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及调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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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及调查方向
第一篇:借款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及调查方向
天城市某被保险人(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突然死亡调查报告
承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之委托,我公司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天城董二国交通事故致死一案进行公估作业,现将终期报告书呈致保险人。

致: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委托日期:2006年3月5日
委托内容:查勘出险现场、法律调查取证、法律责任分析、保险责任分析、标的损失估损、理算保险赔款、沟通协调保户收件人:分公司车险意健险理赔部终期报告
索赔:某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我司案卷编号
:WZ01/06030007/C/RS/8010/8012 保单编号
:P***82 保险险别
:意外伤害保险之某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46)
保险金额
:RMB1,500,000.00元
保险期限
:2006年01月24日零时起至2006年08月24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名称
:董二国,男,1955年2月出生,天城市天城区某煤矿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天城市天城区册山镇大沙沟村;联系人及电话
:索赔代办人,天城同颐保险代理公司张总经理,电话:***
出险地点
:天城市天城区册山镇临册路中段出险日期
:2006年2月20日
出险原因
:交通事故致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单责任
:不成立
索赔金额
:RMB1,500,000.00元
一、案情简介: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之某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董二国于2006年2月20日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投保人即保单第一受益人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委托天城市同颐保险代理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向保险人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山东分公司提出了索赔并提交了部分索赔资料。

被保险人董二国于出险当日15:15时,在临郯路路东侧的向阳饭店(天城市天城区册山镇临册路和临郯路路口南50米处)与朋友吃饭后,骑上摩托车突然横窜马路,此时自北向南行使满载焦石的鲁J08d56司机王刚急踩刹车并左打方向盘,但为时已晚,董二国撞在了该车右前轮的挡泥板处,从而被右后轮辊轧而身亡(事后调查得知)。

天城市某煤矿与天城市某银行红星支行签订了RMB450万的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董二国为连带保证人,为董二国等三人投保了每人保险金额为RMB150万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红星支行为第一受益人。

事发后,因考虑到该案各方关系人较多,涉案金额较大,疑点较多等重大复杂的特点,需要全面、深入地进行法律调查,为此,我司于2006年3月5日接到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予以公估立案。

二、案情分析及调查方案:
针对索赔权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和有关案情,我司组织专业律师和公估师对此案进行了疑点分析和调查方案制定。

(一)案件所涉主要法律关系:
1、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在经董二国等三人同意的前提下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签署了以董二国等三人的生命健康权为保险利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作为第一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的,视为投保
人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若合同被确认无效,则自始无效,保险人返还不当得利保险费;(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天城市天城区某煤矿与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签署了四百五十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新贷偿还旧贷;天城市南巨陶瓷有限公司和董二国作为连带保证人与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签署了连带保证合同作为上述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两个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两个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责任,此为内部责任,不能对抗债权人;此合同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该保证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在主合同无效情形下保证人应当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排除了此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3、天城市天城区某煤矿为集体企业,董二国受聘负责经营管理,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为劳动合同关系。

董二国身亡,厂矿有可能基于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抚慰金;但某银行红星支行若索赔成功,天城市天城区某煤矿将缓解RMB150万的债务压力,煤矿与死者近亲属之间可能对促成此利益的获得产生道德风险;(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4、死者董二国的父母、子女、配偶是该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法定第一顺序受益人,也即保险金的继承人,其身故保险金先行为企业还贷后,企业对其父母、子女、配偶负有RMB150万元的债务;董二国死亡后,留下妻子和两个正上大学的孩子,家在农村,妻子务农,该项保险金对其家庭有重大意义;死者近亲属对促成保险金的给付,可能滋生道德风险;(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5、天城同颐保险代理公司作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具体为此保险合同的签订事宜;我国代
理制度规定,若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董二国与对方肇事司机之间为民事侵权关系,适用过错原则。

董二国因交通事故死亡,若对方肇事司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则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事故逃逸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若弃车逃走的行为构成逃逸,则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若董二国的驾驶不符合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对方肇事司机将不承担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7、交警对该交通事故的处理属于行政执法,若涉嫌交通肇事罪,交警支队基于法律授权可以直接刑事立案并进行侦查;交警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调解书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以交警支队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鉴于行政执法的合理性特点,执法交警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此案各方关系人都是天城市本地人,考虑到人情事故的影响,指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调查,同时可对此次具体行政行为发挥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依据《刑法》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方案的制定:
1、投保、承保环节:
(1)调查了解承保程序;(a)保险代理公司的资质;
(b)该业务保险业务员的个人情况;(c)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工作情况;
(d)某财产保险公司对此险种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e)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在天城的适销对象、业务开展难易程度;(f)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以往出险案例;
(2)了解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a)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及禁止反言;(b)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c)查实被保险人董二国是否同意某银行的投保;(3)调查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
2、借款环节:(1)借款的初衷;
(2)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事项;
(3)借款合同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各环节涉及的审批人员情况;(4)事发后,约定受益人某银行红星支行的反应;(5)各个保证人的资质、信誉以及财产状况;
3、事故发生经过环节:
(1)从受害人方调查了解事故经过并取证;a)事故发生地点;b)事故发生时间; c)事故发生经过;
d)董二国的生活习惯、夫妻关系、社会关系、子女情况、家庭收入状况;
e)事故发生前一段时间的情绪变化;f)收集村里左邻右舍关于此事故的相关信息;(2)从肇事方调查了解事故经过并取证;a)调查肇事方司机的姓名、住址;
b)在不惊动肇事方任何人的前提下,找寻并联系上肇事司机(据称,肇事司机正逃逸); c)事故发生地点; d)事故发生时间; e)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 f)肇事车辆的车况和承载情况; g)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情况;h)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3)寻找事发地点;(4)寻访目击证人并取证;
(5)从交警方了解事故经过,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证据材料;a)了解事故经过;
b)复制交警现场查勘记录,包括现场照片、事故方位图、现场标本提取情况;
c)提取尸检报告、酒精检测报告等技术性鉴定材料;d)了解是否进行刑事立案,是否进入侦查阶段;e)从主协办交警处调查有关情况;
f)到交警大队停车厂检验事故车辆(对方货车和受害方的摩托车);
4、受害人董二国生前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
(1)了解单位性质、所在地址、登记设立的情况;
(2)了解单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企业管理状况;
(3)了解单位的前次贷款和这次贷款的细节问题;
(4)了解董二国在单位的人际关系;
(5)了解董二国的生活习惯及社会关系;
(6)事发前董二国是否有异常反应;
5、从受害人董二国户籍登记所在派出所提取相关信息:
(1)确定董二国的真实姓名;
(2)了解其户籍注销程序以及是否注销;
(三)疑点与焦点问题:
1、投保、承保环节:
(1)在承保程序中,该保单的审批是否符合规范;保险单的标题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单”,保险单的被面内容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条款简介”而未有“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字样;
(2)某银行红星支行作为约定第一受益人和投保人为董二国投保保险金额150万元的高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确实经过了董二国本人的书面同意;该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有欺诈、胁迫签署的情形;
(3)某银行红星支行、天城同颐保险代理公司(或此保单的保险业务员)、某煤矿之间或两两之间是否有为骗取保险金恶意串通的行为;某银行的审贷程序和审贷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审批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的情况;
2、借款环节:
(1)某煤矿前次贷款是否有不能偿还的情况,此次贷款的真正目的,债务人天城区某煤矿是否存在资不抵债,保证人董二国和南巨陶瓷公司是否面临着债务追偿;债权人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加重保证人保证义务的真正目的是什么;(2)天城市天城区某煤矿与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日期为2006年1月24日,天城市某银行星火支行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的起至日期为2006年1月24日至2006年8月24日,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为2006年2月20日,时间
的毗邻是否仅仅为巧合;
3、事故发生经过环节:
(1)董二国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董二国所骑的摩托车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2)董二国死亡的可能性分析:a)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真实性;
b)交通事故是否确实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事故发生;c)死者是否董二国本人;
d)董二国的死是否有自杀的可能;
e)董二国死亡前一段时间期与投保人即约定第一受益人和厂矿其它管理人员的交往情况,其死亡是否有他杀的可能;
(3)董二国事故发生前是否饮酒,若饮酒,其饮酒程度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醉酒;
(4)董二国醉酒后事故发生时,是否正在驾驶摩托车;
(5)董二国的近亲属和其生前单位之间是否有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嫌疑;
(6)某银行出具的“董二国”应为“董二国”的证明应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董二国与董二国是否同一个人;
4、若以上事实不能认定责任,还需考虑此次事故是否具有保险条款当中的其他除外责任因素;
(1)被保险人是否具有欧斗、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
(2)被保险人是否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情形;(3)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在患有艾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
三、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
针对以上分析,我司制定了周密的调查方案,精选富有相关经验的专业律师和公估师,为避免“打草惊蛇”,策划了严谨的寻访取证路线。

分别于2006年3月6日至7日、3月15日至16日、3月23日至24日、4月18日至19日、5月9日共五次赶至事发地天城市,展开了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1、投保、承保环节:
(1)我方人员及时收集了保险单及相关保险凭证。

在P***82号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上记载着投保人为天城市某银行,但客户回执表投保人签章处并无签章,其上共记载三个期限的某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46),共六个被保险人,受害人董二国即保险期限为七个月的三人之一;但该编号保单并无董二国的任何信息显示;据此,我司人员分析,该编号保单并不能成为涉案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六个被保险人各有一张小保单,董二国的保单号为NO.P***30,记载着该险种的最高保险金额RMB150万,并有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的特别约定,黑体字印刷的“被保险人声明”的下方有董二国的签名,经仔细甄别收集到的其签名,能确定该保单上为其亲笔签名;这张小保单的抬头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并没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字样,但在保单的被面印刷的条款内容,经与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比较,其关系本案的责任免除事项是一致的。

因此,我司认定,虽然贵司在承保该险种的程序方面的问题,并不影响到保单责任的认定;(附件3/4)
2、借款环节:
对天城某银行红星支行与某煤矿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天城某银行红星支行与董二国之间的保证合同进行了审阅。

两个合同的当事人均有主体资格,客体合法有效。

两个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约定合法有效,是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

(附件12/13/14/15/16/18/19)
3、事故发生经过:
(1)相关行政机关、企业单位
a)3月6日14:00时我司人员前往天城市车管所,在马戌杰科长的配合下,档案中心的管理人员以检索身份证号(***835)的方式,查询并打印了董二国驾驶证基本信息表,表中显示驾驶证有效期间为1998.02.26至2004.02.26,目前状态为注销。

马科长对提供给我们的查询结果资料加盖了公章(见附件3);从而可认定董二国的驾驶证审验期早已届满,未正常进行审验而被注销,董二国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b)3月6日16:00时我司人员前往兰山区车管分所,崔光源科长
以检索车牌号(鲁Q58D89)的方式,查询了行驶证的基本信息,其中显示:车主金兴旺,住所地为平邑县平邑镇二村,1995年10月9日初次登记,1995年10月18号发牌,1999年补领行驶证,未有审验记录。

但未予提供书面证明。

c)3月15日16:00时我司人员前往天城区车管所,在该所刘所长的配合下,调出了鲁Q58D89摩托车的登记信息,却发现该信息显示车主为董二国,车辆识别号码为LLCLPS2B341000053,发动机号为B4188428,发证日期为2005年5月18号,检验有效期至2007年5月31号;该信息表明,董二国的摩托车的行驶证合法有效,但刘所长不予提供书面证明,也不准许对其拍照;通过当地关系的协助,在天城市河东区车辆管理所,调出了该车辆登记信息,对此信息进行了打印并加盖了公章(见附件4);
经仔细排查,3月6日所调取驾驶证登记信息为信息员错把“鲁Q58D89”输成“鲁Q58089”所致;
从以上调查结果可认定董二国的行驶证合法有效。

d)3月6日17:10时我司调查人员前往天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22,110,119三台合一),欲查询110,122接警记录,遭遇不配合,未果; e)3月16日8:00时我司人员前往天城区册山镇派出所,经杨指导员同意后,调出了董二国的户籍登记信息,信息显示董二国的“成”为户籍原始的记录,而其身份证及相关资料上的名为“城”,身份证号与户籍中的显示一致,据此应认定其名为“成”。

董二国的近亲属尚未申报户口注销,按有关规定应在人死后一个月内申报注销户口,但在乡镇里,由于不甚规范,可适当延长期限。

对此信息进行了打印并加盖了公章,固定为证据形式(见附件7);
f)4月18日,联系了天城同颐代理公司总经理张杰,其公司住所地就在某银行的办公楼上;其与某银行有关负责人已探讨过该案的情况,基于被保险人的饮酒事实,某银行已意识到此案保险公司有可能拒赔;我司公估人员与代理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希望他们做好解释工作;
(2)受害人董二国方
a)3月7日10:00时我司人员前往天城区某煤矿,询问了办公室主任顾月永,他介绍了企业经营状况和管理状况,以及关于董二国事故的有关情况。

其称他们的煤矿是小矿,年产煤六万吨,年产值可达4000万元,年实现利税700余万元,贷款为偿还先前的旧贷款;事发当天董二国在厂里吃过中饭出去买东西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其否认董二国事发前饮酒的事实,并称死者一直不会喝酒;在董二国生前所用的办公桌抽屉里,找到其留有亲笔签名的文件与保险单上“董二国”签名仔细核对,基本断定出自一人;在董二国厂内宿舍里,我们从凌乱堆砌的其生前用过的物品中找到了一张包含董二国的多人合影,经厂内人员指点,我们对其影像进行了识记(见附件8/20);据我司人员调查分析,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应当具有还贷能力;
b)3月7日11:30时我司人员前往大沙沟村,随机调查问询了村民,了解得知,董二国家境较好,煤矿已给付了死者家里抚恤金。

我们先到了董二国之弟赵金华的家里,家门落锁无人;而后找到董二国的家,其家中设立的灵堂尚未撤,灵堂正前方摆放着死者董二国的照片,我们对其进行了甄别,能断定在其厂矿内发现的照片中的“董二国”和此照片为同一人。

死者的妻子眼圈红肿,观察确实处于悲痛伤感之中。

我司人员进门时,正有几位邻居妇女陪同。

我司人员进行了简单的问询,据介绍,死者董二国在2006年2月25日出殡;死者有两个孩子,长子赵春欣,就读于北京政法大学,长女赵春云,就读于淄博医学院;董二国平日住在矿上,逢周末回家,家庭关系和睦,但均否认董二国生前有饮酒的习惯;当问起董二国所在单位是否给付抚恤金时,董二国之妻否认,并一直在说,自己什么也不知道。

谈话当中,从卧室接听了一个电话,出了卧室便主动解释是谁打的电话,我们是问询了厂矿负责人董二国的住处后从厂矿出来直奔董二国家的,我们推测这应是厂矿打来的第二个电话。

对此番谈话进行了笔录;刚做完笔录时,赵金华和其朋友一起开着一辆白色桑塔纳(2000)赶来。

其弟赵金华称,2006年2月20号事发当天下午4:00左右,接到矿上的出事通知赶往现场,对此询问过程做了笔录(见附件6/7);据上述事实分析,董二国平时嗜酒嗜烟;夫妻关系和睦,家庭生活宽裕;
但事发后其家属和厂矿有串通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附件8/9)(3)事故地点
a)3月7日12:20时我司人员赶往临册路中段事发地点,寻访了大量沿街商铺从业人员和多名机动三轮车司机并进行了录音,被寻访人均能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死者醉酒驾车的事实;我司人员找到了董二国事发前吃饭的向阳饭店,对饭店老板夫妇进行了调查询问,其称2006年2月20日中午,董二国等共十人在其饭店吃饭,喝了九瓶54度四川绵竹大曲,后又要了6瓶啤酒。

酒后董二国先走了一步,穿上军大衣,戴上头盔,跌跌撞撞骑上崭新的毫爵摩托车,自北向南行了约50米的地方就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拉煤石的工程车相撞,大衣被挂住,随后整个身体被带进右后车轮,车辆从其前胸轧过;对此调查过程进行了录音并制作了笔录(见附件9/21);
据以上事实分析,董二国确实为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可以排除自杀和他杀的可能,董二国死前曾过量饮酒;
(4)对肇事司机方的调查
a)3月23日12:00时,经多方询问,我司公估人员找到了对方肇事司机住所地天城区付庄镇蒙庄村。

因为该案的特殊性,董二国方不予提供肇事司机的情况,初期也不方便正面从交警处了解。

从事发现场目击着的叙述中,得知该车车牌号为鲁J08d56,我公估人员从车管所和人保公司天城分公司等处查询到该方车主的相关信息。

鲁J08d56为东风单桥工程车,挂靠在天城阜新汽车贸易公司名下,上年的车辆保险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天城分公司投保,保险期限截止至2005年9月5日。

找到肇事司机的住所地天城区付庄镇蒙庄村后,因事先不知司机的名字,只好描述事故问询村民时,他们疑虑重重,拒绝提供。

突然,约有六七个人拿了棍棒围过来,其中一人满怀戒备的问我们来干什么。

经我司人员反复解释,他们才为我们引荐了该肇事司机的对象等多名亲属。

随后,他们解释说原以为我们是董二国方的人来闹事,在事发后,董二国的家属找人带着棍棒已经来过两次了。

我司人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

据称,事发时肇事车上共两人,开车的司机叫王刚,同车
的叫刘艳吉,是王刚的内弟。

因未找到司机王刚,刘艳吉讲述了事发经过,公估人员对此番谈话进行了录音并作了笔录,作为证人证言;(附件22)
b)经多次和司机王刚电话沟通,其消除了对我司人员的顾忌,答应见面。

3月24日10:30时,在天城区册山镇册山加油站附近,我们见到了王刚。

其称,其和事发时同车的刘艳吉都是龙星煤矿的职工,事发当日15:15左右正满载一车煤焦石从临册路自北向南行使,过了临郯路和临册路交叉路口向南约五十米处时,有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突然从路右侧的饭店门口串出,好像要横过马路,其赶忙急刹车,并向左打方向盘,但还是听到摩托车撞上了车的右侧。

其称,当时车正在路中间偏右正常行使,车速并不快(刚过了十字路口)。

待下车观看时,死者躺在右后轮下,摩托车甩在路边(后来听交警说,摩托车先撞在了右前轮挡泥板处,又被轧在了右后轮下)。

王刚马上拨打了122,经人提醒,又上车倒了一下车,让车轮下的人暴露出来。

再次下车时,已经有很多人围了上来,有几个人情绪很激动,于是他和刘艳吉连忙弃车而逃。

肇事车辆为2004年的新车,原本属于刘艳吉,后卖给了王刚,上年保险到期后,没有续保;车没有进行年审。

其称,是因为天城有关审车部门不予受理所致;王刚的驾驶证已经审过,合法有效;我司人员解答了王刚的一些法律咨询,希望其能积极和执法部门配合;对此番谈话进行了录音并作了笔录,固定了该证人证言;
以上信息的获得佐证了被保险人死亡前酒后驾驶摩托车这一事实;(附件21)
C)据王刚讲,2006年4月25日交警队主办警官孟德金对此事故在双方之间进行过调解,拟认定为同等责任,并让寇承担主要赔付责任,寇对此没有认可;
(5)来自交警大队的信息
a)3月7日8:00时我司人员前往天城区交警支队,询问了此次事故办案负责人郑学全科长,得知董二国死亡以前为酒后驾车,酒精检测结果已经出来,对方车辆为工程车,被暂扣,肇事司机一直没有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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