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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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械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工等在厂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我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厂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生产线负责人对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八条以下行为属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冒险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不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私自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的;
(八)在危险区域、危险作业场所擅自停留、玩耍的;
(九)未按规定报告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一)警告:对首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二)罚款: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三)停职检查: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3至5天,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
(四)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发现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受到处罚的员工,有权要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其处罚决定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被处罚员工。
第五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我厂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新员工入职后,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我厂将进行严肃处理,并组织员工进行警示教育。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我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械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共创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