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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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效,
1、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出租⽅为漯河市××,可是合同全⽂没有⼀处单位公章,不符合合同成⽴的合法要件.被告辩称签订合同要单位盖公章时办公室主任下乡出差了,被告⾝为合同当事⼈,⼜是信⽤社的职⼯,完全有能⼒也有条件让单位补盖公章, 合同签订距今已达5年之久,合同仍没有补盖单位公章,这既不符合常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 争议房产原属于××所有,属于国家的财产,只有通过合法拍卖程序,由出价最⾼的竞买⼈取得所有权,⽽合同中由被告优先购买的条款,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认定⽆效。
3、合同中约定维修房屋需要25000元,被告既没有提供房屋受到损坏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供维修房屋花费25000元的相关证据,被告提供的装修合同,与维修房屋⽆关。
被告根本没有按合同履⾏维修义务,更加证明了被告和××领导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因此,合同⽆效,优先购买权更是⽆从谈起.
⼆、被告提供的相关票据与办理房产过户⽆关,
原告通过合法拍卖取得位于银都花园的房产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漯河市××所有,被告提供的维修基⾦等署有被告姓名的票据,和原告与××通过合法⼿续办理房产过户没有任何关系。
三、被告侵权⾏为成⽴,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效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合同法第⼆百三⼗⼆条当事⼈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
原告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之后,⽴即多次通知被告搬出房屋,被告⼀直置之不理。
被告对⾃2011年1⽉12⽇以来,时⾄今⽇仍然⾮法侵占原告合法拥有的房屋予以认可,侵权事实⼗分清楚,被告的⾏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应当承担因侵权对原告所造成的租⾦损失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侵权事实⼗分清楚,因此被告应当⽴即腾空房屋并承担因侵权对原告造成的租⾦损失50000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郭xx
2013年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