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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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与顺利进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施工企业的所有机械、工器具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全员参与。
第四条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重点,注重日常检查、定期保养和维修,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机械、工器具的正常运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第五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程序,规范机械、工器具的使用和保养,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章机械、工器具的审核与验收
第六条电力施工企业在购买或租赁机械、工器具前,应对供应商、租赁方进行三方面的审核:
(一)对供应商或租赁方的合法资质进行认真查验,必须具备相关的许可证、资质证等。
(二)对供应商或租赁方提供的机械、工器具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无明显故障和缺陷。
(三)对供应商或租赁方提供的机械、工器具进行技术性能测试,确保其达标合格。
第七条机械、工器具的验收应由施工企业的专职质检人员负责,在验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认机械、工器具的厂家、型号、规格与购买合同、合法授权书等一致。
(二)对机械、工器具进行仔细检查,包括外观、结构、电气等方面,确认无明显破损、锈蚀、老化等情况。
(三)检测机械、工器具的各项技术指标,如电气参数、工作负载等,确保达到要求。
(四)对机械、工器具进行试运行或模拟操作,确认无异常情况。
第三章机械、工器具的使用与检修
第八条使用机械、工器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持有相关的操作资格证,并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
第九条在使用机械、工器具时,操作人员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操作前应对机械、工器具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无异常。
(二)严禁在不具备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工器具。
(三)不得私自改装、拆卸机械、工器具,严禁擅自调整机械、工器具的设置参数。
(四)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安全,严禁超负荷运行、逆向操作等行为。
(五)操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机械、工器具,做好防护措施,妥善存放。
第十条机械、工器具的日常检查应由操作人员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外观:检查机械、工器具的外观是否完好,确认无明显破损、变形等情况。
(二)电气: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正常,确保线路、插头、插座无损伤。
(三)液压:检查液压设备是否正常,确保液压管路无渗漏、接头无松动。
(四)手动部分:检查手动部分是否灵活,确保各个开关、钮扣无卡阻。
(五)安全装置: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如限位开关、保险装置等。
第十一条机械、工器具的定期保养与维修应按照施工企业制定的维护计划和维护方案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械、工器具的润滑养护:根据不同的机械、工器具类型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润滑周期和润滑方式。
(二)机械、工器具的清洗养护:定期对机械、工器具进行清洗和清理,包括除尘、除污等。
(三)机械、工器具的维修养护:对发现的故障、隐患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机械、工器具的安全运输与存放
第十二条机械、工器具的运输应由专职人员进行,确保机械、工器具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三条机械、工器具在存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放地点要选择干燥、通风、防尘的场所。
(二)机械、工器具应妥善摆放,避免相互挤压和碰撞。
(三)对于易受损的机械、工器具要进行防火、防水等措施。
(四)存放地点应设有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五章机械、工器具的报废与淘汰
第十四条机械、工器具在达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报废或淘汰:
(一)机械、工器具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施工需要。
(二)机械、工器具因损坏、老化等原因无法进行修复。
(三)机械、工器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消除。
第十五条机械、工器具的报废或淘汰应按照施工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机械、工器具的报废或淘汰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严禁违法倒卖、丢弃或私自处理。
第六章机械、工器具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机械、工器具安全教育与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日常教育以及定期演练。
第十八条机械、工器具操作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培训,取得相关的操作资格证。
第十九条机械、工器具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加强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机械、工器具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记录培训的内容、参加人员和结果。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建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进行监督与检查时,应随机抽查机械、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包括操作人员的操作记录、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状况等。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督促整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电力施工企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