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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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人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满足本公司经营、人才培养之需要;便于各部门了解公司的工作流程,做到有章可循,全面提高公司的工作绩效,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属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特聘、特约在职人员)之管理、除政府法律、法令和本公司另有其它规定外,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内容
本制度内容包括:总则、人员招聘、离职、服务形象与工作时间、请假与休假、奖惩、福利等。

第四条:本制度之制订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有效,修改亦同之。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五条:招聘申请
1、各部门如有离职补缺、扩大编制储备人员或短期需要人员时,需先做好工作分析,确定为必需时,方可填写《人员招募需求单》。

2、各部门人员招聘需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并注明申请理由、需求人数、需到岗日期、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会同工作说明书报人事部,人事部根据公司人力规划、实际情况、用人标准及任职资格等进行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3、人事部收到经总经理批准后的《人员招募需求单》,三日内需拟订招募计划,内容包括:
(1)、招募职位名称及名额
(2)、资格条件限制
(3)、招聘预算金额
(4)、预定任用日期
(5)、招聘时间
(6)、筛选方式及时程安排
(7)、场地安排
(8)、针对各工作岗位的面试内容
)
通知单、海报、公司宣传资料及职前培训等(准备事项、)9(.
(10)、选择适当方式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发布招聘信息,如下:
A、委托猎头公司代为招聘(适合招聘高层人员)
B、选择人才市场现场招聘会(适合招聘中层人员及一线员工)
C、登报征求:拟广告稿,预算刊登费,决定何时刊登海报。

(适合基、中、高层
管理人员及一线员工)
D、刊登招聘网站(适合各工作岗位)
E、各高校举办招聘会(适合一线工作岗位)
F、公司内部员工推荐(适合一线员工及基、中层管理岗位)
第六条:筛选程序
1、人事资料经人事部初步资格筛选后,安排初试;通过初试之人员即告知需求部门主管,需求部门主管应于2天内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告知人事部。

2、应征人员在筛选过程中需进行面谈。

(1)、面谈:
A、要尽量使应征者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B、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
C、要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
D、将面试结果随时记录于<面试评估表>上,以作为复试或录取与否之参考。

(2)、一般情况,初试评估合格或初次面谈不够周详,无法做有效参考,可再发出复试通知安排复试。

3、普通员工经人事部主管初试合格后,转由使用部门主管复试决定录用与否;基层管理(含)以上人员之岗位,由人事部初试,使用部门主管会同总经理复试后决定录用与否;部门主管职务以上人员由人事主管初试,总经理复试决定录用与否。

.
4、需求部门应于复试后当日内将《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面试评估表》,交予人事部,人事部依录取与否通知报到或安排再复试。

第七条:报到程序
1、需求部门及人事部经上述筛选程序确定录取人员及报到日期后,人事部以电话或书面通知新进人员报到,及报到时应缴交相关资料。

2、人事资料以密件保管,非经人事主管批准,不得借阅或作其它用途。

3、新进人员应于到职10个工作天内,缴齐下列资料:
份,并缴验原件;1《身份证》复印件、)1(.
(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并缴验原件
第八条:任用程序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任用为本公司之员工:
(1)、曾经通缉、判刑有案、被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
(2)、吸用、施打毒品或其制剂,或有其它影响工作之不良嗜好;
(3)、亏空公款、贪污有案,经其它公私机关开除者;
(4)、受禁资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5)、参加不法帮会组织者。

(6)、经本公司或分公司开除者,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7)、经公立医院、劳健保指定医院或本公司指定医务机构体检,认定罹患法定传染病者。

(8)、未满18周岁者;
(9)、患有精神病者或恶性传染病者;
(10)、有不良前科(如窃盗、暴力行为、诈欺等)者;
(11)、入职前已经怀孕者;
(12)、应验证件不全者;
(13)、履历表未如实填写者。

2、各职位人员之任用资格,应参照各相关职位之【工作说明书】,任用薪资之核定参照《薪资管理办法》。

3、各职位人员正式任用之前应先试用,业务性相关人员(除业务晋升管理规定外),原则上试用期为三个月,但视其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之优劣,可适当予以缩短或延长。

4、如非原则性错误或试用期考核欠佳者,并有一定培养潜力的,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考虑延长试用期,但必须于试用期届满前7天前告知员工,延长以1
次为限,最长不得超过45天。

5、试用合格后,即时予以任用,具体任用规定须以绩效考核标准为参考。

4、特聘人员享有工伤保险之待遇。

除此之外,不再享有本公司正式员工之其它福利待遇。

第三章离职
第九条:停职
1、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停职:
(1)、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情节重大,尚在调查议处中,未做决定者;(2)、违反刑法,经司法机关调查(拘役)起诉,但未判决确定者。

2、被宣布停职者,以停职之日起停发工资,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3、停职人员除因调查确定为无过失或无罪者,否则不予补发停职期间薪资。

4、被确认为无过失或无罪者可书面申请复职。

第十条:辞退
1、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辞退:
(1)、试用期员工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被记大过一次以上处分或考核不合格者;(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仍不合格者;(3)、公司遇不可抗力灾害需停工一个月以上者。

2、以上款项除(1)项需提前三天,其余两项均提前三十日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辞职
1、员工辞职,须依规定填报辞职书,部门主管审核,各部门主管签字,报经总经理室批准。

2、试用期内应提前七天提出书面申请,合同期内员工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

3、员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停职、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公司,悉依本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否则不予结算薪资。

若导致本公司利益受损或声誉影响恶劣者,本公司将保留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人事部办理以下退工手续:(1)审验退工交接单;
(2)开具退工单(指合同制员工);
(3)通知结算工资日期。

每月10日前离职的,可当日结清工资;10日后离职的,须到下月10日结清工资。

5、人事部向区职介所和社保中心办理合同制员工的退工手续和保险金封存。

6、如员工恶意离职(未提前通知、未进行工作交接即离职的行为),公司有权予公司有权向员工索赔其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以开除。


(一般情况下扣除员工一个月全额工资),情节严重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服务形象和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着装
1、上班期间员工着装原则上不作强制要求,但应大方、得体;
(1)男性员工冬季应以西装、夹克为主,夏季应以衬衫、T恤为主,不得穿中(短)裤、无袖衫和背心;
(2)女性员工应以职业套装为主,不宜穿拖鞋。

第十三条:工作时间及考勤
1、上班时间早8:30——中午12:00 下午14:00——17:30
2、迟到20分钟(含)每月允许三次,但需部门主管签字证明,人事部确认。

3、连续旷工5天(含)即视作解除劳动关系,并扣发15日工资;
旷工第十四条:1 、旷工指:
(1)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休假证明(如伪造、涂改病假单);
(2)违法、违纪造成无法上岗;
(3)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到岗;
(4)未请假不到岗、请假未批准不到岗、假期已满不到岗,超过假期部分一律视同旷工。


(5)未事先请假擅自缺勤的行为一律视同旷工。

)如有紧急情况需口头请假(9 并扣发相应绩效奖金旷工一天按扣发当日工资,2、
连续或全年累计;,15天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3、公司员工连续或全年累计旷工公司予以辞退(并扣发相应薪资),。

旷工20天以上(含)调休/第十五条:加班、加班含义:凡经批准,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为公司工作的记为加班,其中1分为延长工作时出勤、一般休息日出勤、法定节假日出勤三种。

所有加班可计发加班费或采用调休方式。

同时须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未办理加班申请,、所有加班必须填写加班单2.
手续的不按加班处理,加班单时间应与实际相符。

在加班时,加班员工须
正常打卡或签到,人事部可安排人进行抽查。

3、加班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

4、周一至周五加班的19:00后开始起算,结算时间从19:00起算,1.5倍工资结算,双休日加班经主管经理同意方可申请调休。

5、加班员工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泄露公司机密者,除不视做加班外,另根据情节轻重,以违纪处理。

6、调休含义:员工因工作需要累计加班等,经主管批准与正常工作日进行对调,但必须先有加班之后才能有调休,不可先休息后补加班。

7、所有调休必须填写《调休单》,并经相应负责人、交接人确认。

8、加班实际时间超出预计时间部分,需经部门主管签核后,方予计算;
9、因加班需要最后走时须关闭所有电灯电源并锁上公司大门
10、加班人员加班期间负责保护公司财产
第五章给假与休假
第十六条:请假程序
1、请假定义:正常工作日员工因故未能到岗,即视作请假,且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请假类别。

2、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

3、员工请假类别主要包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年假、工括:伤假等。

请假手续:所有请假手续,员工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和相关负责人签、4核后,交于人事部备案。

5、请假期满后,员工按期上班者,视自动销假,超前或逾后上班者,须与本部.
其假期以实休天数计算,门负责人签字并到人事部办理销假、续假手续6、员工请假单必须亲自填写,若有特殊情况,补假手续应在上班第一天内补办,逾期以旷工处理.
7、请假批准程序:
(1)员工请假1日(含)以内,经部门主管批准;2日(含)内必须经人事部审批;3日(含)以上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2)部门主管以上人员请假1日(含)以内,经人事部审批;2日(含)内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3)所有请假人员必须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事假
1、员工请事假需事先申请,特殊情况电话通知或同事代请,事后补办手续;
2、员工在事假期间患病或在外因故负伤的假期作事假处理;
3、员工在医院就医,医生没有出具病假证明的作事假处理;
4、未按规定申请核准,自行事假,作旷工处理。

5、事假半天起请,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第十八条:病假
1、员工因病需休假,须由医院出具病休证明单,交于人事部审核,经同意后作病假处理;
2、病假单当天不能交到部门主管的,需先以电话通知,上班后第一天内再
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3、员工确因病不能上班,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产假
女职工经合法结婚后,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者,可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假.
1、合同期内女职工产假90天(包括提前或超期生育);
2、上环女员工凭医疗诊断书可享受1天假期,已上环或做皮理手术的女职工三个月以上至七个月以,天3给产假),含宫外孕(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内流产的享有产假7天,均需出示相关证明;
、未经合法登记而怀孕、流产、生育者,其假期作事假处理;34、女职
工经合法登记怀孕经医院证明,产假可在预产期前15天休息;
5、所有产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且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
6、产假期间公司支付基本工资。

第二十条:丧假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死亡的,凭有关证明给假三天;
第二十一条:婚假
1、员工在加入本公司三个月后领取《结婚证书》的,可在六个月内申请婚假,过期作废(特殊情况另作规定);
2、员工本人初婚,凭结婚证书给婚假三天,凡初婚男性25周岁,女性23
周岁以上,(以结婚证书登记年龄为准)再增加婚假七天;
3、婚假必须提前七天提出申请,经核准后起用假期,假期不得分开使用。

第二十二条:年休假
1、凡为本公司服务满一周年的员工可在入职第二年向公司申请年休假;
2、年休假期限为:工龄1年3天、2年4天、3年5天,依此类推;
3、员工的年休假可替代本人的事假;
4、员工在年中退休、辞职、辞退或终止合同时,年休假未休者自动作废:
5、年休假当年度终结,不折合现金,过期不予补休,不可累计;
6、年假期间,月工资照发不扣;
7、员工享受年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由部门主管和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可享受年假;
第二十三条:工伤假需公立医院开具相关证明,薪资全额发放。

惩奖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奖惩目的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全面提高公司的工作绩效;
第二十五条:奖惩内容
奖励种奖金金惩诫种罚款金
诫30 30元元申表扬
50元嘉奖50元告警
小功100元小过100元
300 大过元300元大功500除元500元开
晋升、发放奖金
第二十六条:奖惩抵销1、员工档案中三个表扬相当于一个嘉奖;三个嘉奖相当于一个小功;三个小功相当于一个大功;三个大功即予以晋升或发放奖金;
2、惩诫亦同理,即员工档案中三个小功相当于一个大功,三个大过予以开除;
3、累计奖惩可相互抵销:表扬抵销申诫,同理小功可抵销三个警告;
4、奖(惩)项累计作为个人晋升、晋级、年终奖、优秀员工等的评定依据,但奖金、罚款金额只当次随本月工资一并发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表扬奖励
1、工作积极努力,讲究方法,起到一定表率作用;
2、对异常突发事件及时处理,使工作得以正常运转;
3、工作中不记个人得失,利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按时完成重要任务;
4、仓管人员、各部门之间领发公司物品,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表现突出者;
5、维护公司利益挽回1000元(含)以内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嘉奖奖励
1、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足以作其他员工楷模;
、主管不在时,代理其职务期间,异常事件处理及时、准确;2.
3、能很好协调并支持其它部门工作,使工作顺畅,受到大家一致好评;
4、检举揭发违规现象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5、对公司管理技术等各方面提出合理性建议被采纳有成效者;
6、改进工作方法或使用新工艺,使生产效率提高或降低工作成本;
7、工作中发现他人错误,使公司免受或减少3000元(含)以内经济损失者。

第二十九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小功奖励
1、领导工作有方,取得很好工作成绩;
2、勇于防止危害事件(如水灾、火灾、恶性事件、械斗等)的发生,本人受到轻微伤害;
3、对上级分配工作不挑三拣四,并能出色、提前完成者;
4、克服人力、物力严重不足等其它困难,仍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
5、其它足可以作同仁表率,并且成效较大者;
6、对灾害处理得当者,为公司减少损失10000元(含)以内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大功奖励
1、冒险执行职务确有成效者,且本人身体受到一定伤害;
2、对防止企业各种事故的发生有特殊建议或独到方法被采纳成绩显著者;
3、改进工艺使企业长期受益显著者;
4、领导有方,成绩显著;
5、见义勇为等行为受到区级政府表彰或市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业比赛中获奖者;
6、本岗位工作中,协调其它部门起到关键作用者;
7、维护公司利益,挽回20000元(含)以内经济损失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晋升或发放奖金
1、受到三次(含)以上大功奖励者;
2、对业务或职务上有特殊贡献或功绩者;
3、受到市级“劳模奖章”或“十佳青年”等荣誉称号;
4、领导有方,成绩卓著;
创造发明给社会带来进步者。

、5.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申诫处分
1、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嬉戏、吵闹,影响他人工作者;
2、物品堆放杂乱致使管理困难;
3、对请示事项,擅自变更处理者;
4、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工作分配者;
5、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各种表单,虚报、瞒报者;
6、无故不参加会议,公司组织的学习、培训者;
7、对抽查工作中存在违规现象或人为操作不当者;
8、工作检查登记不全者;
9、在公司内争吵,搬弄是非,扰乱工作秩序;
10、其它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300元(含)以内经济损失者。

第三十三条:有一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有时间限制的工作未及时完成,有意拖延或积压工作情节轻微者;
2、有遗失、伪造或涂改公司公文、表单现象;
3、采购或擅自使用不合格、假冒违劣、三无产品情节轻微者;
4、工作中有违反操作规程现象发生者;
5、公开诋毁公司名誉,损坏公司形象;
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袒护包庇或虚报上级分配的工作进度;
7、言语攻击、制造事端在上下级或同仁中挑拔事非;
8、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使工作受到影响;
9、违章操作或违反安全规定,不听劝告者;
10、与客户发生口角争执;
11、工作现场私带无关人员进入,泄露公司机密;
12、对限期布置工作,到期仍未执行者;
13、受到客户投诉情节轻微者;
14、擅自在办公电脑安装游戏和工作无关软件者;
元(含)以内经济损失。

1000、其它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15.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记小过处分
1、怠忽职守、监督不周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2、对意外事故领导或处理不力,导致一定损失;
3、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其它原因导致客户投诉,造成影响者;
4、对上级分配的工作挑三拣四,讨价还价者;
5、向客户索取馈赠或借款等有接受贿赂调查属实的;
6、胁迫、诱骗、唆使他人违反公司规定;
7、污辱同仁、威胁顶撞领导、不服从调派;
8、擅自翻阅、偷盗、侵占公司或同仁之资料及财物;
9、已出现事故隐患,不采取任何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10、类似事故已经发生,仍不积极采取改善措施,致使再次发生;
11、其它因个人过失给公司造成3000元(含)以内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记大过处分
1、擅自改变工作程序(工艺流程)或收发料不确实,致使公司遭受较大损失;
2、对客户请求故意刁难,造成恶劣影响;
3、将公司材料、物品私自出卖或拒为己有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4、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接受贿赂;
5、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恶意争抢客户或偷窃他人设计方案或客户资料造成较大损失;
6、携带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劝告不听者;
7、伪造、变造、盗用公司印章或伪造公司领导签字;
8、工作时间内酗酒、赌博者;
9、造谣生事煽动怠工者;
10、其它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10000元(含)以内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开除处分
1、公司内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影响;
、在公司服务期间,触犯刑法;2.
3、个人行为不检,严重损坏公司声誉;
4、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20000元(含)以上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申辩
凡被开除的员工,在审议时应嘱其至现场进行申辩,未到者以弃权论处。

第三十八条:违法
本公司员工如有犯罪嫌疑或触犯刑法,除按本公司规章制度办理外,并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营销部人员架构
一:职位设立
营销总监:4名分管地产、景区。

娱乐、餐饮。

酒店。

购物等四个板块。

高级客户经理:8名,管理小团队,上级为各自的营销总监。

由营销总监负责。

客户经理:40名,每位高级客户经理分带5名成员。

由高级客户经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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