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扬尘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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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建筑扬尘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建筑扬尘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扬尘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档案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建筑扬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及批复
(三)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施工现场扬尘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
(五)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清单及维护保养记录
(七)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材料
(八)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记录
(九)其他与建筑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负责建筑扬尘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档案。
第十条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建筑扬尘档案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档案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阶段,收集整理建筑扬尘档案相关资料,并建立
档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将检查结果纳入档案。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筑扬尘档案进行抽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五条建筑扬尘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档案保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二)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
(三)制定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保管责任;
(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虫、防霉、防潮等处理。
第十七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确保档案安全;
(二)便于查阅,提高档案利用率;
(三)保护档案原始性,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第六章档案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筑扬尘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
效性。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和保管情况;
(二)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管理部门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建立、整理、归档和保管建筑扬尘档案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扬尘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XX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