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健康-《食品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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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有体制存在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召开时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临近任期 届满。显然,对于在体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还需 要等到下一届人大和政府。一审草案表示,将根据 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进行调整”。
二审草案: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
10个月之后,《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再次拿到 全国人大审议。此时,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方 案已经由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其间,卫生大部 制一度有传闻,但最终没有实现。
刘振伟委员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的国家,如欧美 的一些国家,监管部门都相对集中。法国、英国、德国、加 拿大等,食品风险评估由一个部门做,主要是起协调作用, 发挥专家的作用。同时,执法由一个主要部门管,但中央与 地方的职责分得比较清楚,都有管理边界。而美国虽是多部 门监管,但“纵向到底”,农业部管动物产品,食监局管植 物产品,环保署管投入品和饮用水安全,从头管到尾,不交 叉。 由于没有统一的负责机构,在各个环节之外的事务应该由哪 个机构负责是分段监管中的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曾在香港 特区当过几年政府的公共卫生委员会主席的全国人大代表梁 秉中提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也应该有一个专门的部门, 那到底是什么部门?
三审草案在监管体制上延续了二审草案的 思路,仍将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明确作为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在中央的层 面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 全综合协调职责;在地方层面上,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
但是,三审则对此体制又作了一点补充性 的规定。在这几条规定中增加规定“地方 政府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情况 下,要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的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在地方的分段监管体制出现漏洞 之处,由地方政府负责填补。其目的就是 建立,从源头到餐桌,各环节监督到位, 不存在空白的体制。
隐忧:执行落实仍然艰难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我国在食品卫生领域就 有100多个规章、500多个卫生标准。新浪网的调查 结果显示,对于新法,网友最关心的是“能否真正 落实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 28日在回答记者对于食品安全执法的提问时说, 食 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 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 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合格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十 倍价款的赔偿。另外,在处罚幅度上也明确高于其 他的违法行为。
杨正午也表示,需要加强乡镇、县这一级的监督管 理。修改稿明确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但分段监管的 部门是垂直管理,这种体制很不顺,应进一步修改 完善。
除了强调政府的职责,范徐丽泰委员表示,政府的 工作必须要得到民间的支持和配合。
三审草案:全程监管地方政府填补漏洞
2008年8月份,《食品安全法草案》草案在十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之时,一 场影响广泛的食品安全危机也正在蔓延之中, 这就是“三鹿事件”。 事件发生后,人们发现,到底由哪个部门来管 理奶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如何填补漏 洞成为三审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实,这个体制早在2004年国务院23号文件当中已 经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次,不过是把现行的做法加 以法律化而已,也就是想通过立法将现行的体制稳 定化。对于这个体制,委员们的主要意见即是:监 管部门太多,各管一段,有些事职责交叉。 长期非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曾在2007年全国人 大上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 陈志坤表示,在这样的体制之下,对比较好监管、 有权力的领域,各个部门就都比较积极,如果是管 起来比较麻烦或者没有明确范围的,就没有部门去 管。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
农田-----餐桌的管理
從農場到餐桌食品供應鏈
農業生產 通業) 栽培 種植 採收 分級 包裝 運送 食品加工業
原料採購 檢測 製造 包裝 儲存 運送
餐飲 業( 零售流
原料採購 加工製程 儲存 服務 販售
食品安全法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国 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食品卫生法 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 改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 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7年10月31日 讨论通过后,于2007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对于食品卫生,我们过去就有很多法律,但问题不 在于立法,而在于立了法之后无法执行。”全国政协 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王旭东对记者说。 “目前《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加强执法的部分还比较 模糊,这可能会在落实执行时造成困难。”但李铀委 员表示,目前情况下,《食品安全法》尽快出台是件 好事,“问题还需要在今后执行过程中逐渐解决。” 对此,曾参与《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的法 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为了尽可 能地消除分段监管的弊端,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 先,细化各监管机关的职责。其次,要明确各监管机 关的监管手段,使其有责有权,能有效实施监管。再 次,应由各级政府出面,成立协调机构,解决在现实 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监管扯皮问题。
对于地方的管理体制,一审草案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 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 责。虽然草案已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 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但是究竟谁和哪个部门来 负这个责任,不太明确。“这个体制在地方,由于 部门上下设置不完全都对口,”沈春耀委员说,实 际上,在基层执法上要比这五个方面的部门还要多。
2、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 第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
第三、食品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1、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 的需要。 3、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我国食品 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
对于这一变化,林强委员说, “上级人民政府 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 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 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一 条款在字面上没有任何问题,现在的问题 是,从目前我们国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来看,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都 是采用垂直管理,这条规定等于要让这些 有关部门接受双重的领导和指挥。
陈君石教授口中的“最大遗憾”,就是《食品安全法》并未 就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 内“微调”。 根据新法,国务院将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作为高层 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的 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的弊端。但事实上, 这也再次确认了“多头分段管理”体制的继续实施。公布的 修改草案中明确表示: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 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执法的 部分还太模糊,如果没有明确执法 主体,仍按多部门分段管理,可能 会在法律的落实执行时造成困难。” 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政协副主席 李铀说。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 没有对食品监管体制作根本性的改革是最大遗憾。 遗憾:未能打破多头管理 在所有关于食品安全的讨论中,监管机制是最受关注的部分。 而 “多头分段管理”,又是监管中最受诟病的部分。 “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 管,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缺乏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或者 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 问题难究。”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在今年的提案中历数 多头管理和分段管理的问题,“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 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 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 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
成都市药监局原副局长,成都市政协常委唐玲丽用自己亲身 经历的一件事说明了分段管理的弊端:“几年前双流发生了 一起潲水油进餐馆事件,去调查时,生产厂家说,我们是在 生产潲水油,但又没说是食用油;餐馆说,我们是在用这种 油,但并不知道是潲水油。中间的运输环节,找不到该由哪 个部门负责,也难以追责。”
针对一审草案中委员比较关心的问题,草案加入 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职责”。这是一个突破,但仍然没有明确食品安 全的主管单位,只有协调单位。
“这部法要抓住大家最关心的监管体制问题,努力加 以解决、有所突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前湖 南省委书记杨正午在二审分组审议中提出,现行的 这种监管体制不适应食品安全,如果能够突破的话, 就要下决心,把多头分段的监管体制改为由一个部 门主管、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往前走了一步,但只能算是目 前体制下的一种变通,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李铀委员 直言。在去年全国“两会”上, 他就提出了在国务院建 立食品卫生委员会的建议。“因为药监局合入卫生部后, 如果没有一个高层协调机构,单单一个卫生部门,根本没 有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食品安全法》写入自己的意见,李铀承认是可喜 的进步,但与他的希望仍有差距。“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就得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 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此外,《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卫生部也承担食品 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卫生部与食品安全委员会两者的职 能交叉之处如何处理,还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校长许智宏提出, 在很多情况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中的掺杂,基本 上是利益驱使。所以除了加强管理外,我国必须有 权威的检测机构。它们必须超越于部门,建立起自 己的权威性,而不是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
郑功成委员说, 我赞成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和地方 政府官员的责任,在强化责任的同时一定要搞好行 政问责制。郑委员建议要加上“承担相应的行政责 任”的条文,把行政问责制纳入立法中,使问责制 建立在法制规范的轨道上。
一审草案:授权国务院进行调整
2007年12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食品安全法 草案》一审草案作说明时,明确了食品安全将继续实 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体制。 在这个体制之下,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 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 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 和食堂等消费产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 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处理重大事故。
食品安全仍多头管理 委员呼吁彻底改革
争论之声从《食品安全法》出台前一直继续到出台 后,焦点主要集中于食安法在执法规定上偏弱和对 监管体制改革的不彻底上。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 上,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提案议案依然比比皆是。 民盟中央即将提交的集体提案中,将继续呼吁改进 食品安全监管,推行食品安全全程控制,形成“以 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加强 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 在历经一次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多年争论后, 昨 日,《食品安全法》终于经全国人大通过,并将于6 月1日正式实施。毋庸置疑,这部关系13亿中国人每 日安全的法律在许多方面都有重要进步,但在处于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的 当下,人们很难相信单凭一部法律就能让人吃得放 心。
食品安全法介绍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背景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背景
1、“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概
念,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数量的角度,要求 国家能够提供给公众足够的食物, 满足社会稳定的基本需要;二是从 卫生安全角度,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并获取充足的营 养; 三是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得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 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具体到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 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审草案: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
10个月之后,《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再次拿到 全国人大审议。此时,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方 案已经由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其间,卫生大部 制一度有传闻,但最终没有实现。
刘振伟委员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的国家,如欧美 的一些国家,监管部门都相对集中。法国、英国、德国、加 拿大等,食品风险评估由一个部门做,主要是起协调作用, 发挥专家的作用。同时,执法由一个主要部门管,但中央与 地方的职责分得比较清楚,都有管理边界。而美国虽是多部 门监管,但“纵向到底”,农业部管动物产品,食监局管植 物产品,环保署管投入品和饮用水安全,从头管到尾,不交 叉。 由于没有统一的负责机构,在各个环节之外的事务应该由哪 个机构负责是分段监管中的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曾在香港 特区当过几年政府的公共卫生委员会主席的全国人大代表梁 秉中提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也应该有一个专门的部门, 那到底是什么部门?
三审草案在监管体制上延续了二审草案的 思路,仍将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明确作为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在中央的层 面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 全综合协调职责;在地方层面上,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
但是,三审则对此体制又作了一点补充性 的规定。在这几条规定中增加规定“地方 政府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情况 下,要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的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在地方的分段监管体制出现漏洞 之处,由地方政府负责填补。其目的就是 建立,从源头到餐桌,各环节监督到位, 不存在空白的体制。
隐忧:执行落实仍然艰难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我国在食品卫生领域就 有100多个规章、500多个卫生标准。新浪网的调查 结果显示,对于新法,网友最关心的是“能否真正 落实和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 28日在回答记者对于食品安全执法的提问时说, 食 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 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 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合格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十 倍价款的赔偿。另外,在处罚幅度上也明确高于其 他的违法行为。
杨正午也表示,需要加强乡镇、县这一级的监督管 理。修改稿明确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但分段监管的 部门是垂直管理,这种体制很不顺,应进一步修改 完善。
除了强调政府的职责,范徐丽泰委员表示,政府的 工作必须要得到民间的支持和配合。
三审草案:全程监管地方政府填补漏洞
2008年8月份,《食品安全法草案》草案在十 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之时,一 场影响广泛的食品安全危机也正在蔓延之中, 这就是“三鹿事件”。 事件发生后,人们发现,到底由哪个部门来管 理奶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如何填补漏 洞成为三审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实,这个体制早在2004年国务院23号文件当中已 经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次,不过是把现行的做法加 以法律化而已,也就是想通过立法将现行的体制稳 定化。对于这个体制,委员们的主要意见即是:监 管部门太多,各管一段,有些事职责交叉。 长期非常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并曾在2007年全国人 大上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 陈志坤表示,在这样的体制之下,对比较好监管、 有权力的领域,各个部门就都比较积极,如果是管 起来比较麻烦或者没有明确范围的,就没有部门去 管。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
农田-----餐桌的管理
從農場到餐桌食品供應鏈
農業生產 通業) 栽培 種植 採收 分級 包裝 運送 食品加工業
原料採購 檢測 製造 包裝 儲存 運送
餐飲 業( 零售流
原料採購 加工製程 儲存 服務 販售
食品安全法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国 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食品卫生法 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 改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 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7年10月31日 讨论通过后,于2007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对于食品卫生,我们过去就有很多法律,但问题不 在于立法,而在于立了法之后无法执行。”全国政协 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王旭东对记者说。 “目前《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加强执法的部分还比较 模糊,这可能会在落实执行时造成困难。”但李铀委 员表示,目前情况下,《食品安全法》尽快出台是件 好事,“问题还需要在今后执行过程中逐渐解决。” 对此,曾参与《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的法 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为了尽可 能地消除分段监管的弊端,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 先,细化各监管机关的职责。其次,要明确各监管机 关的监管手段,使其有责有权,能有效实施监管。再 次,应由各级政府出面,成立协调机构,解决在现实 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监管扯皮问题。
对于地方的管理体制,一审草案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 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 责。虽然草案已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 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但是究竟谁和哪个部门来 负这个责任,不太明确。“这个体制在地方,由于 部门上下设置不完全都对口,”沈春耀委员说,实 际上,在基层执法上要比这五个方面的部门还要多。
2、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 第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
第三、食品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1、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 的需要。 3、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我国食品 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
对于这一变化,林强委员说, “上级人民政府 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 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 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一 条款在字面上没有任何问题,现在的问题 是,从目前我们国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来看,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都 是采用垂直管理,这条规定等于要让这些 有关部门接受双重的领导和指挥。
陈君石教授口中的“最大遗憾”,就是《食品安全法》并未 就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 内“微调”。 根据新法,国务院将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作为高层 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的 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的弊端。但事实上, 这也再次确认了“多头分段管理”体制的继续实施。公布的 修改草案中明确表示: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 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执法的 部分还太模糊,如果没有明确执法 主体,仍按多部门分段管理,可能 会在法律的落实执行时造成困难。” 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政协副主席 李铀说。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 没有对食品监管体制作根本性的改革是最大遗憾。 遗憾:未能打破多头管理 在所有关于食品安全的讨论中,监管机制是最受关注的部分。 而 “多头分段管理”,又是监管中最受诟病的部分。 “农业、工商、卫生、质监等十几个部门均涉及食品安全监 管,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缺乏操作性。各部门之间或者 争夺监管权,或者相互推诿监管责任,最终造成监管不力, 问题难究。”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在今年的提案中历数 多头管理和分段管理的问题,“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 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进行 管理;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明显属于哪个环节,每个部 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范围而不去监管。”
成都市药监局原副局长,成都市政协常委唐玲丽用自己亲身 经历的一件事说明了分段管理的弊端:“几年前双流发生了 一起潲水油进餐馆事件,去调查时,生产厂家说,我们是在 生产潲水油,但又没说是食用油;餐馆说,我们是在用这种 油,但并不知道是潲水油。中间的运输环节,找不到该由哪 个部门负责,也难以追责。”
针对一审草案中委员比较关心的问题,草案加入 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职责”。这是一个突破,但仍然没有明确食品安 全的主管单位,只有协调单位。
“这部法要抓住大家最关心的监管体制问题,努力加 以解决、有所突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前湖 南省委书记杨正午在二审分组审议中提出,现行的 这种监管体制不适应食品安全,如果能够突破的话, 就要下决心,把多头分段的监管体制改为由一个部 门主管、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往前走了一步,但只能算是目 前体制下的一种变通,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李铀委员 直言。在去年全国“两会”上, 他就提出了在国务院建 立食品卫生委员会的建议。“因为药监局合入卫生部后, 如果没有一个高层协调机构,单单一个卫生部门,根本没 有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食品安全法》写入自己的意见,李铀承认是可喜 的进步,但与他的希望仍有差距。“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就得建立强有力的统一监管机制,把现在的多部门分段监 管改为少部门集中全程监管。” 此外,《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卫生部也承担食品 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卫生部与食品安全委员会两者的职 能交叉之处如何处理,还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校长许智宏提出, 在很多情况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中的掺杂,基本 上是利益驱使。所以除了加强管理外,我国必须有 权威的检测机构。它们必须超越于部门,建立起自 己的权威性,而不是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
郑功成委员说, 我赞成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和地方 政府官员的责任,在强化责任的同时一定要搞好行 政问责制。郑委员建议要加上“承担相应的行政责 任”的条文,把行政问责制纳入立法中,使问责制 建立在法制规范的轨道上。
一审草案:授权国务院进行调整
2007年12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食品安全法 草案》一审草案作说明时,明确了食品安全将继续实 施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体制。 在这个体制之下,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 监督,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 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 和食堂等消费产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 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处理重大事故。
食品安全仍多头管理 委员呼吁彻底改革
争论之声从《食品安全法》出台前一直继续到出台 后,焦点主要集中于食安法在执法规定上偏弱和对 监管体制改革的不彻底上。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 上,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提案议案依然比比皆是。 民盟中央即将提交的集体提案中,将继续呼吁改进 食品安全监管,推行食品安全全程控制,形成“以 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加强 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 在历经一次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多年争论后, 昨 日,《食品安全法》终于经全国人大通过,并将于6 月1日正式实施。毋庸置疑,这部关系13亿中国人每 日安全的法律在许多方面都有重要进步,但在处于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的 当下,人们很难相信单凭一部法律就能让人吃得放 心。
食品安全法介绍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背景 (二)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背景
1、“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概
念,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数量的角度,要求 国家能够提供给公众足够的食物, 满足社会稳定的基本需要;二是从 卫生安全角度,要求食品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并获取充足的营 养; 三是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得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 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具体到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 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