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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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劲松[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103-111页
主题词: 公司;股东;外交保护;习惯国际法规则
摘要:外交保护作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对于公司来说,只有其国籍国才能行使外交保护。
公司国籍国是指公司依照其法律成立的国家,但若公司与另一国有更密切联系(受其国民控制,在成立地国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位于该国),则该国可视为国籍国。
对于股东来说,若是其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寻求股东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若是公司的权利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依据成立地法不再存在时,股东国籍国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