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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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王宥听
作者简介:王宥听(1996.10-),女,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19级研究生(法律硕士)。

(新疆财经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830012)
摘要:公民向政府纳税,就成了纳税人,同时作为纳税人也享有了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能很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并能一定程度地约束政府的行为。

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后理应得到权利的保障。

因此,有必要在理清纳税人的范围、阐明纳税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保障现状,对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措施作出一步阐述。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保护纳税服务体系;纳税服务;权利意识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作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所奠定的“主权在民”的基本方针是包括税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的依据。

因此在讨论宪法中关于公民
有依法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应从现行宪法整体构造的基础上去理解纳税人在宪法里所享有的对税所具有的权利。

充分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我国法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有权利才有义务,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现代法治精神。

权利和义务应当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公民依法承担纳税的义务是以享受宪法中的各项权利为前提的,因此,如果只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角度去构造现行宪法中的税的概念,不管其中的理论是如何精辟,都不能体现税在法律上的,尤其不能体现其在宪法上完整且实质的意义,它仍是片面的。

一、当前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发展现状及成果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的法制体系也逐渐完善和健全,并且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于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给予了更加热切的关注。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如《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若干意见》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关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等,要将纳税人的权利以及相关的保护工作充分做到有法可依,对具体工作给予充分具体的指导,
指明其发展方向,对于促进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之快速发展和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及税收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设立了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机构
现如今在我国,专门的税务机关已经建立,专为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服务。

纳税服务司是在2008年时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家机构设置改革所建立的,纳税服务司设立了关于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处,其整合并纳入了部分的纳税服务职能。

与此相对应,各地的税务局成立纳税服务科,由上级机关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专门的工作指导。

各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的工作落实和保护体系的构建,逐步实现对税收政策、纳税的一系列流程、办理税务的程序及办理结果、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及其判决结果的公开,明确税务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等,这一系列的举措都大大促进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二)纳税人权益保护渠道日益增多
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化的不断提高和推进,纳税人纳税权利的维护意识、维权的素质和维权能力也随之提高。

同时,国家税务的系统设立了专门的纳税投诉中心,相应的设立了电话投诉、领导信箱和网络投诉等一系列的投诉方式,纳税人能够通过这种投诉和沟通的方式去推动公开透明的办税机制的建立,缓解征税和纳税之间的矛盾。

可以看到目前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工作已取得了很大成果。

1980年我国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从而使得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初步确立,但此时仅仅是属于对纳税人权利所进行的非自觉保护。


随着1992年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制定这种情况也发生了改变,该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首次明确规定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并且该法同时也规定了很多纳税人的权利。

例如,征税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实行课税活动以及相应的检举权、申请复议
和诉讼的权利、申请减免税权和代理权等。


此后,在2001年第一次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新增和完善了诸多纳税人的权利,比如,第七条中新增了税的知悉权,在第八条里集中规定了一批纳税人的权利。

在税收实体法方面,纳税人权利保护亦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例如,在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以纳税人平等权为改革的指导思想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法。

但不论是从税收制定法方面,还是从实质的税法内容方面,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在总体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

尽管在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的修订首次规定了对私有财产权予以保护以及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这对2004年的税改及其之后的税收立法、税法修改工作以及解释方面的国家课税权的行使时更加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有着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由于我国在实践中违宪审查的缺失,宪法条文缺乏必要的约束力,以致国家在对课税权行使时不注重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没有发生实际性的改变,依旧存在着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的相关问题。

比如,对国库主义的偏重,纳税人赋税沉重,税法缺乏稳定性,政府的课税权过大,人大税收立法的介入不足及税收司法的过于谦抑,等等。

二、当前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权益保护理念尚未形成,法制平等意识欠缺构建更加和谐的征纳关系的重要前提是必须树立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意识理念,在目前,我们国家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观还没有完全具备,并且征纳双方对平等权利意识的欠缺也是极为明显的。

在一个社会里纳税人权利意识是强烈还是淡弱的程度与税务机关的权力是否会扩张息息相关,决定了腐败滋生的空间以及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很遗憾的是,在我们国家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非常的弱
,“皇粮国税”这样的思想还存在于大部分纳税人的脑海中,再加上我国以
间接税为主的纳税方式,就会使得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更加麻痹、更加淡薄。

我们国家的税务机关一直以来只注重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略甚至无视纳税人的权利,导致长期以来纳税人也认为这样是理所应当的,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还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或者有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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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却不知道应当如何进行救济,也害怕维权的成本过高、消耗时间太长而难以承受,主动放弃维权。

这也体现了社会中那些社会媒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志愿者的作用没有得到体现,社会化的权益保护机制还没有形成。

(二)纳税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虽然在理论上纳税人有知道税款被用于何处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权利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

以至于这些本应当被公开的信息并没有公开化和透明化,这些钱都被用在了哪里,有没有被滥用,有没有被浪费我们都不得而知,甚至很多人因此对政府秉持着怀疑的态度,由此对待纳税这一义务也颇有不满,这都是一系列的恶性循环。

随着我们国家公民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就需要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方式,以便公民都能够知悉,也就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和期待值。

而目前,我国除了财政部以外,其他的部门提交给人大代表有关预算方案都是有限的。

(三)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税收法制建设待完善
法律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体系和建设的不完善也成了制约和阻碍其发展的关键因素,进而成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现代化发展的最大障碍。

追究原因是高位阶法律对纳税权利的保护不足。

我国还没有针对纳税人权利专门保护的立法,在宪法中也是更加强调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仅仅在其他法律中有所体现,权威性还不够。

也是这个原因导致立法的授权宽泛化,税收政策的易变性,税收立法的审查时间也较短,政策之间有时也会有冲突,再加上税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缺乏专门监督从而导致税收执法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和漏洞。

(四)纳税人维权力量不足,涉税服务社会化待加强
我国针对纳税人权利保护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在切实的推进过程中存在着落实难以到位、推行不流畅的困难。

追究原因就在于我国还没有形成独立的专门针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组织和平台。

目前我国现有的保护组织有税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纳税人自发形成的一些组织,这些组织都不具备承担和实现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作用,并且有的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社会认可度不够高。

在税务代理机构中也缺乏专业的代理人员,所开展的涉税服务的范围面狭窄,以至于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到位甚至缺失。

虽然我国的税务行政存在着监督机制,也提供了很多投诉途径,但这种以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监督作用较弱,独立性不够,难以有效抑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

三、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一)唤醒纳税人的权利意识
实行税收的意义在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如果不能很好地服务于人民,其存在就失去了基础的民意支撑,追究原因就在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淡薄,再追究则是因为这以间接税为主要形式的税收制度。

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把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这种分类是第一次依据经济的属性为归属方式。

简单来说,直接税就是“是谁支付就是谁支付的赋税方式”
,而间接税就是“一个人缴纳了税之后又可以通过另一种损害他人的方式使其纳税的部分又得到补偿”。

在我国的税种中占主要比例的还是间接税,其中间接税和流转税的占比为税收总占比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而直接税的占比仅为百分之
二十左右,直接税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

日本当代著名的税法学家北野弘久认为在间接税的体制下,纳税人作为一个主权者有对国家的监督权和控制权,同时承担义务的相应义务的理念几乎不会存在。

他指出
:“如果国家的财政中枢被消费税所占据的话,就会使得人们对租税国家运行的情况不能进行监督和控制,这是非常可怕的状况。

”如果公民能够具有权利意识就可以更有底气地质问和要求政府,会质问自己的税款被花费在了哪里,也会更加愿意去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公共服务。

因此,从而人们能更好地监督政府,使腐败无处滋生。

能做到这一切的就是通过增加直接税的方式。

因为如果税是人们直接缴纳给政府的,人们会更有主人的意识。

因此,如果想要唤醒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不如直接告诉他,税款是在向政府缴纳,自己是纳税者,是在为国家出力的一份子。

如果要做到这些所要作出的改变就是将直接税的比重进行提高。

在目前没有改变税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列明的方式告知人们哪些是商品的价格以及哪些是在向政府缴纳税款等。

(二)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宣传
对传统的纳税观念的更新、改变及增强税收权利意识也可以通过开展一些普法宣传教育,普及税收法律法规的知识,将税收的重要意义让普通大众那个都能够知悉。

同时也要注重提高税收工作人员以及执法工作者的办事能力及水平。

在实践中,税务工作部门需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更有耐心地为人民解决困难和矛盾,给予纳税人更多的表达和了解机会。

这一切的前提就是以税务服务队伍的业务能力及规范化水平为基础的,税务机关必须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宣扬和树立服务精神,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使每一位工作者都能得到相应的监督,从而规范自己的服务。

(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纳税信息公开透明
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去设置一些掌上纳税服务的办理和申请途径,并建立起足够完善的纳税服务系统,通过责任分配的方式,把具体的税收责任都分配到相应的工作人员上,把每一次的服务信息录入系统,以便信息的追踪。

近些年抖音、快手短视频的风靡,为了使税务工作透明化,税务工作者也可以通过制作短视频的宣传方式对纳税人权利意识进行加强,方便人们了解税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程序等,增强人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等。

(四)完善纳税人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有有效的救济途径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及其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标。

我国必须建立并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及救济程序,将其作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注释:①方赛迎.改革开放30年我国税法建设的回顾和展望———基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视角[
J ].税务研究,2009(1):68.②
参见199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制变迁与税收法治现代化[J ].中国社会科学,201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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