工资等方式落实工资指导线,并制定2017年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编制本年度薪酬预算。

各企业应及时通过工资指导线网上备案系统填报《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表》、2017年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及2016年工资指导线履行情况。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及履行情况的监管。

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2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2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1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计划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规章集中清理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3日2017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国际邮轮港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青岛国际邮轮港管理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送审时间:已送审4.修订《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送审时间:2017年5月5.修改《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2017年5月6.修改《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送审时间:2017年5月7.修改《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17年5月8.修改《青岛市野生鸟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林业局送审时间:2017年5月9.修改《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送审时间:2017年5月10.修改《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送审时间:2017年5月11.青岛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送审时间:2017年8月12.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局送审时间:2017年8月13.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送审时间:2017年10月二、调研项目1.青岛市行政问责办法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2.青岛市扶贫协作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扶贫协作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3.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4.修订《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责任单位:市公安局5.青岛市殡葬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6.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7.青岛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8.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9.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0.修订《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1.青岛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2.修订《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3.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14.修订《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15.修订《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16.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17.修订《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气象局18.修订《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结束——。

青岛市住宅工程渗漏、裂缝常见质量问题防治导则(2017年版)

青岛市住宅工程渗漏、裂缝常见质量问题防治导则(2017年版)

附件住宅工程渗漏、裂缝常见质量问题防治导那么一、外墙渗漏防治措施1.外墙抹灰前,墙身上各种进户管线、空调管孔、水落管固定件、避雷引下线和空调支架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上述容均应进展专项检查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穿过外墙的管道应采用套管,套管应高外低,坡度不应小于5%,套管周边应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封闭。

3.外墙对拉螺栓孔、脚手架拉结点及脚手架眼等应进展可靠封堵。

封堵脚手架眼和孔洞时,应清理干净,浇水湿润,然后采用干硬性细石混凝土封堵严密。

穿墙螺栓孔宜先用聚氨酯发泡剂发泡嵌填,然后用防水膨胀干硬性水泥砂浆填塞, 填塞深度不小于50mm,封堵后孔洞外侧外表应进展三遍防水处理,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墙体外表必须进展整体抹灰找平〔现场聚氨酯发泡外墙外保温系统可不抹灰,但需对基层墙体做好界面处理〕。

填充墙与混凝土交接处应按要求钉挂热镀锌电焊钢丝防裂网,网孔尺寸不应大于20mmх20mm,其钢丝直径不宜小于1.2mm,钢丝网应用钢钉或射钉加铁片固定,间距不大于300mm。

防裂网与各类基层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在外墙外表做甩浆结合层和浇水湿润前方可进展外墙抹灰。

5.外墙找平层抹灰砂浆应采用掺防水剂的微膨胀防水砂浆,抹灰找平层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挂网、分层抹灰等防裂防空鼓的加强措施。

6.凸出外墙面的挑檐、雨蓬、空调隔板等应与墙体同时浇筑,板面设置不小于2%的排水坡度,并按设计要求做好防水处理,当设计无要求时,板面应增加不少于一道柔性防水层,防水阴角处理及泛水高度等应满足规要求,杜绝阴角处向室渗漏。

7.凸出墙面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底部应做滴水线,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现象。

滴水线应优先采用成品滴水线条〔槽〕,假设采用鹰嘴或大斜面滴水线,大斜面坡度不应小于10%。

8.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一样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经建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查符合要求,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视机构确认前方可进展施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7/T 5043-202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7/T 5097-2021,推动全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要点》《山东省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导则》《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专篇模板》《绿色施工技术方案模板》《绿色建筑工程监理方案模板》,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全面执行标准我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设计应依法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7/T5043-2021,并达到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要求。

认真落实《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二、落实主体责任(一)绿色建筑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或委托时,应对绿色建筑等级提出明确要求。

因绿色金融服务、土地出让等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后,可自行委托设计、咨询机构进行绿色建筑星级预认定。

工程竣工验收应将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纳入验收内容。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支持绿色建筑建设与运行管理。

(二)绿色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委托要求,结合场地环境、自然资源等做好设计策划,认真编写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把绿色建筑设计要求落实到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景观等各个专业,明确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并按照基本级、星级标准进行自评估,填报《绿色建筑基本级施工图设计审查自评表》和《绿色建筑*星级施工图设计审查自评表》(见附件3),作为施工图设计各专业图纸部分的必备内容。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予以公示的通知(青建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予以公示的通知(青建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予以公示的通
知(青建管字[2008]28号)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字[2008]2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予以公示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8]28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我委对以下11家企业申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以下11家申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资料基本符合要求,现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管局举报。

举报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受理电话:85061004 85065008
邮编:266071
受理地址:市南区澳门路121号
附件:1.2008年第四批申请三级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名单
2.2008年第四批申请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名单
二○○八年八月一日附件1:2008年第四批申请三级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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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二O一七年度拟推荐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况表
单位(盖章)
单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何时评审何专业
考核结论
外语考试
计算机考试
业绩成果
拟评审何职务资格
备注
注:1、所学专业,含相近专业(以人事信息代码为依据)。2、取得最高学历以前取得的其他学历填写在备注栏内。
3、进行外语考试和不具备规定学历基础、专业考试的系列,在相应项内填写合格(及格)或不合格(不及格)。未组织任何考试的系列,这两项不填。
附件2
青海省建设行业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简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工作
单位
工作岗位
何时从事
技术工作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现职称及
取得时间
现职称聘任时间
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任现职以来主要专业技术业绩
起 止
日 期
专业技术业绩名称
内容及个人作用
完成情况及结果
文化程度(学位)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推荐评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技术职务档案材料目录
主管厅局
所在单位
拟晋升职称
姓名
联系电话
编号
材料名称
份数
二O一七年月日
毕业院校及专业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论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年度考核优秀率
外语考试成绩或免试理由
计算机考试成绩或免试理由
获奖情况
获奖项目
种类
等级
排名
年度
颁奖单位
代表
著作
论文
技术报告
著作 论文
报告 名称
代表著作 登载刊物 刊物名称
及使用情况
所在单位对其工作业绩评价及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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