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word版本民法基础讲义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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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时效”概说

•时效: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而产生财产法上效果的制度。

•类型

•取得时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定期间即可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

•属于物权法领域的制度

•我国《物权法》未予规定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间,而发生权利实现障碍的制度

•规范基础:《民法总则》第9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民法通则》第7章(基本已失去规范价值)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正当基础)

•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得保护

•对义务人形成的不再需要履行义务的预期给予保护,体现了对长期形成之秩序的维护

•避免举证困难,简化诉讼程序,减轻法院负担

三、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适用客体:前者适用于请求权,后者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等)•期间计算:前者为可变期间,存在中止、中断;后者为不变期间

•效力:在前者,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的,义务人可主张抗辩权,请求权本身并不消灭;在后者,形成权本身消灭

四、诉讼时效规范的强行法性质

•《民法总则》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系法律对民事主体向法院请求公力救济时所施加的时间限制,故仅与“请求”有关

•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均无适用余地

•请求权主要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关联第一章、第七章)•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均须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的情形居多

民法关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六、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采用普通-特别方式规定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从民通的2年延长至3年

•特殊时效期间

•《民总》本身未对特定请求权规定异于3年的特殊期间;民通规定的1年期间应解释为已失去效力

•特别法规定的特殊时效期间无需记忆

•所谓“最长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般起算点

•《民法总则》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更准确的表达应该是:请求权具备行使条件时起算

•民总关于起算的特别规定

•第189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9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时效解释关于起算点的特别规定

•第6条:债务有清偿期的,自清偿期届满起开始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有清偿期的,自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

•无清偿期的,可视为债权经债权人催告而到期

八、时效的中止

•时效中止的机理

•时效进行中的关键时段,如发生权利行使的客观障碍,应停止时效期间的继续计算

•《民法总则》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时效中止的要件

•时效期间运行至最后六个月

•出现权利行使的客观障碍

•时效中止的效果

•时效期间停止计算

•障碍事项消除后恢复计算

•恢复计算后,满6个月届满

•不管何时暂停,均补足6个月

九、时效的中断

•时效中断的机理

•权利确认的事实出现,打破时效,归零,从头再来

•《民法总则》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另需注意《时效司法解释》第10-19条

•对时效中断事由的理解

•权利人针对义务人行使权利(各种形式)

•义务人针对权利人实施具有义务自认的行为

•举例

•《时效司法解释》第19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

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

人之日起中断。

【方法启示】即便是为了应试,民法也是一个几乎不用背诵的学科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自中断之日(或诉讼等程序终结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推倒重来,重新获得完整的3年期间)。

十、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理论界定简评

•实体权利消灭说、诉权消灭说、公力救济权消灭说、抗辩权发生•《民法总则》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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